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工、正式工、劳务工;编内、编外、非在编;人事代理、劳务派遣区别

更新时间:2024-11-05 13:26:38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3日发(作者:西门豹课件)

合同工、正式工、劳务工;

编内、编外、非在编;

人事代理、劳务派遣的区别

发布时间:20130514 来源:中部人才网(新闻中心派遣新闻栏目)

国企:正式工&台同工*临时工

(长期) (中黝 (短期)

[正式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f

在编(编内,

〔合同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国企' 合同工(编外)人事代理(关系不在本单位)

'非在编劳务工:劳务派遣(劳动者与实际用人单位之间没有合同关系)

i

临时工:不超过一年的脩时性、季节性用工

的,白然要搞明白全民工、集体工;合同工、正式工(固 定工)

HR

临时工、劳务工;编内、编外、非在编;人事代理、劳务派 遣的问题。首先,

“全民工”指在全民所有制企业有劳动关系的人,

“集体工”指在集体所有制企业有劳动关系的人。在计划经济时代, 这两

类人在劳动保障、福利等方面都有差异,所以以示区别。现在这 两个称呼几

乎纯粹变成了概念和历史名词了, 因此不做深究。

法律规定,全员合同制以后,都是合同工(企业、事业单位通过 签订合

同招收的短期性工人),只要不签合同,那劳动者的合法权利 就有可能受到

侵害。那么,正式工、临时工、固定工、编内、编外的 概念不是也就废除了

吗?貌似其他概念我们都不用去看了。 可是,事

实上是这样的吗?不!因为我们生存关心的是个人的经济利益, 那么 “同工

不同酬”的问题,让我们质疑合同工对我们经济利益的保障作 用。首先,我

们看一份工作,要先看它是国有企事业的还是非国有企

业的。为什么这样呢?看我用用上面的示意图您就明白了

社会团体按照组织形式分为: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中介 组织、

众团体等。

事业单位是相对于企业单位而言的。首先事业单位包括一些有公 务员工

作的单位,它们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是一些国家机构的分支。 比如说工商

局、税务局、银行、邮局等。事业单位一般是国家设置的 带有一定的公益性

质的机构,但不属于政府机构,与公务员是不同的。 一般情况下国家会对这

些事业单位予以财政补助。 分为全额拨款事业 单位,如学校等;差额拨款事

业单位,如医院等。还有一种是白主事 业单位,是国家不拨款的事业单位。

企业单位又分为:国有企业、私有企业。国有企业又分为:全民 所有制

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有企业又分为:合作经营企业、合 资经营企业、

独资企业、私营企业。

在我国,很多国有企事业单位中,多使用编制来管理人员。国家 企事业

单位只为两种:编制人员和非编制人员,而且这两种人员都是 聘用制的。所

谓编制人员就是具有国家(人事部门)正式编制的工作 人员,其基本工资和

地方性补助都是财政拨款的, 现在要进入编制都 要经过公开招考的。非编制

人员就是事业单位白行聘用的(包括临时 工),就像企业聘用一样,不由财

政拨款。

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原有的人员不能承担现有的工作,因此很 多不能

入编的人员被聘用,编外人员一般采用人事代理,这是社会趋 势,本无话可

说,但是说明白了,编外人员就是社会人,关系不在本 单位的人。编制外的

人想在单位里得到职务的提升,是根本不可能的, 即使你干得再卖命再好。

这些人员享受不到入编人员所应有的待遇和 福利,如同“打零工”,因此这

样的人员就叫“编外人员”。

在很多单位,特别是那些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编外人员”

大量存在,有些单位的“编外人员”甚至比正式员工还要多。这是社 会转型

过程中出现的一种特殊现象,起初,这种临时性的“应急”办 法对于打破计

划经济遗留下来的用人体制的条条框框、 促进人力资源 的合理流动和有效

配置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其弊端 也越来越明显地显现出

来。

“编外人员”在政治、经济上的待遇都不及正式员工,属于单位 里的

“二等公民”。一些“编外人员”即使比“正式员工”干得更好, 也享受不

到正式员工的相同待遇,这种体制背离了 “同工同酬”、“多 劳多得”等用

工法则;而在管理上,“编外人员”则是“防范对象, 所以他们总有一种“低

人一等”的感觉,这种客观上的身份歧视, 公平公正的现代理念相去甚远。

而实际上,不合理的机制恰恰给单位的管理带来更多的麻烦。“一 视同

仁”、“认事不认人”是管理制度的内在要求,可是因为管理对象 存在不同

的地位、不同的身份,所以管理制度很难得到切实的贯彻实 施。比如单位根

据白身的经营情况,在需要减员增效的时候,可以随 时对“编外人员”解聘,

可是一部分属于编制内的正式员工还捧着 “铁 饭碗”,与单位“同生同死”,

要将他们精简可就没有那么简单。制度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的区别施用,既影

响员工们的工作积极性,也容易 造成他们相互间的情绪对立。

同时,“编外人员”因为缺少归宿感、安全感、认同感,所以他 们不能

安心本职工作,经常跳槽,给单位正常工作造成被动;因为“编 外人员”具

有很强的临时性,他们往往只注重短期效果,没有长远打 算,少数人甚至不

惜破坏单位的声誉干一些违规活动。

为什么称“正式工”为“固定工”呢?这应该从“编内”与“编 外”

之外的另一个角度来看待。现在固定工制度转变为劳动合同制度, “固定工”

的说法不存在了,但从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来看, “正式工”也即

“固定工”与单位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而“合同工”与单位签

订的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而“正式工” 成了一般意义上的“固定

工”。

“临时工”,也被叫做“协议工”、“外地工”。“临时工”就是暂

时在单位工作的人员,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 也有至

期延续可能,但要有双方达成共识的前提。严格来讲,现在已 经不存在“临

时工”这个称谓了。无论国企、民企统称员工。目前劳 动用工中已逐渐减少

这种称谓,要么合同工、要么劳务工,出现劳动 纠纷后往往很难界定。他们

的合法权益经常受到非法的侵害。

要知道“劳务工”是什么意思,就要牵扯到“人事代理” 派

遣”概念的区别。

“劳务

人事代理:人事代理是我国人事制度改革的产物, 人事部最早于

199

开始推行,主要是为了降低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成本, 简单说 来就是将“单

位人”变成“社会人”,实现人事关系管理与人员使用 相分离,用人单位只

管使用人,而将与人事相关的管理工作,如档案 管理、职称评定、社会保险

等委托给合法设立的人才中介机构处理。 人事代理首先是在高校以及事业单

位和没有人事权的外资企业中推 行,随后慢慢扩展到国有企业和其他单位。

根据各个地方性法规综合 整理,可以将人事代理定义为:是指依法经批准成

立的人事代理机构, 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接受单位或者个人的委托,依法

代理有关人事 管理、服务工作。从对人事代理的定义中可以看出,人事代理

实际上 是一个民事代理合同,人事代理的双方为依法成立的人事代理机构和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当事人双方并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而是平等的民 事关系。

劳务派遣:劳务派遣起源于欧美,是现今在世界各地都非常普遍 的一

种新型制度。其产生的原因之一是经济的快速发展导致了企业之 间的竞争更

加激烈,各企业为了更有竞争力,从而竞相降低成本,人 力成本的降低便首

当其冲了;其次是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日益严格的劳 动和社会保障法律的规

定,将直接使用劳动者而带来的各种风险和成 本降低到最小,比如工伤、社

会保险等。另外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劳 动力市场的供过于求,对于任何一个

工作岗位,劳动者都趋之若鹫。 劳务派遣,又称劳动派遣、劳动租赁,是指

由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 劳动者订立合同,由被派遣劳动者向用人单位给付

劳务, 其报酬由用 人单位以劳务费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并代发的一种用人

方式。 劳务派

劳动没关系”的特殊形态。

人事代理同劳务派遣的区别

人事代理与劳务派遣从表面上来看都涉及劳动者、 用人单位及其 这二

者之外的第三方,而且人事代理机构和劳务派遣机构都需要给劳 动者代缴社

会保险费等。在很多方面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实质上这

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制度,其具体的区别如下:

遣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佣和使用相分离,形成“有关系没劳 动,有

1

、劳动者与人事代理中介机构或者劳务派遣单位的关系不同。

在劳务派遣中,劳动者与派遣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 他们订立劳 动合

同,受劳动法的调整和规范。而在人事代理关系中,劳动者与人 事代理中介

机构之间的关系则要具体分析在劳动者委托进行人事代 理的情况下,二者是

委托关系,受合同法以及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 在单位委托进行人事代理的

情况下,劳动者与人事代理中介机构之间 并不存在法律关系。

2

、劳动者与实际用人单位的关系不同。

在人事代理关系中,劳动者与实际用人单位之间是劳动法规定的 劳动关

系,用人单位负有劳动法规定的义务;而在劳务派遣中,劳动 者与实际用人

单位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并不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 关系,实际用人单位

对劳动者的管理和使用是基于其与劳务派遣单位 的双务合同。

3

、调整二者的法律规范不同。

劳务派遣受劳动法以及相关劳动法律规范的调整; 而人事代理则 是受

民法以及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二者分受不同的法律部门调整。

4

、人事代理的内容同劳务派遣完全不同。

劳务派遣是以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为基础, 其内容 是劳

动法上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人事代理的内容则是委托方与受托方 在相关规章

规定下由双方协商确定。一些地方的政府规章对人事代理 的项目都作了明确

的规定。

5

、实际用人单位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完全相同。

在人事代理关系下,用人单位是劳动关系的主体之一,不仅负有 对劳动

者的管理使用权,而且负有劳动法上规定的义务;而在劳务派 遣关系下,劳

动法上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是由派遣单位来承担的, 实际用工单位所承担

的义务是基于其与派遣单位之间的双务合同来 确定的,只承担劳动法上的特

殊义务,只是对劳动者实施管理实用。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人事代理同劳务派遣是两种完全不同的 制度,

我们不能因为其具有一定的相似性而否认二者的区别, 如果把 劳务派遣当

作人事代理进行调整势必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对社会的稳定构成

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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