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处罚法遗弃行为如何处罚?

更新时间:2024-11-06 07:49:56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3日发(作者:英文朗读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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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处罚法遗弃行为如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1、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

人要求处理的;2、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我国的福利院每年都会收留大量的弃婴,这已经成为了一个

社会关注的问题。父母本来对子女有抚养义务,将患病的婴儿抛

弃的行为,不仅受到道德的谴责,这也触犯了法律,我国的治安

处罚法和刑法都有相关条文,那么,治安处罚法遗弃行为如何处

罚?下面就给大家具体做个介绍。

一、治安处罚法遗弃行为如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1、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2、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二、遗弃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遗弃子女触犯了刑法中的遗弃罪。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

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

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

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

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遗弃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员中的平等权利。对象只

限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并对

家庭成员之间应履行的扶养义务作了规定。有负担能力而拒不履

行扶养义务,就侵犯了年老、年幼、患病或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

的人在家庭中的平等权利。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

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所谓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

是指家庭成员中具有以下几种情况的人:

1)因年老、伤残、疾病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

活来源;

2)虽有生活来源,但因病、老、伤残,生活不能自理的;

3)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

养义务而且具有抚养能力的人。只有具备这种条件的人,才可能

成为本罪的主体。如果在法律上不负有扶养义务,互相间不存在

扶养关系,也就不发生遗弃的问题。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应履行扶养义务而

拒绝扶养。拒绝扶养的动机是各种各样的,如有的把老人视为累

赘而遗弃;有的借口已离婚对所生子女不予抚养:有的为创造再

婚条件遗弃儿童;有的为了逼迫对方离婚而遗弃妻子或者丈夫

等。总之,遗弃者都是出于个人主义极端自私自利思想或者是其

他卑鄙动机。

由此可见,对于尚不构成犯罪的遗弃婴儿的行为,父母会受

到治安处罚管理法的制裁。按照治安处罚法遗弃方面的规定,

为人可以被处以五天以下拘留或者警告。这算是比较轻的处罚

的,如果被遗弃的婴儿发生严重人身伤害,行为人还可能面临被

判刑的风险,这时就涉及到刑事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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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弃婴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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