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合犯问题
(对合犯的处罚范围与总则的共同犯罪规定的协调)
对合犯是指以存在二人以上相互对合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二人以上的行为
具有对合关系。
犯罪行为的对合关系是指犯罪行为人及其所指向对象互为相对人,彼此依
存,缺一不可。这种对合关系可以分为两类:双方行为人均构成犯罪的对合关系
(简称彼此俱罪的对合关系)和只有一方行为构成犯罪的对合关系(简称非彼此
俱罪的对合关系)。在彼此俱罪的对合关系中,又可分为彼此同罪和彼此异罪的
两种情形。
(一)彼此俱罪的对合关系
1、彼此同罪的对合关系:即双方行为人(相对人)均构成同一犯罪,理论
上一般也作为共同犯罪来处理(属于对合犯的典型形态)。主要有:
(1)非法买卖支、弹药、爆炸物罪(125条);
(2)串通投标罪(223条);
(3)重婚罪(258条,注意相婚者构成重婚罪的前提在于其明知对方有配偶
而与之结
婚);
(4)非法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280条第1款);
(5)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281条);
(6)非法买卖物品罪(350条);
(7)非法买卖原植物种子、幼苗罪(352条)。
2、彼此异罪的对合关系:即双方行为人虽然均构成犯罪,但刑法分别规定
了不同的罪名、各自独立定罪量刑(也属于对合犯的类型)。主要有:
(1)公司、企业人员受贿与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163条与第164条);
(2)合同罪与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
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224条、167条和406条);
(3)出售罪与购买罪(171条);
(4)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与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6条);
(5)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240条与241条);
(6)销售赃物罪与收购赃物罪(312条,注意形成对合犯的前提是销售者所
销售的并非自己或其参与共犯的赃物);
(7)受贿罪与行贿罪(385条与389条);
(8)单位受贿罪与对单位行贿罪(387条与391条);
(9)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与脱逃罪(400条与316条);
(10)放纵走私罪与走私犯罪(411条与151-153条);
(11)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414条与
140-148条);
(12)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与偷越国(边)境罪(415条与322条);
(二)非彼此俱罪的对合关系
所谓非彼此俱罪的对合关系,即双方行为人中只有一方构成犯罪,另一方则
不构成犯罪,这种对合关系也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加害与被害关系,因为另一方
虽然不构成犯罪但属于违法行为,刑法为缩小打击面而未将其作为犯罪处理。主
要有:
(1)销售侵权复制品罪(218条)与购买侵权复制品的行为;
(2)非法销售间谍器材罪(283条)与非法购买间谍器材的行为;
(3)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325条)与购买、受赠珍贵文
物的行为;
(4)倒卖文物罪(326条)与购买文物行为;
(5)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327条)与购买、受赠文物藏品的行为;
(6)贩秽物品牟利罪(363条)与购买淫秽物品行为;
(7)贩卖伪造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与购买伪造高校学历、学位
证明的行为(前者根据2001年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刑法第280条第2款的伪
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论处,而后者不构成犯罪);
(8)贩卖罪(347条)与购买的行为(注意,如果购买的目
的不能证明是为了贩卖、且数量未达到348条非法持有罪的数量标准的,则
购买行为不构成犯罪)。
本文发布于:2023-05-23 14:51:4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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