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是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时,用地单位依法向被征地单位支
付的款项。其实质是国家对农民集体在被征用的土地上长期投工、投资的补偿。其标准为: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前之年均产值的三至六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标
准,由各地方参照耕地的补偿费标准规定,一般为该地被征前三年平均亩产值的三至五倍。
土地补偿费属于专用款项,依法应由被征地单位统一掌握,主要用于发展生产,不得挪作他
用。
二、土地征地补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
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
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
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
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三、土地征地补偿分配原则
根据被征地农民的意愿,放弃统一安置的,集体经济组织要将被征地农民获得安置补助
费相对应的不少于8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分配对象。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
员或土地股份合作制组织的全体股东的,可将不少于8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分配对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规定留存的土地补偿费,纳入公积公益金,严格管理,将不低于
90%的土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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