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
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07.07.06
• 【字 号】荆政发〔2007〕30号
• 【施行日期】2007.07.06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
正文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妥善解决农村困难众的生活困难,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构建和
谐荆州,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从2007年起在全市实施农村最低
生活保障制度。现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以建设
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切实保障农村特困众基本生活,为改
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实施农村低保制度,必须坚持政府救助与劳动自救、社
会帮扶相结合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
二、保障范围、对象和标准
(一)保障范围和对象。
农村低保制度是政府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农村困难众给予适当生活救助的新型
社会保障制度。持有我市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
入低于本市农村低保标准的,纳入保障范围。当前,农村低保重点是保障因病、因
残、年老体弱、缺少劳动力以及生存环境较差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家
庭。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和扶养(抚养)关系、共同居住、共同
生活的家庭成员,主要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配偶、子女、孙子
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直系亲属。正在服兵
役人员及劳教、服刑人员不计入家庭成员。
农村困难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农村低保:
1、家庭实际生活水平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在读学生除外)而不从事生产劳动的;
3、一年内购买价值超过低保标准5倍以上非生活必需品的;
4、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有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但未履行义务的;
5、因赌博、、嫖娼等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6、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弄虚作假或拒绝核查的;
7、其他经省级民政部门认定不能享受低保的。
(二)保障标准。
农村低保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和基本就
医费用,适当考虑其他费用确定。全市农村低保标准为年人均纯收入800元以下。
根据农村特困家庭的收入、劳动力、身体等状况,将农村低保对象划分为特困、困
难、一般三个类别,分别按每月50元、30元、20元的补差标准发放低保救助金。
农村低保标准随着当地农村众的生活水平的提高逐步调整。
三、家庭收入计算
农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获得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
和。收入计算按统计部门有关农民人均纯收入统计口径计算为准。家庭年收入以申
请对象提出保障待遇申请之日前12个月的家庭收入为基数计算。其中,货币收入
具体包括农林牧渔、建筑、运输、加工、服务业等经营收入,劳务收入、退休金、
各种保险金、补偿金,租赁收入、馈赠和继承收入,赡养费和扶养(抚养)费;实物
收入按市场价折款计入家庭收入。
下列收入项目不计入农民家庭收入:
1、优抚对象的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金、护理费、义务兵的优待金;
2、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金;
3、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4、因工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
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5、见义勇为奖金;
6、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救助资金和医疗救助金;
7、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和灾后重建救助金;
8、独生子女费及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9、其他经省级民政部门认定不宜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四、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本人向常住地村民
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家庭收入、身体状况等相关证
明材料。家庭成员均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由村民小组提名并代为申请。
(二)村民委员会审核。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入户调
查核实,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申请保障对象须经村民代表会议成员2/3
以上通过。评议通过的对象,在村务公开栏公示不少于7天,无异议的,填写《农
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由村民委员会讨论确定后,上报乡级政府审
查。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家庭住址、保障类别和县、乡两级举报电
话等,接受众和社会监督。
(三)乡级政府审查。乡级政府收到村民委员会上报材料后,要核实申报对象
家庭收入,查验村评议和公示记录,并召开由乡镇长任组长、相关部门人员为成员
的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审查。对审查通过的对象,应在乡镇政务公开栏和村务公开
栏同时公示不少于7天,无异议的,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四)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接到乡镇上报的材料后,要严格审核
并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抽查人数一般应占各乡镇上报保障人数的20%以上,县级
民政部门一般每年集中审批一次,有条件的可半年审批一次,并将审批结果及时书
面通知乡镇政府,并在政务网上公开。
(五)动态管理。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对纳入保障范围的保障对象应
建档立卡,实行信息化管理。县级民政部门会同乡级政府,对参保对象每年至少集
中审核一次,对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应及时终止其低保,并收回低保证,做到保
障对象有进有出,保障水平有升有降。要坚持做好乡、村两级的两榜三次公示制
度,新增对象按规定及时进行公示,已保障对象一般应半年公示一次。
五、资金筹措与管理
(一)资金筹措。农村低保所需资金,由省、县两级财政共同负担。县级财政
要按规定将农村低保资金列入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2007年,省财政
按照农村低保对象人均年补助200元标准安排预算,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按照各自
确定的补差标准负责补齐。
(二)资金管理。县级财政部门要开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专户,
对上级补助资金和本级预算资金一并纳入专户,统一管理,专款专用。民政部门按
季度将核定批准的农村低保资金发放人数及金额情况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
据此将资金从财政专户拨到农村金融机构,直接存入低保对象的存折,实行社会化
发放。
六、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的领导,精心组织,建立健全
“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乡村落实”的工作机制。民政部门
是农村低保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工作计划制定和组织实施,保障对象审批和
动态管理,低保资金管理和发放,以及政策研究和工作协调。财政部门负责农村低
保资金的筹集、使用监督和检查。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农村低保资金的使用进行
审计监督。农村金融机构负责低保对象低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各部门要加强协
调配合,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农村低保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地要确保农
村低保工作必需的工作经费。所需工作经费按不低于农村低保资金支出总额的3%
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主要用于聘用基层低保工作人员及调查核实、制证建档、信息
系统等工作费用支出。要认真做好实施农村低保制度的宣传工作,通过广播、电
视、报刊、网站、宣传单、宣传栏等形式,广泛宣传政策,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
知。要加强对农村低保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和业务
素质。要加强和规范资金的管理,加强检查、监督,确保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
用,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的发生。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补助金
的,要及时取缔低保资格,并依照规定予以处罚;对为申请对象出具虚明的和
未能按规定办理农村低保手续的有关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依法依纪给予党纪政
纪处分。
二○○七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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