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最新增值税征收率表
小规模纳税人以及采用简易计税的一般纳税人计算
税款时使用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
一、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政策规定: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
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
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
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
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
第13号)
政策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
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
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
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
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政策要点:1.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只要属于小规模
纳税人,均可以享受支持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
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
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
3月1日至12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
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适用5%的
征收率,不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政策。
二、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政策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
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纳税人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
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
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
年第9号)
政策规定: 纳税人应当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
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再开具征收率为0.5%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
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
年第9号)
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减按0.5%
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
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
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
额的2.5%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
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
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
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
年第9号)
三、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政策规定
1.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
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
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
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
9号)第二条第(一)项第2点
政策规定: 2.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
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
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
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
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二条
四、按照5%征收率的项目
政策规定: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
(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
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
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
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
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
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
条第(八)项第5点
政策规定: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
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
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
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
条第(八)项第6点。
政策规定:
3.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
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
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
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
申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
条第(九)项第4点。
政策规定:
4.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
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
条第(八)项第8点
政策规定:
5.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以取
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
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
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
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
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一条第二款
政策规定:
6.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
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68号)第四条。
一般纳税人
5%征收率
3%征收率(双击图片可放大看)
3%减按2%
3%减按0.5%(双击图片可放大看)
5%减按1.5%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本文发布于:2023-05-23 18:52:0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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