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版)解读
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 18号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经住建部第 13次部常务会议审
议通过,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同时,1999年10月15日建 设
部令第71号发布、2001年7月4日建设部令第91号修正的《建 筑工程
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废止。
此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除了在条文表述上更为 规
范外,更加注重工程监管、信息公开、责任到人、量化处罚标准, 主要
有以下五个方面的变化:
1. 规范办理程序
“新办法”规定在办理许可证时证明文件不齐全或失效的情 况
下,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除
本“新办法”规定的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条件外, 县级以上地方住建部 门
不得增设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
2. 建立事后监查制度
“新办法”规定发证机关应当建立颁发施工许可证后的监督 检
查制度,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 等行
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3. 加强信息公开、公示
“新办法”规定施工许可证应在施工现场公开。发证机关应 当
将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 材料
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有关网站予以公示。 发证机 关作出
的施工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 量化处罚标准
“新办法”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 许
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1%^上
2鸠下;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
5. 责任到人,处罚到人
“新办法”规定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 按“新办
法”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
接责任人员处单位数额5%以上10%以下。单位及相关责任 人受
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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