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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小产权房的认识
一、小产权房的概念
所谓“小产权”是相对于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大产权”而言的,指的是在城市郊
区或农村,由集体经济组织在本集体土地上集中建设农民住宅楼,除用来安置本集体经济
组织成员外,还以较低的价格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销售,购房者在办理了仅有乡(镇)
政府或村委会的盖章、没有国家房管部门的盖章的房屋权属证书后,即对该房屋享有了“小
产权”。小产权房的出现已有十余年历史,最初是一些农民将自建房出租或少量出售,以此
维持生计,但近几年这种情况发生了变化,如今在全国的“城中村”里,小产权房已遍地
开花。据业内人士讲,近几年,在城市房价的刺激下,“小产权房”已逐渐成为商品房、廉
租房、经济适用房和单位集资建房外的另一种城市房屋供应类型。
虽然小产权房有违于我国现行的法律和政策,但因顺应了城市化尤其是大城市郊区化
的大潮而得以快速扩张。目前,小产权房已经成为城市房地产市场的一个组成部分,对保
障住房民生需求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因而,必须正视小产权房的存在,并采取合理有效的
措施,以构建城乡一体的房地产市场体系为目标,将其逐步引导到合法规范的轨道上来,
扮演起经济适用房的角。这样,既能够调动农村的资源潜力,缓解城市住房压力,又会
推动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
小产权房伴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过程,已经走过了十多个年头。在这一过程中,随
着城市房地产市场的繁荣和发展,小产权房也日益壮大起来,并由隐蔽走向公开。尤其是
在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风云变幻和房价狂飙的过程中,小产权房更是受到了人们的青睐。
虽然政府一而再、再而三地重申,小产权房不合法,并劝告城市居民不要购买和使用小产
权房。但是,政府的告戒并没有阻挡住小产权房一路看涨的势头。那么,人人都知道不合
法的小产权房,为什么会坐大到今天这个地步?其背后的动因到底是什么呢?我们又该如
何看待和处理小产权房这一难题?在已进入“十二五”的今天,这些都是需要我们认真思
考并着手解决的重大课题。
二、小产权房快速扩张的基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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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说,小产权房能够发展到今天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其中,有四个因素是
最基本的。
一是城市化迅猛推进。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城市化进程进一步加快,每年都有上千万的
农村人口转入城市,从而大规模增加了对城市住房的基本需求。
二是居民生活水平快速提高。进入新世纪之后,随着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人们的收入水
平大幅度提高,生活质量不断改善。尤其是城市,伴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居民的住房状
况有了显著的改善,改革开放初期直至1990年代那种家家户户都为拥有一套属于自己的住
房而拼搏的时代已经过去,许多家庭将进一步改善居住条件作为提高生活质量的重要途径,
很多人盼望着更大、更多、更好的房子。甚至一部分农村家庭,当富裕起来之后,也要到
城市里买一套房子闲居,以便享受到更舒适的生活条件。尤其是那些送子女到城市上学的
农村家庭,为了便于照顾子女生活,更倾向于在城里买房。这就给本来已非常紧张的城市
住房市场增加了更大的压力,使房屋更加紧缺。
三是城市住房供应渠道单一。房屋建设是需要土地的,而土地是掌握在政府手里的。我国
现行的房地产开发政策规定,城市房地产开发活动必须在政府提供的国有土地上进行。这
样,政府提供土地,开发商盖楼,居民再从开发商手里买房,就成为现阶段我国房地产开
发的基本模式。由于只有政府一家供地,实际上政府就控制着上市房屋的多少。虽然居民
可以从多个开发商手里选购住房,但实际上都是政府的房子(这与计划经济时期的住房供
应模式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唯一不同的是,当时是分配住房,而现在是花钱买房)。在
当前土地财政的形势下,以及严格保护耕地的政策约束下,各地政府不可能拿出太多的土
地用于建造房屋。所以,城市住房市场永远是偏紧的,尤其是在大城市。
四是城乡二元管理体制的制约。我国在计划经济时期,就实行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
种基本经济形式。城市是以全民所有制为主的,而农村则基本上全是集体所有制。因而,
国家管理的主要是城市,农村原则上是众自治的。这样,长期以来我国就形成了二元化
的管理体制,城市和农村之间在行政上是相互封闭与割裂开来的。国家的建设及房地产管
理部门,都主要是针对国有土地的。而农村(包括城中村)的房屋,因不在国有土地上,
自然就不属于建设及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这就使得小产权房长期处于无人监管的
状态。
二、 “小产权”房的利与弊
(一)“小产权”房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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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虽然一直处于法律的灰地带,身份地位十分尴尬,但它的产生不是偶然的,应
该说有一定的合理性,也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1、缓解住房压力
近年来,房价持续飞涨,城市普通居民的住房压力倍增。按照国际上目前比较通行的
说法,房价收入比在3-6倍之间为合理区间,而我国早在2002年大部分大中城市房价收
入比都已超过6倍,其中北京、沈阳、贵阳、南京、广州、大连和西安的比率都超过了10
甚至更高。2009年9月15日,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员易宪容作客人民网时指出,北
京房价、收入比已高达27:1。在住房价格过高,保障性住房不足的情况下,由于“小产权”
房价格仅为同地区商品房价格的40-60%,大量城市中低收入人员选择了购买“小产权”房,这
使“小产权”房在客观上确实起到了保障性住房的作用,缓解了中低收入体的住房压力。
2、改善农民生活条件
以为北京个别地区为例:在通州区规模最大的“小产权”小区太玉园,当地村民在搬进新
建楼房后,独生子女家庭每月可得到村里奖励的100元,所有51岁以上的老人村里每月发
240元生活费,67岁以上的老人每月发300元生活费,村里还安排了近2000名村民到物业
等部门工作;在昌平区的香堂村,大规模的“小产权”房开发极大地带动了集体经济的发展,
使该村由一个贫困村发展到2006年上缴税金1058万元,村民就业率100%,建设成了著名
的“香堂文化新村”。
(二)“小产权”房带来的问题
由于“小产权”房买卖过程不合法,交易过程游离于政府有关部门监管之外,因而不可避
免地带来了许多问题。
1、扰乱正常房地产市场秩序
在土地使用环节,“小产权”房占用的土地为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未缴纳土地出让金;在
房屋销售环节,由开发商或村集体直接出售给买房人,没有经过国家产权管理等部门备案,
也未缴纳相应税费;在房屋转让、二手房买卖环节,“小产权”房更是不受政府管理的房屋交
易系统的任何限制,有的地区甚至已经形成独立、完备的地下“小产权”房过户、交易市场。
2、产权不受法律保护
由于“小产权”房作为商品房出售是违法的,对于购房人来说,没有法律效力,且极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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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在房屋拆迁、转让、出租、继承等方面,极易发生纠纷。例如众所周知的北京市通
州区宋庄“画家村”房屋买卖纠纷案,农民马海涛2002年将自己位于宋庄镇的院落出售给画
家李玉兰,后马海涛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与李玉兰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法院虽最
终判决李玉兰获得赔偿,但仍认定买卖协议无效,李玉兰腾退房屋。 “小产权”房由于是农
村集体组织建造的,其物业服务大多数由村委会负责,没有成立正规的物业公司,没有相
应资质,服务不规范、不到位。物业工作人员大多数由村民担任,有的工人没有上岗证,
在从事电气、管道等故障维修时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3、未纳入城市社区管理
许多“小产权”居住区居民和当地村民混杂居住,由于村民和居民在语言、生活习惯上的
不同和文化理念上的差异,邻里不和谐因素增加。例如,有的村民办喜事丧事还是老习俗,
就在小区里搭蓬,连续好几天吹吹打打,使得一些居民很不习惯,不堪其扰。这种情况造
成村民、居民两个体难以相互融入,矛盾冲突时有发生。
三、“小产权房”处理的对策
小产权房是房地产市场发展的产物,其存在有一定的必然性,政府应该妥善处理该问
题。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保障,在充分考虑并兼顾农民体的权益的前提下,统筹协调、
合理发展。
(一) 完善农村土地法律制度,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
、
中国既定的城乡二元土地制度指出: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
因此形成的各种不等的权利决定了两者的不平等现象。政府通过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将农村
土地的流转限定在本集体组织内部且存在诸多障碍,更不能进入土地一级市场流转,实际
上限定了土地所有者的处分权。而且在土地开发增值部分的收益,农民的补偿款仅占
5%-10%。政府取得20%-30%的大部分收益,农民的收益权无法得到保障。法律与政府具体
实施相违背是小产权房不断产生的根源,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应该建立与城市交易
市场相类似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保证与城市土地具有相同权利的同时,针对农村具体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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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建立完善的农村土地市场。
(二)合理处理现有小产权房,制定不同方案和对策
对于已建的部分小产权房,应该谨慎拆除。首先,对非法占有基本农田、违反城乡建
设整体规划、妨碍社会公共利益等开发建设的小产权房应予以强制拆除,拆除前必须协调
好相关各方的利益,考虑拆除后应该落实的工作和补救方案,避免因拆除而引发的社会纠
纷等不安因素。其次,对于绝大多数已经出售的小产权房,政府应该根据不同情况,核发
不同形式的产权证,使得小产权房合理化。而核发产权证的前提是补缴土地出让金和相关
税费,因为小产权房一般是由开发商和乡镇府联合开发建设的,土地出让金又有些显失公
平,因此应该按照双方利益所得再根据实际情况补缴土地出让金。至于相关税费,应该由
房地产公司补交相关税金,依法给与相应的处罚并追究部分法律责任。如果购房者符合购
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则产权证的核发可以用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产权证书相类似的文件
来制定核发,今后的房屋转让等交易也应该按照经济适用房的要求和价位来进行。如果购
房者不具备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或不愿意缴纳土地出让金者,核发特别房屋所有权证,
今后的房屋交易出售给政府时免除相关税费和土地出让金;出让给一般受让人时,因由政
府根据市场行情并结合出让金和税金条款来定价。
(三)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城乡建设一体化
从市场供求角度来看,政府应加大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力度。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调研报
告显示,截止2009年8月底,国家完成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投资为亿元,完成率仅为%远远
低于预期水平,地方政府的投入积极性不高、工作效率差是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这
也直接导致一部分收入不高的人未来满足住房需求而购买小产权房。试想,倘若经济适
用房、限价房、廉租房的供应量满足人们的需求,人们还会冒着没有产权证、无法上市交
易的风险去购买同样价位的小产权房吗?为扭转这种态势,国家应该加大跟踪监督力度,
实行“问责到人”制度,将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作为当地政府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同时结
合“以城带乡,城乡结合”的市场运行机制,逐步实现房地产市场城乡一体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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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3 15:45:1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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