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政策问答
房产税
1、如何确定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没有产权的房产要
不要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
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
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
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房产税是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的房产
征收的一种税,对于产权未确定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
人缴纳。
2、如何确定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房产税的税率是多
少?
答:房产税的计税办法分为按计税余值计税和按租金收
入计税两种。
(一)对经营自用的房屋,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
依据。依据房产计税余值计税的适用税率为1.2%。
(二)对于出租的房屋,以租金收入作为计税依据。依
据租金收入计税的适用税率为12%。
3、广州市房产税纳税申报期限、纳税地点有什么规定?
答:(一)纳税期限
每年一次征收,征期为每年的6月至9月;对从租计征
缴交房产税的纳税人,则随营业税的纳税期限申报缴交。
(二)纳税地点
房产税由房产坐落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纳税人有
多处房产,且又不在同一地方的,应按房产坐落地点,分别
向所在地的地税机关缴纳房产税。
4、拥有房产的企业使用房屋要缴纳房产税,那是不是
停产或撤销后就无须缴纳房产税呢?
答:根据规定,房产税属于财产税,即使企业停产或撤
销,房屋所有人仍有义务缴纳税款。
5、无租给别人使用房屋或免租期是不是就无须缴纳房
产税?
答:税法规定,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
依照房产余值代缴房产税。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
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
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6、出租的房屋没有产权证是否无须缴纳房产税?
答:税法规定,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
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房产税。
7、目前房产税主要有什么减免税规定?
答:依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目前房产税
的减免税优惠主要有: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人民
团体”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成立或登记备案的
各种社会团体。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
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拥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8、转租房产租金收入需要计缴房产税吗?
答: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和粤地税发[1990]432号
文的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将租用的房产再转租所取的租金收
入不征房产税。
9、计缴房产税时,应如何确认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
设备?
答: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
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
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
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
降机,过道,晒台等。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
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
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
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
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10、基建工地的临时性房屋应否计征房产税?
答:在基建工地为其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
和办公室、食堂、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
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由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
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后,施工
企业将这些临时性房屋交还或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从
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11、租赁经营单位收取市场建设费需要计缴房产税吗?
答:省局粤地税函[1999]395号文规定:对租赁经营单
位向承租人收取的市场摊位的市场建设费,因租约期满时不
退还承租人,属摊位租金性质,因此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12、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应该如何缴纳
房产税?
答:根据财税[2006]186号的规定,对居民住宅区内业
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
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
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
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
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
征。
13、企业将承租的房屋加层、扩建、重建如何计缴房产
税?
答:企业将承租的房产进行加层、扩建或拆除重建,双
方协议对加层、扩建、重建新增加的房屋面积,在若干年内,
由承租企业使用不交房租,期满后承租企业无偿将房产归还
原房主所有,承租企业在无租使用期间,应按规定缴纳房产
税(新增面积按从值计征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1、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怎样规定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
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
纳土地使用税。
2、未取得土地证的,是否缴纳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
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第四条,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
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
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
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3、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是什么?
答: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
税依据,按照当地政府确定的适用税额计算征收。
4、如何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答:新征用的土地,按照下列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
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
使用税。
5、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规定是怎样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实
施细则》规定的免税项目: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
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
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和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
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用土地; 5、直接用于农、
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
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
10年。7、学校、图书馆(室)、文化宫(室)、体育场(馆)、
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自用的土
地。8、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暂缓征收土地使
用税。9、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
用地和其他用地。
6、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土地,应从什么时候开始缴
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
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年第74号)的规定,从2014年12月31日起,通过招
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
纳税人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
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
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
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
地使用税。
7、以出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应从什么时候开
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86号)第一条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
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
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
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8、共有土地使用权如何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答: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应按各方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
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如综合楼分属几个单位使用,按
各自占用的建筑面积计算占用土地面积缴纳土地使用税。其
计算办法是:
应交土地使用税土地面积=该单位使用的建筑面积 *
综合楼使用土地面积(平方米)/ 综合楼全部建筑面积(平
方米)
9、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多层建筑用地,如何
计征土地使用税?
答: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土地使用权的多
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的比例计征土地
使用税。
10、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是否免征城镇土
地使用税?
答:根据财法[2006]186号文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
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
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1、对从事生产经营的未经批准占用的土地,是否征收
土地使用税?
答:对在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不按《土地管理法》
和《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占用的土地(包括乡镇
企业占用工、农业土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12、从2007年1月1日起,广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
征收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答: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等级分为六个等级,各等
级的标准税额(每平方米):一级27元、二级18元、三级
10元、四级6元、五级4元、六级3元。工业用地的标准税
额为:一级15元、二级12元、三级8元、四级5元、五级
3元。
白云区各镇街土地分级情况为:
三级土地:三元里街、景泰街、棠景街、新市街、黄石
街。
四级土地:同和街、松洲街、同德街、京溪街、永平街、
金沙街、石井街、嘉禾街、均禾街。
五级土地:太和镇、钟落潭镇、江高镇、人和镇。
13、企业办的幼儿园用地是否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
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
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88)国税地字第015
号)的规定,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
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
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地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14、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提供场地投资是否需
要征收土地使用税?
答:对于中方企业提供场地投资,成立新的合资(合作)
企业,土地使用权尚未转移的,从1999年1月1日起,应
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穗地税发[1999]60号)。其依据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已缴纳土地使用金的土地使用者应征
收土地使用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669号)的有关规定:
“……因此,土地使用者不论以何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是否缴纳土地使用金,只要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
都应依照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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