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义务发⽣时间汇总!
在纳税⼈⽣产经营过程中,不同的经营项⽬和销售⽅式,均会对纳税义务发⽣时间产⽣重要的影响,但税法中关于增值
税纳税义务发⽣时间的诸多条款散布于多个⽂件之中。
为便利纳税⼈全⾯理解和掌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时间的规定,本⽂将增值税纳税义务发⽣时间按照不同项⽬和销售⽅
式进⾏汇总整理。详情如下:
基本规定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时间:
(⼀)发⽣应税销售⾏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进⼝货物,为报关进⼝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时间为纳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的当天。
政策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
销售货物
(⼀)采取直接收款⽅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011年8⽉1⽇起,纳税⼈⽣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并暂估销售收⼊⼊账,但
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
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收款⽅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式销售货物,为书⾯合同约定的收款⽇期的当天,⽆书⾯合同的或者书⾯合同没有约定收
款⽇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产销售⽣产⼯期超过12个⽉的⼤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
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合同约定的收款⽇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
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纳税⼈发⽣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第(⼋)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政策依据:
1.《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
销售劳务
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政策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
销售应税服务
(⼀)纳税⼈发⽣应税⾏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销售服务、⽆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合同确定的付款⽇期;未签订书⾯合同或者书⾯合同未确定付款⽇期的,为服
务、⽆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纳税⼈提供建筑服务(⾃2017年7⽉1⽇起废⽌)、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式的,其纳税义务发⽣时间为收到预
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从事⾦融商品转让的,为⾦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时间为纳税⼈增值税纳
税义务发⽣的当天。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58号)
货物代销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企业在委托代销货物的过程中,⽆代销清单纳税义务发⽣时间的确定:
(⼀)纳税⼈以代销⽅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
分货款的当天。
(⼆)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时
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政策依据:
1.《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
货物视同销售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统⼀核算的纳税⼈,将货物从⼀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县
(市)的除外;
(四)将⾃产或者委托加⼯的货物⽤于⾮增值税应税项⽬;
(五)将⾃产、委托加⼯的货物⽤于集体福利或者个⼈消费;
(六)将⾃产、委托加⼯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
商户;
(七)将⾃产、委托加⼯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将⾃产、委托加⼯或者购进的货物⽆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纳税⼈发⽣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第(⼋)
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政策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
服务视同销售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单位或者个体⼯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偿提供服务,但⽤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单位或者个⼈向其他单位或者个⼈⽆偿转让⽆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
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纳税⼈发⽣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时间为服务、
⽆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贷款服务
⾦融企业发放贷款后,⾃结息⽇起90天内发⽣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规定缴纳增值税,⾃结息⽇起90天后发⽣的应收未
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上述所称⾦融企业,是指银⾏(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城市信⽤
社、农村信⽤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证券公司、
保险公司、⾦融租赁公司、证券基⾦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以及其他经⼈民银⾏、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
且经营⾦融保险业务的机构发放贷款后,⾃结息⽇起90天内发⽣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规定缴纳增值税,⾃结息⽇起90
天后发⽣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
号):银⾏提供贷款服务按期计收利息的,结息⽇当⽇计收的全部利息收⼊,均应计⼊结息⽇所属期的销售额,按照现
⾏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解读:关于贷款服务的纳税义务发⽣时间问题:
纳税⼈提供贷款服务,⼀般按⽉或按季结息。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明确了纳税⼈结息⽇确认的利息收⼊如何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时间问题。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建筑服务扣押质保⾦
纳税⼈提供建筑服务,被⼯程发包⽅从应⽀付的⼯程款中扣押的质押⾦、保证⾦,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实际收到质
押⾦、保证⾦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时间。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电⼒产品
发、供电企业销售电⼒产品的纳税义务发⽣时间的具体规定如下:
(⼀)发电企业和其他企事业单位销售电⼒产品的纳税义务发⽣时间为电⼒上⽹并开具确认单据的当天。
(⼆)供电企业采取直接收取电费结算⽅式的,销售对象属于企事业单位,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属于居民个⼈,为开具
(⼆)供电企业采取直接收取电费结算⽅式的,销售对象属于企事业单位,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属于居民个⼈,为开具
电费缴纳凭证的当天。
(三)供电企业采取预收电费结算⽅式的,为发⾏电量的当天。
(四)发、供电企业将电⼒产品⽤于⾮应税项⽬、集体福利、个⼈消费,为发出电量的当天。
(五)发、供电企业之间互供电⼒,为双⽅核对计数量,开具抄表确认单据的当天。
(六)发、供电企业销售电⼒产品以外其他货物,其纳税义务发⽣时间按《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及其实施
细则的有关规定执⾏。
政策依据:《电⼒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发布)
油⽓⽥企业
油⽓⽥企业为⽣产原油、天然⽓提供的⽣产性劳务的纳税义务发⽣时间为油⽓⽥企业收讫劳务收⼊款或者取得索取劳务
收⼊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9〕8号)
进⼝货物
纳税⼈进⼝货物,为报关进⼝的当天。
政策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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