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修订计生条例:产假可休168天

更新时间:2024-11-05 11:23:38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3日发(作者:英文金曲)

陕西修订计⽣条例:产假可休168

陕西修订计⽣条例:产假可休168

近⽇,陕西拟修订计⽣条例,婚假有13天,产假最长可休168天,下⾯是详细内容,欢迎⼤家阅读

与参考。

陕西修订计⽣条例:产假可休168

524⽇,省⼗⼆届⼈⼤常委会第27次会议召开,省⼈⼤常委会主任娄勤俭主持全体会议。

在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程后,会议分别听取了省⼈⼤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顾东武所作的关于

《陕西省⼈⼝与计划⽣育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省⼈⼤常委会⼈事代表选举⼯作委员

会副主任彭随义所作的关于《〈陕西省乡镇⼈民代表⼤会⼯作条例〉〈陕西省县乡两级⼈民代表⼤会代

表选举实施细则〉〈陕西省实施《中华⼈民共和国全国⼈民代表⼤会和地⽅各级⼈民代表⼤会代表法》

办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省发改委主任⽅玮峰所作关于我省⼤众创业和中⼩企业发展情况的报告;

省司法厅厅长乌永陶所作关于我省六五普法决议执⾏情况的报告;省体育局局长姚⾦荣所作关于我省体

育⼯作情况的报告;省财政厅副厅长苏新泉所作关于陕西省2016年政府债务限额和新增政府债券收⽀安

排及预算调整⽅案(草案)的报告。

《陕西省⼈⼝与计划⽣育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将于526⽇提请省⼗

⼆届⼈⼤常委会第27次会议表决,⼀旦表决通过,全⾯两孩政策将在我省正式落地。

关键词:再⽣育 关键词:再⽣育

四种情形可以再⽣育

此次审议的《草案修改⼆稿》明确规定了四种情况的再婚家庭可以再⽣育⼀个孩⼦:夫妻⽣育两个

⼦⼥中有⼦⼥经医学鉴定为病残⼉或者因伤致残,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育的;再婚前双⽅合计⽣育

两个以上⼦⼥,再婚后未⽣育⼦⼥的;再婚前⼀⽅⽣育过⼀个⼦⼥,另⼀⽅未⽣育过,再婚后已⽣育⼀

个⼦⼥的;夫妻未⽣育依法收养两个⼦⼥后⼜怀孕的。

夫妻⼀⽅为本省户籍,另⼀⽅为其他省、⾃治区、直辖市户籍的,再⽣育政策按照有利于当事⼈的

原则适⽤。

关键词:产假关键词:产假

政策内⽣育延长60

《修改⼆稿》规定,职⼯合法⽣育⼦⼥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六⼗天,同时给予男⽅护

理假⼗五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护理假期⼆⼗天。⼥职⼯参加孕前检查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

增加产假⼗天。还规定,职⼯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资、福利待遇。也就

是说,在新条例实施之后,我省产妇不论是⽣育⼀孩还是⼆孩,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育的,都可享受

增加60天产假的优待。

关键词:婚假关键词:婚假

婚假变13

根据国家和我省此前对假期的相关规定,我省的婚假构成为婚假3 晚婚假20,共计23天。

此前政策中规定,男25周岁、⼥23周岁登记结婚为晚婚。晚婚的初婚者,延长婚假20天。

《修改⼆稿》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在法定婚假的基

础上增加⼗天。将原条例规定的20天晚婚晚育假拆分为婚前检查和孕检假期,以⿎励提⾼婚检、孕检

率,促进优⽣优育,降低⽣育缺陷率。省⼈⼤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顾东武说,作以上修改后没有减

少原晚婚晚育假的天数,其中参加婚前检查增加的婚假10;参加孕检增加的产假10天,再加上省政府

补充修改意见提出的增加产假60天,共70天,⽐我省原条例规定的45天增加了25天。

关键词:变化关键词:变化

这些假期都有了变化

产假修订前

晚育:国家规定产假98 晚育初产妇延长产假30=128

国家规定产假98 晚育初产妇延长产假30 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母光荣证延长产假30

=158

⾮晚育:国家规定产假98 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母光荣证延长产假30=128

产假修订后:

统⼀为国家规定产假98 延长产假60 孕前检查10=168

婚假 婚假

修订前:国家规定婚假3 晚婚假20=23

修订后:国家规定婚假3 婚前医学检查10=13

新闻链接:

随着中央⽣育政策的明确调整和⼀对夫妇可⽣育两个孩⼦政策的全⾯实施,524⽇,《陕西省⼈

⼝与计划⽣育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再次提请省⼈⼤常委会进⾏审议。修订后的计⽣条例规定,只

要符合⽣育政策,除享受国家规定98天产假的基础上,可延长产假60天,这意味着陕西在已修订《条

例》的省份中居前列。

⼈⼝与⽣育政策:提倡⼀对夫妻⽣育两个⼦⼥⼈⼝与⽣育政策:提倡⼀对夫妻⽣育两个⼦⼥

根据国家不再⿎励晚婚晚育、对⽣育两孩以内的不再审批、实⾏⽣育登记等新规定和有关⼈⼝政策

精神以及其他各⽅⾯意见,正在审议的条例明确规定,坚持计划⽣育基本国策,提倡⼀对夫妻⽣育两个

⼦⼥,且⽣育两个以内⼦⼥的,不实⾏审批,由家庭⾃主安排。条例还增加了促进民族繁荣与社会进

”“增进家庭和谐幸福”“促进⼈⼝长期均衡发展等内容,删去控制⼈⼝数量”“稳定适度低⽣育⽔平”“

励公民晚婚晚育、少⽣优⽣等内容和晚婚假、晚婚住房待遇、晚婚晚育表彰奖励等规定。再⽣育⼦

⼥:四种情形可再⽣育⼀胎在提倡⼀对夫妻⽣育两个⼦⼥的基础上,条例规定四种情形可再⽣育⼀胎⼦

⼥:()夫妻⽣育两个⼦⼥中有⼦⼥经医学鉴定为病残⼉或者因伤致残,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育的;

()再婚前双⽅合计⽣育两个以上⼦⼥,再婚后未⽣育⼦⼥的;()再婚前⼀⽅⽣育过⼀个⼦⼥,另⼀⽅

未⽣育过,再婚后已⽣育⼀个⼦⼥的;()夫妻未⽣育依法收养两个⼦⼥后⼜怀孕的,均可要求再⽣育⼦

⼥,进⼀步放宽了再婚家庭再⽣育⼦⼥的'条件限制。条例本着以⼈为本的原则,明确规定,夫妻⼀⽅

为其他省、⾃治区、直辖市户籍的,再⽣育政策按照有利于当事⼈的原则适⽤。

婚产假优待:我省婚产假时长处于全国中前列

修改后的我国⼈⼝与计划⽣育法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育⼦⼥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育假

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根据国家不再实⾏提倡晚婚晚育政策的实际,条例将原规定的20天晚婚晚

育假拆分为婚前检查和孕前检查假期,以⿎励提⾼婚检、孕检率,促进优⽣优育,降低⽣育缺陷率。

条例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在法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

假期10天。职⼯合法⽣育⼦⼥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60天,同时给予男⽅护理假15天,夫

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护理假20天。⼥职⼯参加孕前检查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10天。

哺乳期优待:注重保护⼥性权益 哺乳期优待:注重保护⼥性权益

2012年,国务院《⼥职⼯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保证⼥职⼯哺乳已有明确规定。但在现实中,各

类⽤⼈单位实际执⾏情况差异较⼤,部分⼥职⼯哺乳权益未得到保证。

条例规定:⼥职⼯⽣育孩⼦满⼀周岁前,所在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国务院《⼥职⼯劳动保护特别规

定》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所在单位确因特殊情况⽆法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的,经单

位与本⼈协商,可以给予三到六个⽉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照⽣育津贴标准发给津贴,不影响晋级、

调整⼯资,并计算⼯龄。职⼯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资、福利待遇。

条例对⽤⼈单位不落实婚产假优待情形设定了法律责任,明确规定:不落实婚假、产假优待规定的

单位,由县级以上⼈⼒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独⽣⼦⼥奖扶:提⾼独⽣⼦⼥⽗母补助⾦标准

根据我国⼈⼝与计划⽣育法,条例规定,在国家提倡⼀对夫妻⽣育⼀个⼦⼥期间合法⽣育享受的相

关奖励扶助继续有效,并对独⽣⼦⼥保健费、农村独⽣⼦⼥或双⼥户优待政策、失独家庭的特别扶助等

均做了进⼀步明确规定。

条例规定,领取《独⽣⼦⼥⽗母光荣证》的独⽣⼦⼥⽗母,⾃领证之⽇起⾄⼦⼥18周岁⽌,领取

独⽣⼦⼥保健费。独⽣⼦⼥保健费每⽉不得低于30元,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职⼯的独⽣⼦⼥

保健费由夫妻双⽅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在福利基⾦或者福利费中开⽀。农村和城镇其他居民的

独⽣⼦⼥保健费列⼊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预算,由乡()⼈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放。

在⽴法调研和征求意见中,各⽅⾯普遍认为,应当较⼤幅度地提⾼独⽣⼦⼥⽗母补助⾦标准。修订

后的条例对城镇独⽣⼦⼥⽗母男年满60周岁、⼥年满55周岁的,每⼈每⽉补助⾦发放标准由参照全省

职⼯⽉平均⼯资的百分之五修改为百分之⼗,并规定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每两年调整⼀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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