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学考试《民事诉讼法》课堂笔记(第二十一章)
第二十一章 公示催告程序
1、公示催告程序:指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最后持有人等,因其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
失等,而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以公示方法,催促该票据的不明利害关系人在必然期限
内申报该票据权利,如不申报或申报无效的,法院按照票据最后持有人等申请,作出宣告票
据无效的判决(除权判决)程序。
2、程序包罗两个阶段:(1)公示催告阶段,由法官一人主持;(2)作出除权判决阶段,
由合议庭主持。
3、不作出除权判决的情况:(1)无人申报或申报无效时,原申请人没有依法申请法院
作出除权判决的(2)可能申报权利有效。
4、特征:⑴专门性: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仅适用于因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
遗失或灭失引起的非讼事件以及法律无规定的其他事项。(2)非诉性:①只有申请人,没有
明确的被告②因丧失票据的最后持有人等的申请而开始,并非以起诉开始③原则上不开庭审
理,无需法庭辩说,即法院仅依据申请人提供的事实证据,作书面上的审理;⑶简捷性:①
实行独任制,无需法庭辩说,仅作书面审查②实行一审终审。
5、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⑴适用范围:仅限于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可以背书转让的
票据以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记名股票、提单等提货凭证);⑵法
定事由: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以及法定的其他事由,且相对人或利害关
系人不明;⑶申请人须适格:最后持有人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人(4)须向有管辖权的基层
人民法院(票据支付地)提出书面申请。
6、对不符合和不具备申请适用范围、事由和申请人不适格的,法院应在7日内裁定驳
回申请。符合条件的,则裁定受理。除通知申请人以外,还应当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应
在裁定受理后3日后发出公告催告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期间不得少于60日,从公告之日
起计算。
7、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1)申报报酬已经丧失的票据的实际持有人,即债权人;(2)
在公示催告期间申报;(3)以书面形式申报;(4)向发布的法院申报。
8、作出除权判决应具备条件:(1)无人申报权利或申报被驳回的;(2)申请人应从申
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除权判决不得上诉,
应当公告,同时必需通知支付人。
9、除权判决的撤销:应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
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撤销除权判决,此判决内容必需公告,方
法同于除权判决的公告方法。
本文发布于:2023-05-23 22:50:2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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