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公告第10号——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作品保
管服务规则
【法规类别】出版与出版物市场管理
【发文字号】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公告第10号
【发布部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发布日期】2014.09.30
【实施日期】2014.09.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公告
(第10号)
为创新版权服务方式,开展作品保管服务业务,方便著作权人及时、便捷地取得作品创
作完成的证据,制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作品保管服务规则》,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作品保管服务规则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201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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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作品保管服务规则
第一条 为方便著作权人及时、便捷地取得作品创作完成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开展作品保管服务。
第二条 作品保管指根据本规则的规定,申请人将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复制件(“保管作
品”)邮寄给中心并取得保管凭证(“保管单”),中心按约定期限对保管作品进行保
管并提供提取服务。
第三条 保管单和保管作品可以作为证明作品创作完成时间的证据,其证明效力由著作权
行政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在案件审理中根据证据规则予以认定。
第四条 中心工作人员从事作品保管服务保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坚持公正、客观、保密
的原则。
第五条 中心下设作品保管部,负责开展作品保管服务。
第六条 申请人应对依法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申请作品保管。
第七条 申请人应按下列程序申请作品保管:
1、登录中心()“作品保管平台”,认真阅读《用户协议-作
品保管服务条款》。如果选择“同意”,则视为自愿遵守该条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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