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
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民法通那么第111条、第107条对违约责任均做了概括性规定。下
面是为大家收集的信息,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法律责任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类型,民事责任
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实施民事违法行为或基于法律的特
别规定,依据民法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民法通那么专设“民
事责任”一章(第六章),规定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种民事责
任。违约责任作为一种民事责任,在目的、构成要件、责任形式等
方面均有别于其他法律责任。
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决定了违约责任的相对性,即违约责任是合
同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责任,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对当事人之间
的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详细而言:(1)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的责
任,不是合同当事人的辅助人(如代理人)的责任;(2)合同当事人对
于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的违约承担责任。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
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
决。
首先,违约责任是违反有嗷合同的责任。合同有效是承担违约
责任的前提。这一特征使违约责任与合同法上的其他民事责任(如缔
约过失责任、无效合同的责任)区别开来。
其次,违约责任以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为条件。能
够产生违约责任的违约行为有两种情形:一是一方不履行合同义
务,即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应付;二是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
即其履行存在瑕疵。
其一,违约责任以补偿守约方因违约行为所受损失为主要目
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责任形式,故具有补偿性质。
其二,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约定,具有
一定的任意性。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
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
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违约责任的形式,即承担违约责任的详细方式。
对此,民法通那么第111条和合同法第107条做了明文规定。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
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等违约责任。据此,违约责任有三种根本形式,即继续履行、采取
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当然,除此之外,违约责任还有其他形式,
如违约金和定金责任。
1.继续履行的概念。继续履行也称强制实际履行,是指违约方
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
其特征为:(1)继续履行是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形式,不同于一般意
义上的合同履行。详细表现在:继续履行以违约为前提;继续履行表
达了法的强制;继续履行不依附于其他责任形式。(2)继续履行的内
容表现为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义务,这一点与一般履行并无不
同。(3)继续履行以对方当事人(守约方)请求为条件,法院不得径行
判决。
2.继续履行的适用。继续履行的适用,因债务性质的不同而不
同:
金钱债务: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金钱债务只存在迟延履行,
不存在履行不能。因此,应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
非金钱债务:有条件适用继续履行。对非金钱债务,原那么上
可以请求继续履行,但以下情形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
行(履行不能);(2)债务的标的不适用强制履行或者强制履行费用过
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如季节性物品之供应)。
1.采取补救措施的含义。采取补救措施作为一种独立的违约责
任形式,是指矫正合同不适当履行(质量不合格)、使履行缺陷得以
消除的详细措施。这种责任形式,与继续履行(解决不履行问题)和
赔偿损失具有互补性。
2.采取补救措施的类型。关于采取补救措施的详细方式,我国
相关法律做了如下规定:(1)合同法第111条规定为:修理、更换、
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
定为: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效劳
费用、赔偿损失;(3)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退
货。
3.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在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上,应注意以
下几点:(1)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以合同对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没
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而依合同法第61条仍不能确定违约责任为
前提。换言之,对于不适当履行的违约责任形式,当事人有约定者
应依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者,首先应按照合同法第61条规
定确定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又不能按照合同法第61条规
定确定违约责任的,才适用这些补救措施。(2)应以标的物的性质和
损失大小为依据,确定与之相适应的补救方式。(3)受害方对补救措
施享有选择权,但选定的方式应当合理。
1.赔偿损失的概念与确定方式。赔偿损失,在合同法上也称违
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
所减少的财产或者所丧失的利益的责任形式。赔偿损失具有如下特
点:
(1)赔偿损失是最重要的违约责任形式。赔偿损失具有根本救济
功能,任何其他责任形式都可以转化为损害赔偿。
(2)赔偿损失是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损失。金钱为一般等价
物,任何损失一般都可以转化为金钱,因此,赔偿损失主要指金钱
赔偿。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以其他物代替金钱作为赔偿。
(3)赔偿损失是由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首
先,赔偿损失是对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的赔偿,与违约行为无关
的损失不在赔偿之列。其次,赔偿损失是对守约方所遭受损失的一
种补偿,而不是对违约行为的惩罚。
(4)赔偿损失责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违约赔偿的范围和数额,
可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既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也可以约定损
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赔偿损失确实定方式有两种:法定损害赔偿和约定损害赔偿。
2.法定损害赔偿。法定损害赔偿是指由法律规定的,由违约方
对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对守约方遭受的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根
据合同法的规定,法定损害赔偿应遵循以下原那么:
(1)完全赔偿原那么。违约方对于守约方因违约所遭受的全部损
失承担的赔偿责任。详细包括: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积极损失与损
失(可得利益损失)。合同法第113条规定,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
可以获得的利益”,可见其赔偿范围包括现有财产损失和可得利益
损失。前者主要表现为标的物灭失、为准备履行合同而支出的费
用、停工损失、为减少违约损失而支出的费用、诉讼费用等:后者
是指在合同适当履行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利益。
(2)合理预见规那么。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以违约方在订立合同
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为限。合理预见规那么是限制法定
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一项重要规那么,其理论根底是意思自治原那
么和公平原那么。对此应把握以下几点:①合理预见规那么是限制
包括现实财产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的损失赔偿总额的规那么,不仅
用以限制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②合理预见规那么不适用于约定损害
赔偿;③是否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可能的损失,应当根据订立合同
时的事实或者情况加以判断。
(3)减轻损失规那么。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
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那么,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其特点
是:一方违约导致了损失的发生;相对方未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
扩大;造成了损失的扩大。
3.约定损害赔偿。约定损害赔偿,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
预先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或约定损害
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它具有预定型(缔约时确定)、附属性(以主合同
的有效成立为前提)、附条件性(以损失的发生为条件)。
1.违约金的概念和性质。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
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财物。
依不同标准,违约金可分为:(1)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2)
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赔偿性)违约金。合同法施行之前,我国的
违约金制度兼容以上各种形态,合同法那么做了全新的规定。
根据现行合同法的规定,违约金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是在合
同中预先约定的(合同条款之一);(2)是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的一
定数额的金钱(定额损害赔偿金);(3)是对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约定
(不同于一般合同义务)。
关于违约金的性质,一般认为,现行合同法所确立的违约金制
度是不具有惩罚性的违约金制度,而属于赔偿性违约金制度。即使
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高于实际损失,也不能改变这种根本属性。关于
当事人是否可以约定单纯的惩罚性违约金,合同法未作明确规定。
通说认为此种约定并非无效,但其性质仍属违约的损害赔偿。
2.违约金的增加或减少。违约金是对损害赔偿额的预先约定,
既可能高于实际损失,也可能低于实际损失,畸高和畸低均会导致
不公平结果。为此,各国法律规定法官对违约金具有变更权,我国
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也做了规定。其特点是:(1)以约定违约金
“低于造成的损失”或“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为条件;(2)经当事
人请求;(3)由法院或仲裁机构裁量;(4)“予以增加”或“予以适当
减少”。
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根据双方约
定,由一方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的金钱或其他替
代物。对此担保法做了专门规定。合同法第115条也规定:当事人
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
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
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
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据此,在当事人约定了定金担保的情况
下,如一方违约,定金罚那么即成为一种违约责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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