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学考试《民事诉讼法》课堂笔记(第二十一章)

更新时间:2024-11-06 12:41:12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3日发(作者:初中英语作文题目)

自学考试《民事诉讼法》课堂笔记(第二十一章)

第二十一章 公示催告程序

1、公示催告程序:指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最后持有人等,因其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

失等,而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以公示方法,催促该票据的不明利害关系人在必然期限

内申报该票据权利,如不申报或申报无效的,法院按照票据最后持有人等申请,作出宣告票

据无效的判决(除权判决)程序。

2、程序包罗两个阶段:1)公示催告阶段,由法官一人主持;2)作出除权判决阶段,

由合议庭主持。

3、不作出除权判决的情况:1)无人申报或申报无效时,原申请人没有依法申请法院

作出除权判决的(2)可能申报权利有效。

4、特征:⑴专门性: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仅适用于因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

遗失或灭失引起的非讼事件以及法律无规定的其他事项。2非诉性:①只有申请人,没有

明确的被告②因丧失票据的最后持有人等的申请而开始,并非以起诉开始③原则上不开庭审

理,无需法庭辩说,即法院仅依据申请人提供的事实证据,作书面上的审理;⑶简捷性:①

实行独任制,无需法庭辩说,仅作书面审查②实行一审终审。

5、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⑴适用范围:仅限于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可以背书转让的

票据以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记名股票、提单等提货凭证);⑵法

定事由: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以及法定的其他事由,且相对人或利害关

系人不明;⑶申请人须适格:最后持有人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人(4)须向有管辖权的基层

人民法院(票据支付地)提出书面申请。

6、对不符合和不具备申请适用范围、事由和申请人不适格的,法院应在7日内裁定驳

回申请。符合条件的,则裁定受理。除通知申请人以外,还应当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应

在裁定受理后3日后发出公告催告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期间不得少于60日,从公告之日

起计算。

7、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1)申报报酬已经丧失的票据的实际持有人,即债权人;2

在公示催告期间申报;3)以书面形式申报;4)向发布的法院申报。

8、作出除权判决应具备条件:1)无人申报权利或申报被驳回的;2)申请人应从申

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除权判决不得上诉,

应当公告,同时必需通知支付人。

9、除权判决的撤销:应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

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撤销除权判决,此判决内容必需公告,方

法同于除权判决的公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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