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
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河北省税务局
• 【公布日期】2018.12.30
• 【字 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9号
• 【施行日期】2018.10.01
• 【效力等级】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
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
2018年第29号
(2018年12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9号发布)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8〕98号)等规定,现就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
“双定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河北省双定户实际经营情况,月经营收入额在3万元以下的双定户没
有应纳税所得额,对其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月经营收入额超过3万元的双定
户,主管税务机关按相关规定下调其适用的个人所得税附征率。
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省以上税务机关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18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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