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南
知
识
产
权
评
论
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司法
适用的完善路径
———兼评“MOTR”案与“喜茶”案
张茗莉
∗
摘 要:自《商标法》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至今,司法实践中鲜有明
确适用该制度的案例,且司法实践中存在判赔额低及法定赔偿“滥用”明
显等司法适用困境。究其根源,在于惩罚性赔偿制度构成要件认定不明
确、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基数确定难、当事人请求惩罚性赔偿举证难以及
法定赔偿之“惩罚性”界定难等。本文针对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问题,运
用实证分析、案例解析、比较等方法,探索解决路径。为充分发挥惩罚性
赔偿制度的功能,需要从明确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条件、重置商
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完善商标侵权赔偿证据制度以及厘清惩罚
性赔偿与法定赔偿的关系四个方面来完善制度体系。
关键词:商标侵权 惩罚性赔偿 适用条件 赔偿基数 证据制度
知识产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舶来品”,在2013年我国《商
标法》修正时正式被引入知识产权领域。2019年《商标法》第四次修正,
将第63条中的惩罚性赔偿倍数由“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改为“一倍以上
五倍以下”,加大了对商标侵权的惩罚力度。《民法典》第1185条规定了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一般规则,使惩罚性赔偿制度再次成为热点话题。
在立法层面以及国家政策导向层面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程度空前提高。
然而,立法的应然层与司法的实然层却出现了“裂缝”,自《商标
法》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至今,司法实践中鲜有明确适用该制度的案例,
其被束之高阁而面临制度落空风险,这显然与保护知识产权、遏制侵权的
立法旨趣相悖。因此,新时代唤醒“沉睡”的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具
∗
张茗莉,女,重庆人,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法。
有紧迫性与必要性,而且可为我国《专利法》《著作权法》引入惩罚性赔
偿制度提供参考,具有标杆意义。本文将通过案例引入,在实证考察商标
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司法适用困境基础上,对实践中暴露的问题进行原
因剖析,结合个案实际,在理论层面进行深层思考,并力图用理论与规则
构建反哺制度之司法实践,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司法适用提出建议,以发
挥其应有的制度功能。
一 由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典型个案引发的思考
本文将对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的“MOTR”案与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
2020年各地法院认定首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案例时有报道,
院的“喜茶”案两个典型案例判决要点进行分析。
包括两点:一是被告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权;二是当侵害行
“MOTR”案
①
作为上海首例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案件,争议焦点主要
为成立时,应如何确定被告的民事责任与赔偿额。关于焦点一,法院通过
查明事实,认为“MOTR”商标本身具有显著性,且经持续使用与广泛宣
传已经能与原告之间建立唯一对应的关系,被告无法举证抗辩,构成注册
商标专用权侵权。关于焦点二,对于经济损失赔偿数额的确定,法院根据
益”来计算具体赔偿额,具体公式为“侵权获利=商品销售量×(产品
《商标法》第63条第1款以及原告主张,以“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
单价-产品成本)”,在明确参数后最终确定侵权获利数额。另外,法院认
定被告的主观恶意明显,达到情节严重程度,应加大惩罚力度,从而对被
告适用三倍的惩罚性赔偿,支持原告主张,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
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300万元。
在综合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后,以被告侵权所得利益计算赔偿数额适用
“MOTR”案属于近年来直接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判定的典型案例,
惩罚性赔偿。然而,典型个案也带来类型化思考,如何类型化确定恶意
商标侵权行为?该案的证据标准是否具有合理性以及如何适用于其他案
件?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标准,本案在不能确定原告实际损失的情形
下,再以被告侵权所得为标准,即存在顺序限制,那么在其他不能以具
体公式确定侵权数额的个案中,是否可以按对被侵权人有利的方式,从
①
参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53351号民事判决书。
商
标
侵
权
惩
罚
性
赔
偿
制
度
司
法
适
用
的
完
善
路
径
167
本文发布于:2023-05-23 16:07:0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83/100971.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