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检察院检察长是由省级人产生,并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是全国人大批准而非任命。
宪法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是因为检察院和法院是不同的体制。检察院属于垂直领
导体制,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
工作可以命令,可以给予直接的要求安排,下级必须服从;法院并非属于垂直领导体制,
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仅仅是业务指导,监督下级法院的工作,无权直接对下级法院的人
财物进行干预,比如调整下级法院法官的任职等。
因此,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级)不仅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
(省级),还要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地方各级检察院是要对上级检察院负责的,而
法院并无此项规定,仅需对同级权力机关负责即可。因此,宪法如此规定,并在地方人
大、法院、检察院组织法中贯彻。
《宪法》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
的提名, 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的人选;
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
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 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
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
院检察长的任免;
第一百二十七条 是最高审判机关。
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
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
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第一百二十八条 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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