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最新交强险条款全文
第一条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
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
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农村养老保险
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意外伤害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医疗保险报销
保险索赔
交强险运用在交通事故中,是发生交通事故时进行赔偿
的强制性的责任保险,其保险费用一般情况下按国家统一规
定的征收,但是根据汽车类型的不同,所交的保费也有可能
不一样,下面本文中将对交强险条款的具体内容进行介绍,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
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
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
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
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
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
保险费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
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
第四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
驾驶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
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第五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
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
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六条
交
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
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
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
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
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无责任的赔偿
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
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第七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
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
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
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
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
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
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
医疗费用。
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
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
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
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
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
10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600元;无责任财产损
失赔偿限额为4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
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
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
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
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
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
合理的后续费、整容费、营养费。
第九条
被
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
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
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
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
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
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
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
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二)驾驶人醉酒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第十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
受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
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
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
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
损失;
(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
关费用。
第十一条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交强险合同的保险
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
第十二条
投
保人投保时,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向保险人如实告知重要
事项,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重要
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
码、号牌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
(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
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
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
本文发布于:2023-05-23 21:21:3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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