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指导刑法(四)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更新时间:2024-11-07 07:49:30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3日发(作者:佩顿曼宁)

案例指导刑法(四)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直是刑法上的难题。近来,社会上出现许多关于正当防卫认定的案

件,⼈们对于正当防卫的构成,或许会产⽣某种疑惑。这篇指导案例,从正当防卫起因条

件、防卫限度及对正当防卫进⾏防卫的⼏个重要问题进⾏分析,对于我们学习和理解正当防

卫具有很⼤帮助。

在本题中,防卫的对象是⼀个精神病患者。我们都知道精神病患者因为不具有认识的可能性,因此对于犯罪是⽆需承担刑事责任的。但,这并不意

味着,精神病⼈制造的危险,就不能进⾏防卫。精神病⼈正在进⾏的法益侵害⾏为,在客观层⾯也是法益侵害事实,也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也

可以进⾏正当防卫。同时,⾯对正在进⾏的严重暴⼒进⾏防卫,属于特殊防卫。在特殊防卫中,防卫的⾏为重于侵害⾏为,也是被法律所允许的。

所以,李某适⽤铁管造成刘甲重伤后来致死的⾏为,并未超过防卫限度,⽆需承担刑事责任。

同时,刘⼄⾯对李某对刘甲的防卫进⾏防卫,是不被法律所允许的,如果刘⼄将李某打伤,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具体案情及分析如下:

案情

某⽇凌晨2时许,李某及其妻杜某在家中睡觉时被院内狗叫声吵醒,杜某⾛到院门⼝,看见同村精神病⼈刘甲(男,殁年42岁)持尖⼑刺其院门,

并声称要“劫道”。杜某猛推刘甲⼀把,致其撞在院墙上受轻伤,后杜某返⾝逃⾛。(事实⼀)

李某见状⽴即回院内取来⼀根铁管,并打电话通知村治保主任等⼈前来帮忙。刘甲⼜来到李某家厨房外,⽤尖⼑割开厨房窗纱,李某⽤铁管打了刘

甲⼀下,刘甲遂躲进院内⽟⽶地。李某持铁管进⽟⽶地寻刘甲,在⽟⽶地⾥与刘甲相遇。刘甲持尖⼑袭击李某,李某持铁管击打刘甲。(事实

⼆)

此时,刘甲的⽗亲刘⼄,为了寻⾃⼰的⼉⼦刘甲,进⼊李某院内。见李某正与刘甲对打,想救刘甲。遂从地上拾起⼀根⽊棍⾛上前去,想要打掉

刘甲⼿中的尖⼑。(事实三)

李某未能认出刘⼄,因为天⿊误以为是刘甲的同伙,疑为要袭击⾃⼰,随即⽤⼿中的铁管捅了⼀下刘⼄的胸部,致刘⼄因⽓⾎胸倒地(重伤)。李

某⼜打向持尖⼑的刘甲的头部,致刘甲倒地受重伤。刘⼄喊了声“我是刘⼄”就昏了过去。李某闻声停住,⽅知出错。(事实四)

杜某拿着⼿电筒赶来,发现躺在地上的刘甲、刘⼄,就跟李某讲,“打伤⼈了!这下⿇烦⼤了!”夫妻⼆⼈蹲在地上想办法,李某说,“算了不管

了,反正是刘甲先刺我的 ”。于是⼆⼈回屋。两个⼩时后,村治保主任来屋问情况。李某谎称“刘甲跑了”,隐瞒了⼈还在⽟⽶地的情况。(事

实五)

近中午时分,杜某去⽟⽶地看,发现刘甲、刘⼄都已⽆⽓息,遂跟李某说:“不如把⼈埋了。”⼆⼈遂合⼒挖坑,把刘甲、刘⼄的“⼫体”埋⼊坑

内。三天后,事情败露,公安⼈员从坑中将⼆⼈⼫体挖出。经法医鉴定,刘甲系掩埋之前因重伤未及时救治⽽死亡,刘⼄系掩埋之后窒息死亡。

(事实六)

问题

1、对于事实⼀杜某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请说明理由。

事实⼀,杜某推了正在持⼑“劫道”的精神病患者刘甲⼀把,造成刘甲轻伤的⾏为,构成正当防卫。精神病⼈刘甲事实侵害的⾏为,尽管系⽆责任

能⼒⼈实施的,但在客观上仍属不法侵害⾏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持尖⼑声称要“劫道”,具有较⼤的⼈⾝危险,杜某猛推刘甲致其轻

伤,没有超过防卫限度条件,构成正当防卫。

2、对于事实⼆、事实五、事实六李某对刘甲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说明理由。

对于事实⼆、事实五和事实六,李某对刘甲构成正当防卫。(1)在事实层⾯上,李某持铁管击打刘甲致其重伤,系作为的伤害⾏为(杀害⾏

为);之后,不予救助导致刘甲因重伤未及时救治⽽死亡;前后两段⾏为合并评价为伤害(杀害)致死亡⾏为。(2)在正当防卫的认定上,客观

上刘甲持尖⼑袭击李某,正在实施⾏凶⾏为,尽管其不具备责任能⼒,但在客观上仍属于不法侵害⾏为,可以进⾏防卫。(3)对于正在进⾏的⾏

凶进⾏防卫,系特殊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伤亡,没有超过限度条件,属正当防卫。故⽽李某对刘甲构成正当防卫。

3、对于事实三,如果案情事实是:刘⼄为了救刘甲,⽽⽤⽊棍打了李某,造成李某轻伤,则刘⼄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说明理由。

对于事实三,如果刘⼄造成李某轻伤。(1)刘⼄不构成正当防卫。理由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不法侵害。李某持铁管击打刘甲的⾏为是正当

防卫,合法侵害,⽽不属于不法侵害,不能进⾏正当防卫。(2)刘⼄也不构成紧急避险。理由是: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是“危险”,⼀般情况

下,合法⾏为造成的危险也属于⼀种危险,具有避险可能,如仍在限度以内,也可成⽴紧急避险。但是,本案中的危险即李某实施的正当防卫⽽形

成的危险,是因刘甲的⾏凶⾏为引起,系刘甲⾃招风险,且具有重⼤危险,不能成为避险的起因。

4、对于事实四、事实五、事实六,李某、杜某导致刘⼄死亡的⾏为如何评价?说明理由。

对于事实四、事实五、事实六,李某、杜某构成过失致⼈死亡。(1)在事实层⾯上,李某之前的⾏为,将刘⼄打成重伤,系伤害⾏为(杀害⾏

为)。之后的⾏为,李某误认为刘⼄死亡⽽埋⼫致死。李某系因果关系错误中事前故意的情况,因果关系不中断,死亡结果归因于之前的伤害⾏为

(杀害⾏为),整体上评价为伤害(杀害)致死亡⾏为。因不存在客观上的不法侵害,不能排除⾏为的违法性。(2)在主观罪过层⾯上,李某主

观上误认为刘⼄是刘甲的同伙,系假想防卫,具有防卫意图,不具有犯罪故意,应当认定为过失犯罪。构成过失致⼈死亡罪。(3)对于杜某⽽

⾔,没有参与之前的假想防卫⾏为,仅参与了之后的埋⼫⾏为,客观上实施了致⼈死亡的⾏为。主观上误认为刘⼄死亡⽽埋⼫,没有认识到丝袜昂

结果,对于死亡结果系过失,构成过失致⼈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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