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解释全文

更新时间:2024-11-05 13:30:05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3日发(作者:dinner怎么读)

刑法解释全文

一、刑法解释体制的现状评析

(一)刑法的立法解释现状

所谓刑法的立法解释,通说认为就是由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对刑法的涵义所作的解释,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在刑法中用条文对有关刑

法术语所作的解释;2)在刑法的起草说明或者修订说明中所作的解释;3

立法机关专门用法令对刑法所作的解释。1P113-115)当然,此说不无争

议。笔者认为,刑法立法解释可分为广义和狭义,通说是广义的刑法立法解

释,因为“制定法律的人要比任何人都要清楚,法律应该怎样执行和怎样解

释。”狭义的立法解释专指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所作的解释,因为根据《宪

法》第67条、1981年《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和《立法法》第42

规定,凡是关于刑法条文本身需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以及刑法制定后出现新

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笔者认为,

刑法立法解释仅指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对刑法所作的解释。首先,立法解释是

立法权力的延伸,从属于立法,但不等于立法本身。在刑法中用条文对有关刑

法术语所作的解释的立法主体是全国人大,解释本身就是立法的一部分,因此

不符合刑法立法解释的特定内涵。第二,在刑法的起草说明或者修订说明中所

作的解释也不是刑法的立法解释。正如有的学者所言,草案说明的对象是法律

草案,草案本身不能称为法律,“说明”之后,草案还要根据人大代表的意见

进行修改;草案说明的主体也只是人大的一个工作部门——全国人大法工委,

它不符合立法的主体要求。2P136

刑法立法解释的现状如何呢?79年刑法已经成为历史,在它曾经辉煌的日子

里,其立法解释领域却显得暗淡无光,因为除了某些“法律草案说明”之外,

我们不到一件正式的专门解释。那么再把目光投向97年刑法实施以来刑法解

释领域,在寻寻觅觅中,我们终于看到了立法的六个解释,即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

解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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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

四条第一款的解释。难道是97年刑法条文规定明确到不需更多说明,社会发展

缓慢或者说97年刑法的前瞻性已经将刑法制定后的情况尽在掌握之中?回答是

否定的。因为刑法条文是由法律用语表现的,而“在所有的符号中,语言符号

是最重要、最复杂的一种。”“尽管每位作者都希望把自己的意图原原本本

地、毫无保留地反映在作品之中,但由于作品语言的局限,作者的意图不可能

充分地、完全地表达出来,言不尽意是作者与作品关系中存在的普遍现象。”

那么立法用语与立法愿意必然存在不一致的地方,这就必然需要立法解释给予

说明。97年刑法虽然被有的学者挂上可“垂范久远”的标牌,但无论如何不可

能包罗无遗,因为“我们的时代已不再有人相信这一点。谁在起草法律时就能

够避免与某个无法估计的、已经生效的法规相抵触?谁又可能完全预见全部的

构成事实,它们藏身于无尽多变的生活海洋中,何曾有一次被全部冲上沙

滩?”何况,社会现实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刑法客观上存在一定的缺陷也

是必然的。因此,要想使一部刑法真正向“垂范久远”的方向发展,就需要刑

法立法与刑法立法解释相辅相成的共同努力。那么之所以存在立法解释“地广

人稀”的现象大概主要有以下原因:1、主观上,立法解释机关长期没有对刑法

立法解释工作给予应有的重视,疏于行使解释权。2、客观上,立法解释机关身

兼数职工作繁多,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导致及时进行刑法立法解释的能量有

限。3、司法解释进行了一定数量的越权解释。4、学理解释众说不一,没有对

立法解释产生足够的影响。对于如何解决立法解释明显不足的问题,将在第二

部分阐述,下面分别评析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的现状。

(二)刑法的司法解释现状

在有的刑法教科书中,刑法的司法解释被表述为“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刑

法规定含义所作的阐明。”〔3P11)显然,此定义只是从解释主体上以区别

与立法解释的不同,但这种简单的区别是不够的。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的重要

区别还在于解释的内容的不同,前者根据《立法法》主要对刑法条文本身需进

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内容以及刑法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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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的情况进行解释;后者则根据《法院组织法》1981年《关于加强法律解释

工作的决议》主要对司法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而目前

的司法解释领域在解释主体和解释内容上均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混乱。

1刑法司法解释的理论争议

就司法解释而言,目前理论界存在“广义的司法解释和狭义的司法解释”之

说。广义的司法解释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司法工作人员在司法工作和诉讼程序中

对法律的阐释,狭义的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就

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制作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规范性文件。4〕对此笔者认

为,无论从法律规定还是理论探讨上,广义的司法解释的观点值得商榷(下文

将作分析),只有狭义的司法解释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司法解释。

2、刑法司法解释的现状

第一,解释主体混乱。如上所述,最高司法机关包括和最高人

民检察院,因此只有二者所作的解释或联合所作的解释才是司法解释,但事实

上,1)总揽“司法解释”的法律文件,一些非司法机关如公安部、司法部、

等参与的解释屡见不鲜,使得这些解释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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