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光明*创编 2021.03.07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评残标准
欧阳光明(2021.03.07)
视力残疾标准
1、视力残疾的定义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
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他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
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从事的工
作、学习或其他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2、视力残疾的分级
盲:
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
野半径小于10度。
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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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列表如下:
类别级别 最佳矫正视力
盲
一级盲 <0.02——无光感;或视野半径<5度
二级盲 ≥0.02-<0.05;或视野半径<10度
低视力
一级视力 ≥0.05-0.1
二级次视力 ≥0.1-<0.3
《注》:
1、忙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
好的一眼为准。
2、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
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3、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校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
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4、视野<5度或<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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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力残疾标准
一、听力残疾的定义
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应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
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以致影响日常生活和
社会参与。
二、听力残疾的分级
听力残疾一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方面极重度损伤,较好
耳平均听力损失≥91 dBHL,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不能依靠听觉
进行言语交流,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极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
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二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
听力损失在81-90 dB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
流等活动上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三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重度损伤,较好耳平
均听力损失在61-80dB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
流等活动上中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碍。
听力残疾四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度损伤,较好耳平均
听力损失在41-60dB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
等活动上轻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轻度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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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 平均听力损失(dBspl) 言语识别率(%)
一级 〉90(好耳) <15
二级 71—90(好耳) 15—30
三级 61—70(好耳) 31--60
肢体残疾标准
一、肢体残疾的定义
肢体残疾,是指人体运动系统的结构、功能损伤造成四肢残缺
或四肢、躯体麻痹(瘫痪)、畸形等而致人体运动会功能不同程度
的丧失,以及活动受限或参与的局限。
肢体残疾包括:
1、上肢或下肢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缺失、畸形或功能
障碍;
2、脊柱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
3、中枢、周围神经因伤、病或发育异常造成躯干或四肢的功
能障碍。
二、肢体残疾的分级
肢体残疾一级:不能独立实际日常生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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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肢瘫:四肢运动功能重度丧失;
2、截瘫:双下肢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3、偏瘫:一侧肢体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4、单全上肢和双小腿缺失;
5、单全下肢和双前臂缺失;
6、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单小腿)缺失;
7、双全上肢或双全下肢缺失;
8、四肢在不同部位缺失;
9、双上肢功能极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重度障
碍。
肢体残疾二级:基本上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偏瘫或截瘫,残肢保留少许功能(不能独立
行走);
2、双上臂或双前臂缺失;
3、双大腿缺失;
4、单全上肢和单大腿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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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单全下肢和单上臂缺失;
6、三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一级中的情
况);
7、二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肢体残疾三级:能部分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双小腿缺失;
2、单前臂及其以上缺失;
3、单大腿及其以上缺失;
4、双手拇指或双手拇指以外其他手指全缺失;
5、二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二级中情况);
6、一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二肢功能重度障碍。
肢体残疾四级:基本上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单小腿缺失;
2、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在5厘米以上(含5厘
米);
3、脊柱强(僵)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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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脊柱畸形,驼背畸形大于70度或侧凸大于45
度;
5、单手拇指以外其他四指全缺失;
6、单侧拇指全缺失;
7、单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8、双足趾完全缺失或失去功能;
9、侏儒症(身高不超过130厘米的成年人);
10、一肢功能中度障碍,两肢功能轻度障碍;
11、类似上述的其他肢体功能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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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3 21:00:2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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