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司法解释(⼆)概略解读
公司法司法解释(⼆)概略解读
公司法司法解释(⼆)出台,其背景是很多公司、企业出现解散事由后,不及时进⾏清算,甚⾄故意借解散之机逃废债务,严
重损害了债权⼈的利益。公司法解释(⼆)主要包括两个⼤问题,⼀个就是公司解散的问题,⼀个就是清算的问题。
⼀、公司的解散
公司解散分为任意解散和强制解散,公司法183条规定属于任意解散,181条第4、5项规定属于强制解散(吊销、关闭、撤消
以及183条规定)。
(⼀)、出现公司解散的情形
1、符合公司法183条之规定
公司经营管理发⽣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权益受到重⼤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表决权10%的股东,可
提起公司解散的诉讼。
2、出现解散事由的基本情形
(1)公司僵局:连续两年以上股东会或股东⼤会⽆法召开或者不能做出有效的决议;董事会出现僵局的状况,长期冲突导致董事
会⽆法按照法律或公司章程合法有效的召开董事会或⽆法做出有效决议。
(2)兜底性条款:经营管理发⽣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损失的情形。
以上情形可提起诉讼,要求解散公司,但股东如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伤害或公司亏损、财产不⾜以偿还
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营业执照未进⾏清算为由,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法院不予受理。
(⼆)公司解散诉讼中的诉讼主体的认定
1、原告
公司股东:起诉时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表决权以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股东在提起诉讼时应当告知其他股东,以
第三⼈的⾝份出现。
2、被告:公司;
3、第三⼈:公司其他未提起公司解散诉讼的股东。作为第三⼈的股东可以申请,法院也可通知。
(三)解散公司的诉讼⼏个重要问题
1、证据保全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可申请证据保全或财产保全,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但前提条件是股东必须提供担保并且不能
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2、诉讼中的调解
审理公司解散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化⾃⾏规定,可通过协商、收购股份、减资等⽅式使公
司能够存续,时间为调解⽣效之后的6个⽉内进⾏股权转让或注销。
3、判决的约束⼒
法院作出的解散公司诉讼的判决,对公司全体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其他股东或该股东⼜以同⼀事实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诉
讼,法院不予受理。
⼆、公司法有关公司解散清算的问题
公司法185、187、188、191条规定公司清算的问题,但由于规定公司清算的条⽂过于笼统和原则,司法实践中的操作性不
强,更为严重的是没有规定如果公司解散后,如果不进⾏清算或者进⾏清算的过程中债权⼈利益的如何保护、清算⼈权利义务以及承
担的法律责任、清算中产⽣诉讼的解决办法等等都没有作出详细的规定,导致出现了很多争议和纠纷⽆法得到解决。同时由于公司在
公司资产与债务相等情况下的清算与公司破产清算有着本质的区别,破产法中有关清算的规定不适⽤公司法规定不适破产情形下的清
算。鉴于此,公司发解释(⼆)就有关公司⾮破产情形下的清算做出了专门的规定,对清算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状况给予了明确条⽂规
定,使之更加具有可操作性,以便于能更好的维护所涉各⽅的合法权益。
1、公司清算程序的启动
第181条规定营业期限满或章程规定事由出现;合并或分⽴;吊销、关闭或撤销等出现公司任意清算情形出现后,公司应15⽇内
成⽴清算组,否则进⾏司法清算。同时如果具有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或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或股东利益的,债权⼈可申请司法
清算。
需要注意的是,此清算不能等同于破产清算。其原因是公司并没有出现资不抵债或到到期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形。司法实务中
需要理解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所开展的⾏为的有关问题。
2、公司解散与公司清算的关系
公司解散属于诉讼案件,公司清算属于⾮诉案件,基本等同于公司破产清算。关于公司解散与公司清算之简单关系,有三种
观点:公司解散与公司清算⼀并审理;先解散后清算;先清算后解散。根据公司法解释(⼆),我国实⾏的是先解散后清算,不能⼀并审
理。即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申请法院对公司进⾏清算的,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待法院
判决解散公司后,⾃⾏组织清算或申请司法清算。
3、清算组成员的资格问题
公司⾃⾏清算中,清算成员由公司董、监、⾼或股东、实际控制⼈或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员参与组成;司法清算则有公
司董、监、⾼或法定的中介机构及其⼈员组成,由法院指定。此处司法清算⼈员的组成和破产清算法院指定管理⼈的组成⼤致相同,
但也有明显的区别:产⽣⽅式不同、任职资格不同要求和职责不同。
4、公司清算过程中涉及的重⼤问题
(1)清算组及其成员在清算过程中的权利义务、责任
第⼀,清算组必须按照186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的⼀事通知已知全体债权⼈,并进⾏公告(根据公司的规模和营业地域、
公司注册地)。
第⼆,清算组向法院提交清算⽅案并须获得确认⽅可执⾏。
第三,清算组成员如果在清算过程中如果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性、丧失相应的⾏为能⼒或资格、损害公司或债权
⼈的利益等⾏为时,依申请或职权,可更换其成员,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刑事责任。
第四,如果清算组未通知或公告债权⼈、提交的清算⽅案未获认可或不提交清算⽅案⽽进⾏清算的,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
任。
(2)清算过程中债权⼈的债权问题
第⼀,如果债权⼈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有异议,可要求重新核定;不能重新核定或重新核定后仍有异议的债权⼈可以公司为被
告,提起诉讼。
第⼆,债权⼈的补充申报⼀般应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对公司享有的债权,但清算终结前申报债权的,清算组应给予登记,并在
公司尚未分配完毕的财产中获得清偿,不能获得全额清偿的,可要求在公司剩余财产中给予清偿债权,通过此情形仍不能获得全额清
偿的债权⼈不能提起破产清算。
(3)清算中公司董、监、⾼的民事侵权责任(作为或不作为)
第⼀,公司的股东、董、监、⾼、实际控制⼈等清算组成员利⽤⾃⾝优势却不作为,导致公司财产、重要资料丧失,损害债
权⼈的合法利益,债权⼈可提起诉讼,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第⼆,公司的股东、董、监、⾼、实际控制⼈等清算组成员利⽤⾃⾝优势在解散清算过程中恶意处置公司财产、虚假骗取公
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未经解散清算及办理注销登记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清算组成员如果承担了民事赔偿责任后,清算组成员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照过错程度分担责任。
第四,公司解散清算过程中,如果发现公司股东未按照出资协议履⾏出资义务,应按照公司法规定出资责任的条⽂在出资范
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解散清算过程中的民事诉讼问题
第⼀,清算完毕注销公司后,股东可参照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以清算组成员为被告,其他股东为第三⼈。
第⼆,公司解散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第,不明确的则以公司注册地为
准。
第三,基层法院管辖在县级公司登记记机关登记公司的解散和清算案件;中级法院管辖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
公司解散和清算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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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3 21:49:0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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