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市区人行道违章停放车辆的
通告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00.09.05
• 【字 号】穗府[2000]39号
• 【施行日期】2000.09.05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
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市区人行道违章停放车辆的通告
(穗府〔2000〕39号)
为了保障城市道路交通畅顺,维护城市市容整洁和市政设施完好,市人民政府
决定对人行道违章停放车辆进行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未经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人行道设置车辆保管站或临时停放点。
二、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通告的组织实施。
公安、市政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协助实施本通告。
三、在市辖区人行道停放摩托车及非机动车的,应停放在车辆保管站或临时
停放点。其他机动车不得停放在人行道。
四、违反本通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予以处罚:
(一)擅自占用人行道设置车辆保管站或临时停放点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
500元。
(二)在人行道违章停放机动车的,处以200元;停放非机动车的,处
以5元。
五、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在执法时,可以滞留当事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当
事人不在现场或者拒不接受处理的,可以锁定机动车车轮或者拖曳车辆到指定地
点,其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六、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
行。
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
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妨碍、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
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000年九月五日
本文发布于:2023-05-23 16:14:5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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