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劳动合同法条例全文

更新时间:2024-11-06 11:38:50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3日发(作者:三角围巾的围法)

2021劳动合同法条例全文

今天,给大家介绍的是劳动合同法条例,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

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

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

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三条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

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

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

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

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

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

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

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

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

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

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

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

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

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

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条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

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用工形式、

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第九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

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

的工作年限。

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

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

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

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

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十一条 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

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

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

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

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

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

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

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

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

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

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

其约定。

第十五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

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

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

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

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

费用。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

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

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

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

益的;

()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

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

利的;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

劳动者劳动的;

(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

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

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

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

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

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

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

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

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

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

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第二十二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

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

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

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

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

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

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

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

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

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

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

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

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

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

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

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第四章 劳务派遣特别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

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第二十九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

义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

劳动者。

第三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

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执行。

第三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

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

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

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

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劳动行

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第三十五条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

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给被

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

第六章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的行为的投诉、举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

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

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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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与赔偿金不能兼得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

者支付经济补偿,同时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对经济补偿与赔偿金是否同时适用,社会上

有不同的理解:一种意见认为,为了有效惩罚用人单位的违法用工行

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在支付了相当于经济补偿两

倍的赔偿金后,还应当再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另一种意见认为,已

经支付赔偿金的,不应当再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对此进行了明确,用人单位违反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

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二、经济补偿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可以兼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

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注意:《社会保险法》自20xx71日起施行后,明确规定了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从工伤保险

基金中支付,无需用人单位负担了。

三、计算经济补偿的工资基数

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

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但是并未明确该工资包括哪些项

目,导致实务中在计算经济补偿时出现不同的计算方法。劳动合同法

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对此做了一个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

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

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

数计算平均工资。

四、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要支付经济

补偿

劳动合同法并未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

止要不要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对此进行了

明确: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

补偿。

五、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也适用经济补偿制度

劳务派遣单位同样属用人单位,因此,其与劳务派遣工之间因劳

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自然也得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的相关

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对此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

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

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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