护理费的赔偿标准
护理费数额是由护理⼈员的收⼊状况、护理⼈数、护理期限、护理级别等要素综合决定的。
1、护理⼈员的收⼊状况
1.1护理⼈员有收⼊的,按照误⼯费的规定计算。
1.2护理⼈员没有收⼊的,⽆论受害⼈是否实际⽀付给护理⼈员以报酬,均统⼀参照当地护⼯从事同等级别护理
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1.3受害⼈雇佣护⼯的,其计算⽅法与第⼆种情形相同。
2、护理⼈数
2.1护理⼈员原则上为⼀⼈;
2.2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多于⼀⼈,具体可以参照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的明确意见,确定护理⼈员⼈数。
3、护理期限
3.1⼀般原则,计算到受害⼈恢复⽣活⾃理能⼒时为⽌;
3.2受害⼈因残疾不能恢复⽣活⾃理能⼒的,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是最长不超
过⼆⼗年。
3.2.1如果受害⼈实际需要的护理期限,超过了法院判决的期限,甚⾄超过了⼆⼗年的最长期限,就超过期限的护
理费,受害⼈有权再次请求赔偿(最⾼法院⼈⾝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32条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赔偿权利⼈向
⼈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的,⼈民法院应当受理。经审理认定赔偿权利⼈确实需要继续护理的,⼈民法院应当判令
赔偿义务⼈继续给付相关费⽤五⾄⼗年。)。
3.2.2如果受害⼈实际被护理的期限,短于法院判决确定的期限(例如,受害⼈在此期限内康复已⽆需护理,或者
在这个期限未满时受害⼈就死亡的)⽽赔偿义务⼈⼀次性已经⽀付了该期限内的全部护理费,受害⼈基于法院的判决
⼀次性取得该笔护理费的,受害⼈或者其继承⼈不负返还的义务。
4、护理级别
护理级别是确定护理费数额的另⼀个重要因素。⽽护理级别⼜是由受害⼈的护理依赖程度和配置残疾辅助器具情
况决定的。
4.1⽣活⾃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1)进⾷;(2)翻⾝;(3)⼤、⼩便;(4)穿⾐、洗漱;(5)⾃我移动。
4.2护理依赖程度就是指被护理⼈对护理⼈在⽣活上的帮助的依赖程度。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为三级:
4.2.1完全护理依赖,指⽣活完全不能⾃理,上述5项均需护理者;
4.2.2⼤部分护理依赖,指⽣活⼤部分不能⾃理,上述5项中有3项需要护理者;
4.2.3部分护理依赖,指⽣活部分不能⾃理,上述5项中有1项需要护理者。
4.3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
具体是指致残的受害⼈在配制残疾辅助器具后,在多⼤的程度上恢复了⽣活⾃理的能⼒。当配制了残疾辅助器具
后,当时能够不同程度地恢复⼀定的⽣活⾃理能⼒。其护理依赖程度降低,护理级别也相应较低,护理费相应减少。
4.4护理级别
依照卫⽣部颁布的《医院⼯作制度》的规定,应根据病情或残疾等级分为四级,即特别护理、⼀级护理、⼆级护
理、三级护理。
本文发布于:2023-05-23 23:21:5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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