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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职工年休假制度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
关于机关干部年休假的相关,为落实、机关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制
度,加强对年休假的管理,保障机关工作人员的身心健康,提高
工作效率,制定本办法。
一、享受年休假的范围和对象:
街道办在编人员,且参加工作满1年以上的机关职工。
二、年休假的假期:
(一)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二)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三)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事假先行折
抵年休假。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一)上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
(二)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
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
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
上的。
(四)如当年享受了年休假以后,其病、事假假期超过了本
条第二、三款规定期限的,则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不再享受。
四、年休假要求
(一)符合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
待遇不受影响。
(二)根据职工的工作性质和个人情况,照顾本人要求,于
每年3月制定本办职工休假计划报送县党政办。实行轮流休假,
均衡安排,避免出现集中休假或休不了假的情况,保证本单位各
项工作正常有序地运转。休假期间,一般不安排休假职工参加日
常工作。如有紧急、特殊情况等工作需要,要按要求中断休假回
到工作岗位。
(三)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
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年休。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
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2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五、审批程序
按职级逐级审批后报党政办登记备案。领导干部请年休假,
按县上相关规定报批。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机关工作人员请假休假制度
为了加强机关管理和落实机关工作人员的有关生活待遇,根
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请假制度
(一)事假
1、上班期间如确因特殊事情需要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事,
可请事假,请事假需经领导批准。
2、工作人员因私事请假,应首先使用年休假,一天事假冲
抵一天年休假。
3、请事假半天者,一般工作人员须经本科室站负责人同意,
由本责任单位负责人批准,中层干部须经本责任单位负责人同
意,由分管领导批准,每月累计不超过2次。请事假一天及以上
者,须事先填写 “事假申请单”,一般工作人员须经本科站室
负责人同意,报责任单位负责人审批;中层干部须经本责任单位
负责人同意,报分管领导审批;责任单位负责人须经分管领导同
意,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副县级干部须经局主要领导审批。
4、工作人员因私事急需处理而来不及事先履行请假手续的,
应及时按请假规定打电话请假,事后完善请假手续。
5、工作人员事假期间待遇:请假半天扣10元,请假1天扣
20元。工作人员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按现行文件规定执
行。
(二)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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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作人员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可请病假。工作人员
请病假必须有医疗定点医院出具的有效病明,并履行请假手
续。一般工作人员须经本科站室负责人同意,报责任单位负责人
审批;中层干部须经本责任单位负责人同意,报分管领导审批;
责任单位负责人须经分管领导同意,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副县级
干部须经局主要领导审批。
2、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待遇:工资待遇按照国家现行文件
规定执行。
二、休假制度
(一)年休假
1、享受年休假待遇的条件和时间:工作人员连续工龄满5
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7天;连续工龄满10不满20年的,
每年休假10天;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每年休假14天。
连续工龄当年满5年、10年、20年的,从下年起分别按规定的
时间休假。
2、按规定享受探亲假、产假、婚假又符合年休假条件的工
作人员,享受年休假不变;由组织上安排疗养的工作人员,当年
不再安排年休假。如果疗养时间少于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可
以补足年休假天数;如果疗养时间超出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则
扣减次年年休假相应天数;在各类学校脱产学习、培训、进修1
年以上的工作人员,学习期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工作人员受开
除留用察看处分期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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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凡在1年内请病假累计超过30天或请事假累计超过15
天的工作人员,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4、每年的年休假原则上当年内一次性休完或不超过3次。
5、工作人员年休假不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日。
6、工作人员休假期间,如遇工作需要须抽回单位工作时,
必须服从组织上的工作安排。
7、年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二)婚假
工作人员结婚,给予婚假5天,途中时间另计。对符合晚婚
条件(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的初婚者,增加晚婚假
20天。
婚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三)丧假
工作人员因父母、配偶、子女及配偶的'父母死亡,为料理
丧事,经局领导批准,可给予5个工作日的丧假,途中时间另计。
工作人员的岳父母 (公、婆)死亡时,需要其料理丧事的,可参
照上述规定办理。
丧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四)产假
凡符合计划生育的工作人员生育子女可享受产假。
1、正常分娩者,享受90天产假;难产者,增加假期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胎增加假期15天。
2、符合晚育规定的(女年满24周岁的初育),增加产假
30天,配偶可享受15天假期。
3、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15假期,其宫外孕享受
30天假期,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的,享受42天假期。
4、工作人员产假期满后,在其婴儿不满1周岁时,每天工
作时间内允许其哺乳2次,合计时间不超过2小时。
5、工作人员产假期满后,因本人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
经医务部门证明需继续休假的,其继续休假期按病假处理。
产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五)探亲假
探亲假是工作人员与配偶或父母分居两地,在一定时间内,
回家与配偶或父母团聚的假期。德阳市各县市区不属于享受探亲
假的范围。工作人员探亲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1、工作人员探望配偶,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30天
(路途除外,下同)。若其配偶当年已享受探亲假,工作人员本
人当年则不享受探亲假。职工配偶是军人的,经领导批准,每年
可享受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2、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享受探亲假一次,
假期20天。如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或本人自愿2年探望一
次的,可以2年合并享受探亲假一次,假期共45天。
3、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每4年享受探亲假一次,假期
20天。
4、工作人员探亲假往返路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5、工作人员探亲期间遇到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日均不
补假。
三、请休假管理
1、凡机关及事业单位人员因事、因病或其他原因需在工作
时间内请休假的,均应按照“请假—批假—休假—销假”程序履
行手续。
2、工作人员履行完请休假手续,须将手续交局办公室备案;
3、工作人员休假期满后,须按时到局办公室履行销假手续;
4、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续假,但又不能按照正常程序履行请
休假手续的,应事先以电话或其他方式征得有关领导同意后,方
能续假,并在续假结束后及时补办有关请休假手续交局办公室备
案。
5、各责任单位每年初根据工作情况,对本责任单位人员的
年休假做好计划安排;对符合年休假条件的职工都尽可能在当年
内安排年休。
6、工作人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经领导安排加班的,应给予
相应的补休。
7、工作人员休假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
利用休假时间从事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
8、符合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待遇的人
员,应事前提出书面申请,征得同意后,做好工作交接,方
可休假。一般工作人员须经本科站室负责人同意,报责任单位负
责人审批;中层干部须经本责任单位负责人同意,报分管领导审
批;责任单位负责人须经分管领导同意,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副
县级干部须经主要领导审批。
9、如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则视为旷工。凡擅离
岗位、旷工者,需作出书面检查,并在职工大会上检讨,年度考
核应确定为不称职。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
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及以上者予
以辞退。
10、局办公室建立干部职工请休假登记制度,并严格执行,
以利在干部职工管理中与其他相关管理工作配套衔接。
以上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
一律以本制度为准。
本文发布于:2023-05-23 15:34:2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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