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式刑法立法模式下的结果犯与实害犯
陈洪兵
【期刊名称】《杭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7(039)005
【摘 要】鉴于中国刑法"立法定性又定量"以及将预备和未遂概括规定于总则中的
特点,应当将实害犯界定为以实际的法益侵害结果的发生作为犯罪成立条件的犯罪
类型,而有别于存在未遂的结果犯.综观中国式刑法立法模式,可分为八种类型:仅表述
行为型、数额型、数额行为选择型、数额情节选择型、情节型、严重后果型、后果
情节选择型、危险描述型.严重后果型犯罪属于实害犯,如生产、销售劣药罪,对违法
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滥用职权罪,没有犯罪未遂成立的余地;至于其他类型的犯
罪,是否值得处罚犯罪未遂,应进行具体、实质性判断.一般而言,法益不很重要、法定
刑也不重的罪名,没有必要处罚犯罪未遂,如骗取贷款罪、虚假诉讼罪.
【总页数】7页(P121-127)
【作 者】陈洪兵
【作者单位】东南大学 法学院,江苏 南京211189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D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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