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致⼈死亡)辩护词
本案简介:被告⼈为17岁未成年⼈,在⼀次聚众⽃殴中将被害⼈⼀⼑捅死。经过律师与被害⼈家属的不断沟通,
最终达成了谅解意见。以及律师在庭上的精彩辩护,成功为被告⼈争取到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xxx家属的委托,并指派我作为其辩护⼈,依法出庭参加今天的庭审。辩护
⼈⾸先对受害⼈不幸⾝亡表⽰哀悼,并向他的家属表⽰慰问。
鉴于被告⼈认罪及全案的证据情况,辩护⼈对起诉书指控被告⼈的⾏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不持
异议。但是被告⼈有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综合考量各量刑情节,本案可以在有期徒刑五年⾄有期徒刑
七年之间量刑。具体理由及意见如下:
⼀、被告⼈系未成年⼈。
被告⼈xxx平时表现良好,实施犯罪时17周岁,本并没有⽃殴的意思表⽰,⽽是在受到被害⼈等的打击后,才予
以防卫,造成了被害⼈⾝亡的后果,本次犯罪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悔罪态度诚恳。根据《江苏省⾼级⼈民
法院<⼈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充
分考虑未成年⼈对犯罪的认识能⼒、实施犯罪⾏为的动机和⽬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
现、个⼈成长经历和⼀贯表现等因素。对于犯故意伤害罪致⼈重伤或死亡的未成年罪犯,已满⼗七周岁不满⼗⼋周岁
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辩护⼈认为,对于这⼀量刑情节,可以确定调节⽐例为减少基准刑的20%⾄
30%。
⼆、被害⼈对案件的发⽣有过错。
从徐某、宋某的讯问笔录得知,是被害⼈⼀直尾随被告⼈等三⼈,并带领徐某等⼈来到菜场围堵被告⼈。当时正
在菜场买菜的被告⼈便被突然⽽⾄的被害⼈⼀伙围住。被告⼈被被害⼈⼀脚踹倒在地,被告⼈见被害⼈⼀⽅⼈多,抵
抗不住便掏出了⼀直挂在钥匙链上的⽔果⼑。
对于被害⼈的⾝亡,辩护⼈感到惋惜。被告⼈实施了致害⾏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被害⼈也对本案的发⽣负
有过错。其⼀,根据其他参与⽃殴⼈员的供述,前⼏次的纠葛中,被害⼈并没有参与,也就是被害⼈与被告⼈并没有
恩怨,这次却纠集了这么多⼈来打被告⼈。其⼆,在⽃殴过程中,是被害⼈先动武,⼀脚把被告⼈踹倒在地上。其
三,在被告⼈抵抗不住掏出⼑⼦时,被告⼈喊了⼀声:“我有⼑”,被害⼈本可以安全起见,就此收⼿,但被害⼈听到
后置若罔闻,仍然往前冲继续袭击被告⼈,最终导致了惨剧的发⽣。综合以上各点,被害⼈对本次事件的发⽣具有重
⼤的过错。根据《<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关于常见罪名量刑部分规定:“有下列情节之⼀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若基准刑在⼗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2)因被害⼈对引发犯罪有过错或对⽭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
责任的”。辩护⼈认为对于这⼀量刑情节,可以确定调节⽐例为减少基准刑的10%。
三、被告⼈及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损失。
本案案发后,被告⼈及其家属对被害⼈的家属深感歉意,⼀直有赔偿的诚意。被告⼈系未成年⼈,⾃⼰没有财
产,其⽗母也是⽼⽼实实的农民,⽆稳定⼯作,⽆固定收⼊来源,毫⽆赔偿能⼒可⾔,家庭经济情况本来就⽐较拮
据,但被告⼈⽗母仍积极筹借资⾦赔偿被害⼈家属,在筹借不⾜的情况下,被告⼈的⽗母不得不把他们⼀直居住的房
屋卖掉,幸亏买房⼈的收留才不⾄于流落街头。可见,被告⼈及其⽗母能够积极赔偿,他们的赔偿诚意是真挚的。根
据最⾼⼈民法院《⼈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常见量刑情节部分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经济损失的,综合
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辩护⼈认为,对于这⼀量刑情节可以确
定调节⽐例为减少基准刑的10%。
四、被告⼈已经取得被害⼈家属的谅解。
在辩护⼈会见被告⼈时,被告⼈表达了其对被害⼈家属的歉意,同时被告⼈的⽗母也已当⾯向被害⼈家属致歉。
被告⼈⽗母不惜倾家荡产、流落街头卖掉了⼀直居住的唯⼀房屋筹钱赔偿被害⼈家属的诚意也打动了被害⼈的家属,
最终取得了被害⼈家属的谅解。根据江苏省⾼级⼈民法院《<⼈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实施细则》常见量刑情节
部分规定:“对于取得被害⼈或被害⼈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
度等情况确定从宽幅度,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犯罪较重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辩
护⼈认为,对于这⼀量刑情节可以确定调解⽐例为减少基准刑的10%。
五、被告⼈能够当庭⾃愿认罪、悔罪深刻。
根据刚才的庭审调查,被告⼈能够如实供述其所犯的罪⾏,并且与被告⼈在公安机关所做的笔录也基本⼀致。同
时,在辩护⼈会见被告⼈时,被告⼈也明确表达了悔意,说:“现在想想挺后悔的,伤害了两个家庭”。这充分说明,
被告⼈已经深刻认识到了⾃⼰所犯下的罪⾏,对⾃⼰的罪⾏感到万般后悔,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在今天的庭审活动
中,被告⼈也当庭⾃愿认罪,根据《<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对于当庭⾃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的
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坦⽩的除外” 。辩护⼈认
为,对于这⼀量刑情节可以确定调节⽐例为减少基准刑的10%。
六、被告⼈系防卫过当致⼈死亡。
在本案中被告⼈存在明显的正当防卫情节,只是防卫超过了必要的限度。从被告⼈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中及今天的
庭审中可知,案件发⽣时,被告⼈⾯对的是被害⼈等三四个⼈的围攻。被告⼈被⼀脚踹倒在地后,被害⼈仍不依不饶
的对被告⼈进⾏殴打,被告⼈⽆奈拿出作为装饰的⽔果⼑,想要阻⽌被害⼈等的侵害。但被害⼈继续冲过来对被告⼈
进⾏殴打,⽽坐在地上的被告⼈做了个格挡的姿势进⾏防卫(详见xxx第⼆次询问笔录第6页),最终导致了被害⼈致其
⾝亡。被告⼈在⾃⼰的健康甚⾄是⽣命受到威胁的时候进⾏反抗是⼈的本能反应,辩护⼈认为被告⼈具有正当防卫情
节,理由如下:
1、防卫的正当性。防卫的起因上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被告⼈与被害⼈没有任何的过节,被害⼈等三⼈对被告
⼈进⾏围攻。在⾃⼰被踹倒在地后,被告⼈意识到⾃⼰如果不及时阻⽌,将会受到更加严重的伤害,在阻⽌未果的情
况下,被告迫于⽆奈进⾏了反击。被告⼈的伤害⾏为是针对被害⼈的犯罪⾏为所采取的,是正义的,合法的,防卫正
当。
2、⽬的合法性。被告⼈防卫的对象是针对正在进⾏的不法侵害者本⼈采取的,其⽬的就是要制⽌和排除正在进
⾏的不法侵害⾏为。
3、防卫时间。防卫⾏为的时间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时,并且具有明显的防卫意识。根据被告⼈⾃⼰的供述,
当时被告⼈被踹倒在地,在被害⼈踹被告⼈第⼆脚的时候,被告⼈为防⽌受到更⼤的伤害,迫于⽆奈才给予了反击。
4、主观表现。⾸先,本案中被告⼈拿出挂在钥匙扣上的⽔果⼑,是为了阻⽌被害⼈等的侵害。但被害⼈视若⽆
睹,继续冲过来对被告⼈进⾏殴打,被告⼈才本能的做了个格挡的姿势进⾏防卫。其次,被告⼈并不希望被害⼈死亡
结果的发⽣。对于本案造成重⼤损害导致被害⼈的死亡,被告⼈对于伤害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缺乏⾜够的认识,其本
⼈对于被害⼈死亡结果的出现是⼀种过失的⼼理状态。⽽且,从正常的⾓度推理,被告⼈坐在地上进⾏格挡,不可能
刺中被害⼈的⼼脏。
综上,被告⼈的⾏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只是超过了必要的限度,请求合议庭依法认定。根据《中华
⼈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第⼆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
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应当对被告⼈王某减轻处罚。
七、被告⼈主观恶性较⼩。
⾸先,被告⼈是因为遭到被害⼈等的不法侵害才予以反击;其次,被告⼈使⽤的⽔果⼑,并不是特意准备的,⽽是
因为被告⼈觉得漂亮就⼀直挂在钥匙上当钥匙链的;再次,被告⼈并没有持⼑伤⼈的故意,他拿出这把⼑只是为了恐吓
⼀下对⽅;最后,受害⼈之所以⼼脏部位撞在⼑上,是因为他想要踢被告⼈,⽽被告⼈的躲闪使其脚落空,⾝体失去平
衡,才撞在了被告⼈⼿中的⼑尖上。因此,被告⼈事前主观上没有伤⼈的故意,主观恶性相对较⼩。
⼋、被告⼈平时表现良好,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
被告⼈系初犯,在⽣活中和学校⾥⼀直表现优秀,受到了⽼师和邻居的⼀致好评。⽽且被告⼈的许多邻居⾃发组
织书写了《联保证明》,对被告⼈做出⾮常⾼的评价,也希望法院能对其从轻处罚,给他年轻的⽣命⼀次重新开始的
机会。
辩护⼈认为,被告⼈平时表现优异,犯罪后悔罪态度较好,其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低,其⾝尚年轻,其⼼尚可
救,希望法院依法能减轻对被告⼈的处罚,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给予其最低的量刑。因为我们知道:法律不仅是要惩
罚⼀个犯罪的⼈,更是要拯救⼀个曾经迷失⽅向的⼈。
综上所述,被告⼈系未成年⼈;被害⼈对案件的发⽣有过错;被告⼈及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的损失且已取得被害
⼈家属的谅解;被告⼈能够当庭⾃愿认罪、悔罪深刻;被告⼈系防卫过当致⼈死亡;被告⼈主观恶性较⼩;被告⼈平时表现
良好,本次犯罪系初犯。考虑到被告⼈的实际情况及犯罪情节,以及审理未成年⼈刑事案件所贯彻的“教育为主、惩
罚为辅”的原则,辩护⼈恳请法庭对被告⼈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年之间。
以上意见,敬请采纳!
本文发布于:2023-05-23 20:23:4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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