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工人员维权指南
一、劳动保障信访与监察
1、员工可就哪些情形向劳动信访部门提出信访事项?
答:员工遇到下列情形之一,可向劳动信访部门提出信访事项:
(1)咨询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
(2)举报侵害当事人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行为;
(3)对劳动保障工作或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4)其它劳动保障信访事项。
对依法应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诉求,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相关机关提出。如
所反映信访事项已进入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程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信访部门不予受理。
2、单位克扣我的工资,我想到劳动局投诉,但是市和区都有劳动局,我应到哪个劳动局投诉?
答:根据我市劳动管理事权划分的规定,如员工所在单位在特区内,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险信访办投
诉:
(1)中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驻深单位;
(2)市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
(3)市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企业及上述单位的控股企业;
(4)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
对上述市管单位外其它所有单位,到区劳动局信访办投诉。
员工所在单位在特区外的,到单位所在地劳动站或区劳动局投诉。
单位在市保税区、市大工业区的,由市保税区、市大工业区劳动事务主管部门受理。
特区内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地与其劳动违法行为发生地不一致的,如违法用人单位属市管的,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险信访办投
诉,属区劳动局管理的,到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劳动局信访办投诉。
3、信访事项的受理期限和办理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劳动信访部门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
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信访事项应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
日,并告知信访人延长的理由。
4、员工可以通过哪些方式向劳动信访部门提出信访事项?
答:员工可通过以下方式向劳动信访部门提出信访事项:
(1)来信来函;
(2)发送,邮箱为szldbxxfb@;
(3)拨打12333劳动保障咨询服务专线;
(4)到信访接待处走访。
5、员工就信访事项进行走访要经哪些程序?
答:员工来访时,应如实填写《众来访问题处理表》,出示有效证件(如居民身份证、工作证等),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如劳动合同、押金收据、工资表、考勤表、辞退通知等)的原件或复印件。属集体访的,应选出代表(5~30人选1~3名,
30人以上选3~5名,确定联络人),填写《集体上访委托书》,所有来访人员签名,由员工代表向工作人员反映情况。
6、信访人到劳动信访部门走访应注意哪些问题?国家对此有哪些规定?违反规定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根据《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
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
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根据《信访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
益和其它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3)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5)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6)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它行为。
根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对信访人进行劝
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根据《信访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
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7、单位长期强迫员工超时加班,我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后,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在多长时间内处理完毕?我能要求
保密吗?
答: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进行调查,
应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你可以要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你保密。
8、我对单位使用童工的行为进行举报,单位因此对我进行打击报复,撤消了我的职务,我应当怎样运用法律维护自己
的合法权益?
答: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对打击报复投诉员工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责令其改正;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责任人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你的情况,你可就单位对你进行打击报复的事实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单位改正。
二、职业介绍
9、我来深圳求职,发现电话亭、公交车站贴着一些招聘小广告,马路旁也时常有人散发招聘宣传单,上面写的工作条
件和待遇都不错,这些信息可以相信吗?
答:路边散发的小报、宣传单以及在电话亭、公交站等公共场所乱张贴的招聘小广告不可轻易相信。
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员工求职心切的心理,在小广告和宣传单上刊登一些要求比较低、待遇却比较高的信息,引诱求职者前
去应聘,然后利用酒店、宾馆大厅、酒吧等人员出入比较多的场所或临时租用房间,以酒店、宾馆、酒吧人事部名义招聘员工,
采取签劳动合同、办入职手续、安排好职位等方式收取服装费、培训费、报名费、好处费等。
有的骗子为使求职者放松警惕,故意要求其将现金汇入公司帐户(其实是个人帐户)骗取钱财。更有一些不法分子纠集社
会闲散人员进行,甚至给求职者造成人身伤害,遇到这种情况,求职者应及时脱身,拨打110或到当地派出所报警。
10、听说职业介绍所可以帮我到工作,请问怎样分辨合法和非法职业介绍机构?目前深圳的合法职业介绍机构有哪
些?
答:合法的职业介绍机构有两种:一种是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即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面向社会提供免费就业服务
的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另一种为经营性职业介绍机构,是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面向社会提供收费就业服务的经营
性机构。
合法职业介绍机构有固定经营场所,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经营性职业介绍
许可证》、《职业介绍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表》、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工作人员进行业务活动时,须佩戴工作证和
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上岗证。
非法职介机构不具备上述证照或证照不全,工作人员没有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上岗证。非法职介的常见形式有:打着
某信息服务部的招牌,发布招聘信息招揽求职者;临时租用工作场所,办公设施简陋,通过散布一些很有诱惑性的虚假信息骗
取求职者钱财。
深圳合法职业介绍机构目录见附件。(主要以每年年审公告为准)
11、通过职业介绍机构工作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到职业介绍机构工作时,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1)要看清楚职介机构证照是否齐全,工作人员有无佩带工作证或劳动部门统一印制的上岗证。
(2)要清楚各种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对各种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求职者可通过咨询工作人员或经营场所悬挂的《职
业介绍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表》了解。要谨防职介机构以代理招聘的名义收取押金或其它各类费用。
(3)交费前要弄清楚各种服务项目的内容,求职者与职介所签订服务协议,应写明要求的工作岗位、劳动报酬、工作条
件、服务期限等,以免协议不明引起纠纷。缴纳费用要有收据,并注意保存,不要将收据轻易交给他人。
(4)发现职介所有不明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超标准收费、收费不给收据、散发虚假求职信息、收取中介费后不介绍或
作假介绍,甚至与用人单位勾结起来行骗,非法获取求职者钱财等违法行为时,应及时到当地劳动部门投诉。
12、我与职介所签订了委托求职协议,交了200元中介费和10元报名费,两个月过去了,职介所一直没有为我到符合
协议要求的工作岗位,我要求退钱,但职介所只答应退还100元,职介所这样做合法吗?
答:根据《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职业介绍机构在委托招聘、委托求职协议生效后三十日内,未
能为求职者到符合协议要求的就业岗位的,必须退还按规定应退的费用。根据你所反映的实际情况,你可要求职介所退还收
取的除求职登记费以外的中介服务费。
13、我到职业介绍机构求职时被骗,后来发现该机构没有营业执照,属非法职介,我该到哪里投诉?
答:不管职业介绍机构是否合法,只要其有违反职业介绍相关规定的行为,在特区内的,可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信访
办投诉;在特区外的,可到所在区劳动局信访部门投诉。
和投诉地址如下:
(1)特区内:12333; 投诉地址:深南中路1025号新城大厦一楼市劳动保障局信访办;
(2)宝安区:29990000; 投诉地址:宝安区宝城新安三路65号宝安区劳动局一楼信访办;
(3)龙岗区:28917172; 投诉地址:龙岗区中心城龙翔大道27号龙岗区劳动局信访办。
14、A公司在报纸上刊登广告招聘文员,看到广告后小何到A公司应聘。面试时工作人员告诉小何,他们只是帮B公司招
聘,而且要小何交200元报名费才推荐,无奈之下小何交了钱,工作人员让他拿着收据到B公司报到。报到后,B公司收回收
据并跟他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由B公司保存,然后又将他安排到关外的C公司,说要实习半个月再回公司正式上班,实习期
间,要交纳150元食宿费和300元社保费。由于签了合同,小何放心地到C公司实习,回来后却发现B公司已搬迁,再去A
公司,A公司拒不承认,经到工商部门查询他才知道A公司根本没有登记注册。从小何求职受骗的事例中,求职者应注意哪些
问题?
答:小何的遭遇是存在比较普遍和典型的问题。即使是对合法报刊刊登或在其它正规媒体发布的招聘信息,求职者也要提
高警惕,多留个心眼。应聘前,为慎重起见可先拨打12333劳动保障热线或登陆《深圳信用网》查询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有
无工商注册登记),确定是合法单位后再去应聘。对A公司无照经营的情况,可以向工商部门举报。
A公司和B公司分别以报名费和食宿费为名向求职者收取费用的行为是违法的。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和《关
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报名费、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求职者应聘时如招聘单位以各种名目收取费
用,应拒绝交纳,如有交纳,也应注意保留收据、介绍函、劳动合同等凭证,并及时向劳动部门举报。
B公司与小何签订劳动合同后,不给其持有一份的做法也是违法的。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按照上述规定,求职者与招聘单位签
定劳动合同后,有权要求单位给其一份,如单位拒绝,可向劳动部门投诉。
三、劳动合同
15、我刚高中毕业,打算来深圳工作,听说工作前要先跟单位签劳动合同,请问什么是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主要包括哪
些内容?我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劳动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
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
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即:用人单位必须是在中国境内合法成立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
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劳动者是指达到劳动年龄,具有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
依据以上规定,如果你已年满十六周岁,不属于在校学生,具有劳动行为能力,就可以与依法成立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
关系,签订劳动合同。
16、劳动合同一定要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到劳动部门进行劳动合同鉴证吗?我与单位签劳动合同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我是否有权得到一份?
答:根据《劳动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根据《深圳市审批登记制度若干规定》(深府[2001]
105号)的规定,劳动合同鉴证已经于2001年11月1日取消,劳动合同经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员
工签字后生效,不需到劳动部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手续。
你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是劳动合同必须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签订;
二是合同内容应当完整清楚,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工资标准、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必须约定的条款;
三是双方协商约定的条款,如试用期、违约金、培训费用的支付与赔偿、保守商业秘密、竞业限制、更换工作岗位、调整
工资待遇等内容,员工应考虑成熟,在自己能接受的情况下再签订;
四是不要签空白劳动合同,避免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由单位和员工各执一份。你当然有权要求得到其中一份。
17、我已经在一家单位工作了三个月,但单位一直都没有与我签劳动合同,我与单位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
关系是否适用劳动法?
答:根据《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
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偿
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只要符合上述规定,你与单位就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建议你注意保存出勤记录、工作证、服务证、工资单、招聘登记表、
报名表等资料,作为确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及时要求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如单位拒不签订,可以到劳动部门投诉。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的规定,事实劳动关系亦适
用《劳动法》。
18、我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是否一定要约定试用期?口头约定的试用期是否有效?关于试用期的期限有哪些规定?
答: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的第十九条的规定,试用
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一般对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的员工可以约定。《劳动
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因此,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中必须约定的条款,员工和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
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
由于试用期不是必须约定的条款,你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是否约定试用期应与单位进行协商,如约定试用期的,应以
书面形式在合同中约定,口头约定的试用期无效。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一条和《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一般不超
过3个月,对技术和业务有特别要求的,试用期可以延长,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根据《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
知》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超过十五日;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超过三十日;
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超过六十日。
19、我单位最近更换了法定代表人,单位有些员工以法定代表人更换为由要求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请问原法定代表
人签字的劳动合同还有效吗?需要重新签订吗?
答: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只是代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订立劳动合同,真正的用人单位是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法人组织,而不是作为法人组织代表的法定代表人,因此,只
要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没有变化,该单位更换法定代表人不影响原法定代表人代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
合同的效力,该合同仍然有效。
根据《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九条的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不
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需因此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你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不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
同。
20、我刚进一家外贸公司工作,跟单位约定了6个月的工作期限,单位认为工作时间短,没必要签合同,单位的看法对
吗?劳动合同的期限是否都必须在一年以上?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期限有几种?如单位答应与我签期限为6个月劳动合同,我
的合同期限属于哪一种?
答:《劳动法》实施后,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的员工实
行同工同酬,用人单位即使在临时性岗位招用员工,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单位的看法是不对的。
劳动合同的期限由员工与单位协商确定,并不一定在一年以上,约定几个月或者几年都是可以的。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
期限分三种,一是约定了合同期限的,称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二是以完成某项工作作为合同的终止日期的,称为以完成
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三是只约定合同生效时间,不约定终止时间,称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你与单位约定了6个月的工作期限,签订的劳动合同属于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1、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不给加班工资、不交社保、发生工伤由员工自己负责等条款,为了工作,我被迫在合同中签
字同意,合同中约定的这些内容是否有效?
答: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合同无效。
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依法支付加班工资都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法定义务,这些合同条款违反了法律、法规的
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不影响其
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无效不能由用人单位或员工认定,而应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认定。
你认为劳动合同的条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认定劳动合同无效,同时还可依据法律的规定要
求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缴交社保,承担工伤责任。
22、我在一家美容院工作,签劳动合同时,单位向我收取500元保证金,单位规定必须做满一年,否则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如果我没有做满一年,请问可以要回保证金吗?
答: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二十四条的规
定,用人单位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抵押金(物)、报名费及押金。依
据此规定,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向你收取保证金的行为是违法的,即使你工作不满一年,仍然有权要求单位退还保证金。对
违反上述规定的,你应及时向劳动部门举报。
23、我在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内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单位规定,员工在试用期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星期通知单位,
而单位在试用期内却可以随时无条件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的规定合法吗?
答: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试用期内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员工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不需征得单位同意,单位不能以制度或合同约定为由,剥夺员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所以,单位要求你在试用期辞职必
须提前一个星期通知的规定不合法。
单位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是无条件的。《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
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此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能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
合录用条件。否则,不能以员工在试用期为由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你单位关于在试用期内单位可随时无条件解除劳动合
同的规定是不合法的。
24、我与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月工资3000元,工作岗位是会计,上周单位突然调整我的工作岗位,要我改做文员,
工资也随之降到1500元,我拒绝了单位的安排,而单位认为员工有义务服从单位的工作安排,并声称如果我在这个星期内仍
不接受,就将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这样做合法吗?
答:根据《劳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确需变更的,也应同时具备下列条
件:
一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提出或接受变更劳动合同;二是必须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在双方取得一
致意见的情况下进行变更;三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依据以上规定,单位未经与你协商,就单方面对工作岗位和工资标准这两个劳动合同中的必备条款进行变更,属违反法
律规定擅自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你有权拒绝,单位因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
25、我的劳动合同今天到期,上午单位通知我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这种情况属于劳动合同的解除还是终止?单位需要提前
三十天通知我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答:《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二十六条规定,解除劳
动合同指劳动合同订立后,没有全部履行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有两种,一是劳动
合同期满;二是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依据以上规定,你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当天通知你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属劳动合同的终止,不属于法律规定要提前三十
日通知的情形。因此,单位不需要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你,也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6、我因个人原因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但单位要求我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单位,否则不予办理辞工手续,单位的要求
合法吗?
答:《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既赋予了员工解
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也规定了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履行的义务。你因个人原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属应提前30日以书面
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情形,单位的要求是合法的。
如果你依法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超过30日的,员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如单位拒绝办
理,你可到劳动部门投诉。
如果由于你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
定,要求你承担赔偿责任。
27、单位招用我后一直没签劳动合同,现在单位提出补签,合同期限为4个月,我不同意,如果我们不能就合同期限协
商一致,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如果由我提出终止劳动关系,还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单位吗?
答: 根据 《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
动合同,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
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每满一年
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依据以上规定,单位招用你后一直未与你签订劳动合同,你和单位如不能就合同期限达成一致,单位可以提出与你终止
劳动关系,不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但需要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你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单位。
28、我是一名厨师,在单位工作了5年,现在劳动合同已经到期,单位要把食堂承包给个人经营,承包人提出与我签订
一份新的劳动合同,我想知道承包人有权跟我签劳动合同吗?
答: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的规定,租赁经
营(生产)、承包经营(生产)的企业,所有权没有发生改变,在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该企业仍为用人单位一方。依据租
赁合同或承包合同,租赁人、承包人作为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时,可代表企业与劳动者订立
劳动合同。
依据该规定,如承包人作为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则承包人可以与你签订劳动合同。
29、我在福田一服装公司工作二年后辞职,半年后又重新回到该公司,从第二次入职到现在已三年三个月,昨天单位提
出将于三十天后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我想知道经济补偿金该如何计算?我之前在单位工作的时间是否应计算经济补偿金?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经济补偿金应根据员工在单位的连续工作时间进行计算,
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的,补偿半个月工资,月工资以劳动合同解除前
三个月员工的月平均工资作为计算标准。
根据以上规定,由于经济补偿金是根据员工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时间进行计算的,所以你的经济补偿金应从第二次与公司
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开始计算,你工作了三年三个月,可要求单位支付你三个半月的工资,你第一次在单位工作的时间不应再
计算经济补偿金。
30、经济补偿金的发放标准是否有限制?我在现在的单位工作了十三年,如果由单位提出,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单位只支付十二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合法吗?如果由我提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以下两种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最
高不超过12个月:一是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二是由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同
意解除劳动合同的。
你的情况属于上面所列的第二种情形,虽然你已在该单位工作了十三年,单位向你支付十二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仍是合
法的;如果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31、我在一家超市工作,每逢节假日,单位都要求所有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外加班4小时,不准请假也不能辞职,并威
胁如果不加班就不发当月工资,我因工作太累不愿加班,结果单位让保安把我关在厂房不让我出去,强行要我加班,我不愿再
工作下去,请问我可以要求辞工并要求单位进行经济补偿吗?
答: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
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
时,但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根据以上规定,单位每天安排你们加班4小时,属严重超时加班。在你不愿意加班的情况下,还采取威胁和限制人身自
由的的手段强迫你劳动。属严重违法。你应及时将此情况向劳动部门举报。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深圳经济特区劳动
合同条例》第二十五条、三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你可以向单位提出解除
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32、我与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每工作满一年,单位就在当年年底多发一个月工资,由于单位一直拖欠我去年11、
12月份的工资,今年元月,我以单位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单位认为我自己提出解
除劳动合同,不需要给经济补偿金,如果要给,每年多给的一个月工资就是经济补偿,请问单位的说法合法吗?
答: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和《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
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员工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单位拖欠你11、12月份的工资,属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你可以单位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并要求得到经济补偿。
另外,你与单位每做满一年多发一个月工资的约定,属于双方约定的合同条款,是单位必须按合同约定支付给你的工资;
而经济补偿金是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出现后,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标准支付给你的经济补偿,两者不能等同,
更不能相互替代,所以,单位的说法是不合法的。
33、最近我公司因生产经营严重亏损,公司决定裁减一部分人员,请问单位需要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员工并支付经济补
偿金吗?法律规定哪些情形的员工不可以裁减?
答: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七的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
员的,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在听取工会或者员工意见后,可以裁减人员。但是,《劳动法》第二十九条
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你单位裁减员工,应根据以上律规定并结合员工的实际情况,有选择地确定裁员名单,避免裁员过程中因对法律法规缺乏
了解而导致员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
34、我单位有一名女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单位培训后还是无法胜任工作,单位决定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与她解除劳动合
同,今天,该员工告诉单位她已经怀孕,但她没有结婚,请问单位还能与她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和《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培
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并依法支付经济补
偿金。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正处在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能以员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这是以女职工怀孕和生育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为前提的,如女职工违反了国家计划生育的规定,则不受上述限制。该
女员工未婚怀孕,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因此,你单位可以以不胜任工作为由与该女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35、我在罗湖一家酒店工作,因患病住院两个月,现在医疗期已满,但我还不能上班,于是单位提出与我解除劳动合同,
并且不给任何补偿,单位这样做合法吗?
答: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和《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
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外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员工
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员工的,应支付该员工当年一个月月平均工资的补偿金。
此外,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员工不能从事原工作
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外安排的工作岗位的,可要求单位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或绝症的,应增加医疗
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一百。
根据你的情况,单位可依法与你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如单位未提前三十
日通知,还应多支付当年一个月月平均工资的补偿金。
36、我所在的A公司与B公司合并,成立了C公司,如果我的劳动合同还没有到期, C公司能否提出与我解除劳动合同?
答: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和《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
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根据《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说明的通知》的规定,“客
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它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但不
包括企业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这两种情形。
依据以上规定,你单位发生合并后,C公司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你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原劳动合同,如你
和C公司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C公司可以提前与你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你,
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37、我们单位有一名员工经常迟到,最近又与同事打架,严重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在单位造成了很坏的影响,可这
名员工曾受过工伤,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对这样的员工,单位能提前予以辞退吗?
答: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影响工作生产的,用人单位可
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三十条、三
十九条规定,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为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即使存在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也根据第二
十五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依据以上事实和规定,该员工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你单位制订的规章制度, 即使该员工受过工伤,单位也可依法与其
解除劳动合同,且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38、单位可以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吗?需要支付经济 补偿金吗?被劳动教养的员工,单位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吗?
答: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被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于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于刑事处分的。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三十一条的规定,员工在劳动教养期间,劳动合同无
法履行,你单位可以依据员工被劳动教养的事实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39、单位要招聘一批收银员,学历要求是高中,而我只有初中学历,为得到这份工作,我向单位提供了一张假的高中学历
证书,单位与我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二个月。半个月后,单位发现我提供的是伪造的学历证书,提出解除劳动合
同,请问单位这样做合法吗?
答: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和《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二十五条的规定,员工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的,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依
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你反映的情况,你为达到被单位录用的目的,提供了假学历证书,单位发现后,以你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
同是合法的。
40、我是单位的出纳,前天下班因为忘了关保险柜,致使保险柜内的12000元现金被盗,单位因此提出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并
要求我赔偿损失5000元,我刚休完产假还在哺乳期内,在这种情况下,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我赔偿损失吗?
答: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随
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条的规定,即使女员工在孕期、
产期、哺乳期内,单位也可依据此规定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
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根据你反映的情况,你的行为已构成失职,给单位造成了不小的经济损失,即使你在哺乳
期内,单位也可以你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支付经济补偿。如你对单位的决定不服,可
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1、单位有很多员工的劳动合同都快到期了,其中一名员工在医疗期内,一名员工刚刚怀孕,还有一名受工伤被鉴定为七
级伤残,请问如果合同期限到了,单位可以与他们终止劳动合同吗?
答: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应自动延续
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因此,对你单位在医疗期和孕期内的员工,只有在其医疗期、哺乳期期满后才能终止劳
动合同。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5号)第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为一级
至四级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职工因工被鉴定为五级、六级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
当工作,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职工因工被鉴定为对七至十级残疾的,劳动合
同期满可终止劳动合同。
根据以上规定,你单位可以与因工伤残七级的员工终止劳动合同。
42、我的劳动合同将在这个月31号到期,届时我在单位的连续工作时间正好满十年,如果我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单位一定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答: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
如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根据此规定,如果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则单位一定要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是员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
工作满十年以上;二是当事人双方都同意续签劳动合同;三是员工有签订无固定期限的意愿并向单位提出。
依据以上规定,如果合同期满后单位不愿续签劳动合同,即使你已在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单位可以不与你签订无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3、我与单位一直没签劳动合同,如果我在单位的连续工作时间超过十年,能要求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答:根据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
劳动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
人单位应当订立。
依据此规定,虽然你与单位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在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你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
44、我单位有一名员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目前单位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决定裁减包括这名员工在
内的部分员工,但这名员工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终身合同,单位不可以与他解除劳动合同,请问是这样的吗?
答: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等于终身劳动合同,如果出现了《劳
动法》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或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仍然可以与签订无固定期限的
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如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用人单位濒
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单位就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三)
项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当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出现,即使员工还没有达到退休年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可以终止。
依据以上规定,如果出现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即使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你单位也
可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45、我依法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有权要求单位给我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吗?证明应包括哪些内
容?
答:根据《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
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求职登记的凭证,证明书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
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担任的工作。如果员工要求,用人单位可在证明中客观地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因此,你有权要求单
位依据以上规定为你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46、我与单位约订了期限为2年的劳动合同,工作期间单位出资安排我到上海培训,回来后又签定了期限为3年的服务期协议,
如我因个人原因提出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单位可以要求我支付培训费用吗?
答:根据1995年劳动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的规定,用人单位出资(指有
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员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如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员工支付该
项培训费用。
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员工支付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
(1)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员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
(2)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员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
(3)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员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计算方式另有约定
的,从其约定。
依据以上规定,如你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则用人单位不能要求你赔偿培训费用。如劳动合同期满但服务期未
满的,你不愿按约定履行服务期协议,用人单位可要求你根据未履行的服务期限支付相应的培训费用;如用人单位未要求你继
续履行服务期,则你不需要赔偿培训费用。
47、我是一名技术工人,与单位签订了期限为2年的劳动合同,我们在合同中约定,如一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违
约金,工作期间,单位为我安排了培训并支付了培训费用,一年后,我想跳槽到另一个企业工作,单位不同意,我想知道如果
我擅自离职,单位可以要求我进行哪些赔偿?
答:擅自离职指员工没有依据法律的规定与单位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而擅自离开单位,员工擅自离职属违法解除劳
动合同。
你与公司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后,应按约定履行合同。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
部发[1995]223号)第四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员工应赔偿
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需有支付凭证);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它赔偿费用。
根据以上规定,用人单位可要求你赔偿违约金、培训费;如果你的行为对单位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还
应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48、我是一名从事服装加工工作的员工,去年8月份入职,合同期限为二年,今年9月单位组织体检,查出我有乙肝,医
生建议我先,医疗期满后医院诊断我的健康状况已可以正常上班,但单位仍以乙肝有传染性,不符合健康标准为由提出与
我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这样做合法吗?如果单位坚持要这么做,我该怎么办呢?
答:根据《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传染病防治法》等法规相关规定,国家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
公共场所服务、化妆品、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等专业生产、有毒有害放射性作业、幼托机构保育的员工身体健康状况有特别要
求。员工从事以上工作的,必须无任何传染性疾病,并取得健康合格证书,禁止不符合健康标准的人员从事此类工作。
依据以上规定,你目前从事的工作岗位不属国家规定必须持健康证上岗的工种,你经过康复后身体状况能胜任工作,
单位就不能因你患过乙肝而不安排你工作或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如单位因此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依据《违反<劳动法>有关
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三条的规定要求单位赔偿。
49、我在单位工作半年了,单位一直不签劳动合同,也没有为我缴交社保,最近我受了工伤,花掉医药费2000元,工伤
期间单位没有支付我工资,我可以要求得到哪些赔偿?
答: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员工
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招用员工后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签或拒不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
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具体规定为:
(1)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2)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3)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
用25%的赔偿费用;
(4)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
的赔偿费用。
(5)劳动合同约定的其它赔偿费用。
依据上述规定,你可要求单位按国家规定为你补交社会保险、提供工伤保险待遇,并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相当于工伤期间工
资和医药费两项总额25%的赔偿金。
50、什么是集体合同?单位与我们签订集体合同后,还需要再签订劳动合同吗?如果集体合同规定的员工工资标准不低于
800元,那么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可以低于800元吗?
答:根据《集体合同规定》第三条的规定,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单位与你们签订集体合同后,
还需要与你们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五条和《集体合同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全体职工具有法律
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的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因此,如果你单位集体合同规定的员工工
资不低于800元,则你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就不能低于800元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51、我国现行的基本工时制度有哪几种?企业可否自行决定实行何种工时制度?
答:我国现行的基本工时制度有三种,即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标准工时制是指法律规定的用人
单位在正常情况下普遍实行的工作时间制度。我国实行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个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
用的一种工时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
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的一种工时制度。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和《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企业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并经劳动
行政部门批准,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等其它工作和休息办法。
根据以上规定,用人单位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自行选择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但必需向劳动行政部
门提出申请,经劳动行政部门严格审批后方可实行。
52、单位与我们约定,每天正常工作6.5小时、每周工作6天,每周二为休息日,这种工作时间制度合法吗?
答: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1995年国务院令第
174号)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国家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时制度,即标准工时制。企业因工
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严格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在保证职工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
至少休息一天的前提下,可灵活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
根据上述规定,你单位与你们约定的工作时间制度是合法的。
53、某运输公司为部分驾驶员申请了不定时工作制,这部分驾驶员每天工作时间都超过了12个小时,大家认为工作时间
太长,身体非常疲劳,经常在这样的情况下驾驶容易引发交通安全事故,要求单位缩短工作时间并适当安排轮休,单位以实行
不定时工作制为由拒绝,单位可以这样做吗?
答:不可以,该公司对不定时工作制的理解是错误的。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劳部发[1995]187号)第五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
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六十七条和《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
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六条的规定,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
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
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企业应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
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确保职工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
务的完成。
因此,该公司虽为驾驶员申请了不定时工作制,但这并不代表可以无限制地安排驾驶员连续工作,而应在保障员工身体健
康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工作时间,采用弹性休息等方式保证员工休息休假的权利。
54、我单位实行标准工时制,近期因订单多,单位张贴公告要求我们加班,平均每人每月加班都超过了120小时,前天我
因劳累过度发烧,有一天没有去加班,单位为此对我作旷工处理,单位可以这样做吗?
答: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
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
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根据以上规定,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经与工会或员工协商,二是延长
工作时间每天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根据你反映的情况,你单位没有与工会或员工协商,单方面决定加班,且每人每月加班时间超过120小时,属严重超时加
班,单位的这种加班安排是不合法的,你可以拒绝,你单位不能因你拒绝加班而作旷工处理。
55、我市遭遇强台风袭击,单位安排我们连续工作20个小时,对遭到破坏的公共电力设施进行紧急抢修,这是否属于超
时加班?
答: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二条和《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说明的通知》(劳办发[1994]289号)
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发生以下几种情况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法定加班加点时间和条件的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因其它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由于台风使公共电力设施遭到损坏,影响到生产工作的正常开展和公众的利益,必须及时抢修,在这种情况下,单位安排
你们长时间连续工作并不属于超时加班。
56、我国的法定放假的节日、纪念日有哪几种?
答: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1999年国务院令第270号)的规定,我国法定的休假节日有以下几种:
(1)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新年(1月1日)放假1天;春节(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放假3天;劳动节(5月1
日、2日、3日)放假3天;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如适逢休息日,应在工作日补假。
(2)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和纪念日。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的青年放假半天;
儿童节(6月1日),13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部分
公民放假的假日,如适逢休息日,不再补假。
(3)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各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57、我是非深圳户籍的员工,在南山一家通讯公司工作了两年半,前不久因车祸受伤,目前在家休养,我想知道我的医疗
期有多少天?是否一定要住院才能享受医疗期待遇?
答:医疗期指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医疗期并不特指住院期。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特区内企业工作的非深圳户籍员工的医疗期应根据员工在本单位
的连续工作时间计算:不满一年的,为累计15日;满一年的,从第二年起,每年增加15日,最长不超过90日。
根据你的实际情况,如果你能出具合法医院或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开具的有效证明,就能享受不少于45天医疗期待
遇。
58、我与妻子结婚时都已年满28周岁,且都是初婚,单位只给了三天婚假,单位可以这样做吗?
答:根据《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和《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
号)第三条的规定,职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10天。
你和妻子结婚时都已年满28周岁,属于晚婚,可以分别享受婚假13天,单位只给3天婚假的做法是不对的。
59、我的外婆去世,单位是否应批准我请丧假?
答: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第四条的规定,员工的直系亲属(指
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员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丧假;需到外地
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员工自理。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
父母;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根据以上规定,外婆并非你的直系亲属,单位可不安排丧假。
60、对年休假有何规定?在外资企业工作的员工是否可以享受年休假待遇?
答: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五条和《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第二条的
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休假时间按职工在本企业的连
续工作时间计算:满一年不满五年者5天;满五年未满十年者7天;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10天;满二十年以上者14天。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第十二条对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作出规定:本
规定适用于广东省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
动关系的劳动者。
因此,在外资企业工作的员工,只要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时间超过一年,就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五、工 资
61、什么是工资?
答: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工资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
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
(1)社会保险费;
(2)劳动保护费;
(3)福利费;
(4)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
(5)计划生育费;
(6)其它不属于工资的费用。
62、我是一名新入职的员工,听同事说单位最近制定了一套工资制度,但单位认为工资制度是商业秘密,从未向员工公布,
请问我有权了解单位的工资制度吗?
答: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通过集体协商或者其他民主方式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
度,并向本单位全体员工公布。依据此规定,你有权知道、了解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
63、如果单位每月发给我的工资与我自己计算的金额总是不一致,我可否要求单位提供我的工资清单?如果可以,单位给
我的工资清单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应当制作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表应当有支付
单位名称、工资计发时段、发放时间、员工姓名、正常工作时间、加班时间、标准工资(标准工资的组成部分应在该项目中列
明)、加班工资等应发项目以及扣除的项目、金额及其工资帐号等记录。
用人单位支付员工工资时应当向员工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并由员工签收。工资清单的内容应当与工资支付表一致,
员工对工资清单表示异议的,用人单位应当予以答复。
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员工工资应制作工资支付表。在领取工资时,你有权要求单位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工
资清单的内容应与你的工资支付表一致,如你工资清单有异议,可要求单位进行说明。
64、报纸经常提到标准工资这个词,我想知道什么是标准工资?我的月工资由基本工资、伙食补贴、奖金三部分构成,
这些项目是否属于标准工资的范围?是否应包括在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范围内?
答:《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条规定,标准工资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劳动报
酬,但不包括下列项目:
(1)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终双薪及按季度、半年、年结算的业务提成等;
(2)无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如一次性的奖金、津贴、补贴等。
用人单位支付给员工的标准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标准工资是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
根据上述规定,单位支付给你的基本工资、伙食补贴、奖金都属于标准工资,都应包含在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范围内。
65、什么是最低工资?我的月工资含有住房补贴、伙食补贴,这两部分是否属于最低工资范围?
答: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最低工资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
应支付的最低限额的劳动报酬。但下列各项不得作为最低工资的构成部分:
(1)加班工资;
(2)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下的补助;
(3)按规定不属于工资的其它费用。
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给你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都属
于最低工资。
66、特区内外的最低工资一样吗?目前我市的最低工资是多少?
答:根据《关于公布深圳市2005年度最低工资的通知》(深劳社[2005]67号)的规定,特区内外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同。
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我市特区内最低工资为:3.97元/小时,690元/月;特区外的宝安、龙岗两区最
低工资为:3.33元/小时,580元/月。
67、最低工资标准多久调整一次?我能通过哪些途径了解?
答: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七、三十九条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每年调整一次,执行时间为当年七月
一日至次年六月三十日。
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单位有义务在最低工资标准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当年度的最低
工资标准以书面形式向你告知。当然,你也可通过留意新闻报道、访问深圳劳动保障网()和拨打12333
等途径了解。
68、我在特区内工作,月工资750元,每月单位要从工资中扣除食宿费150元,扣除后剩余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单
位的做法合法吗?
答: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如你接受单位提供的食宿,并且双方已事先约定从工资中扣
除食宿费用,那么单位可以从你的工资中扣减这部分费用,扣减后的工资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因此,你单位的做法是合法
的。
但应注意的是,单位不能强行安排你在单位食宿,你有自主选择是否在单位食宿的权利。
69、我在特区外一家电子厂工作,单位包吃包住,与我约定的月工资为500元,低于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样合
法吗?
答:根据《关于公布深圳市2005年度最低工资的通知》(深劳社[2005]67号)的规定,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6
月30日,特区外最低工资为580元/月。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六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等非货币形式支付。
根据上述规定,单位与你的约定是不合法的。尽管单位提供的食宿费用可能不止80元,但作为一种实物形式,不属于
工资,不能列入最低工资的范围。
70、我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两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间的工资是500元,试用合格后,工资增长到800元。
昨天,一个朋友告诉我,试用期工资也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请问我的朋友说得对吗?
答: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劳动
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支付其不低于
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根据上述规定,你朋友的说法是正确的。试用期间,只要你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给你的工
资就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71、我们的工资一直都以现金形式发放,可最近单位要我们在银行开通个人帐户,通过银行给我们发工资,单位的要求有
依据吗?
答: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员工本人。工资支付形式可以是现金,
也可由用人单位委托银行将工资存入员工个人帐户。所以,单位通过银行给你们发工资的做法是可以的。
72、我是一名销售业务员,我的工资根据工作绩效进行计算,每季度考核一次,单位的工资制度规定,销售业务员的工资
在每季度绩效考核完毕后一次性发放,单位的这种做法合法吗?
答: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至少每月向员工支付一次工资。对实行年薪
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指超过一个月)支付工资的员工,用人单位也应每月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部分工资。
根据上述规定,即使你的工资根据绩效按季度计算,单位仍应在每个月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向你预付部分工资。因
此,单位到每季度绩效考核完毕后才一次性计发工资的做法是违法的。
73、我一月份工资的计算周期是1月1日至31日,单位规定2月20日发放一月份的工资,单位的做法是否合法?对工
资支付日有何规定?
答: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
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一个月;工资支付
周期在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六个月。
工资支付日遇法定休假节日或休息日的,应在法定休假节日或休息日前的工作日支付。
根据上述规定,单位的做法是违法的,你一月份的工资支付日应约定在2月7日之前(含2月7日)。
74、我与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每月25号为当月工资发放日,但单位有时会拖延两三天才发放,单位的行为属于无
故拖欠工资吗?
答:《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无故拖欠工资指用人单位非因不可抗力,超过本条例规定或者认可
的工资支付最后期限,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员工工资的行为。
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五日;
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长五日以上的,应征得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根据你所反映的情况,如单位因故无法在6月25日发放六月份的工资,则可延期到6月30日前(含当日)支付;单位确
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支付的,在征得单位工会或你本人书面同意后,可延期到7月10日前(含当日)支付。
用人单位超过上述时间支付工资即为拖欠工资。
75、单位每月都从我工资中提取10%,到年底作为年终奖金一次性发放,单位的做法合法吗?
答:单位每月从员工工资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年终奖金”的做法违反了《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关于用人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的规定,属于拖欠员工工资的行为。所以,单位的做法是违法的。
76、我与用人单位约定4月7日支付三月份的工资,我在3月20日离职,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我三月份的全额工资,
并在离职当天结清?
答: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员工工资应从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
计发至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用人单位与员工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在
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可在约定的支付日期支付。
根据上述规定,你离职后,与单位不再存在劳动关系,单位只须支付3月1日至20日的工资。你在3月20日离职,单
位应在3月22日前(含当日,假定3月20至22日为工作日,如遇休息日可顺延)向你支付工资。
77、我是新入职的员工,上岗前单位安排了五天培训,月底发工资时,单位说培训期没有工资,单位的说法合法吗?
答: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员工工资应从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至劳动
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
根据上述规定,你入职后,单位安排你参加培训,应当支付劳动报酬。你单位培训期不支付培训期间的工资是违法的。
78、我与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年终奖,并约定当年的年终奖在次年的1月31日发放。如果我在10月底离职,还能
获得当年的年终奖吗?如果可以,单位是否应在我离职时付清?
答: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如双方对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有约定的,劳动
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员工的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等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应按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用人单位与
员工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可在约定的支付日支付。
你能否获得当年的年终奖取决于你与单位的约定:一、如果你与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获得年终奖的前提条件,
那么你在十月底离职,你的年终奖可以根据你在单位工作的时间按比例折算,但年终奖的支付周期超过了一个月,单位可在次
年的1月31日向你支付。二、如果单位同意,也可以在离职时支付。
79、单位实行的是标准工时制,如果单位安排加班,我的加班工资应如何计算?如果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单位只安
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单位的做法是否违法?
答: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你的加班工资应按下列方法计算:
(1)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按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加班
工资;
(2)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工作的,可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补休的,按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
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加班工资;
(3)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资。
单位安排你在法定节假日工作只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的做法是违法的,单位应按上述规定向你支付加班工资。
如单位安排你在休息日工作后又安排了同等时间的补休,则可以不用支付加班工资。
80、我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员工,如单位在周期总工时满后安排我工作,加班工资应如何计算?
答: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实
际工作时间超过正常工作时间的,超过部分应视为加班,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
十支付加班工资。
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不管员工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是否超过正常工作时间,用人
单位都应按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资。
根据上述规定,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如果用人单位安排你超过正常工作时间工作或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应按上述
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81、我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单位说实行此工时制度的员工加班不用给加班工资,单位的说法对吗?
答: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
应按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资。
根据上述规定,单位的说法是错误的,只要单位安排你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就应按上述标准支付加班工资。在法定休假
节日外,单位安排你工作,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但要采用弹性休息等方式确保你休息休假的权利。
82、我是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员工,计件单价为10元/件,如单位安排加班,我的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答: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员工直接以计件单价
计算加班工资。
如你在正常工作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10元/件,那平时加班的计件单价就不能低于15元/件;在休息日加班的,单位可
先为你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计件单价不能低于20元/件;在法定休假节日加班的,计件单价不低于30元/件。
应注意的是,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最低工资以小时工资为基本形式。实行计件工资或者
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应按照正常工作时间进行折算,其相应的折算额不得低于小时最低工资。
83、单位与我约定的月工资包括基本工资800元、住房补贴200元、加班工资200元,请问此约定是否合法?
答:由于每月的加班时间并不确定,所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固定的加班工资数额的做法是不合法的。用人单位
应根据你每月的实际加班时间,按《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84、我在5月1日至3日这三天法定节假日正常休假,单位这三天不给我工资合法吗?
答: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休假的,单位应照常支付工资;实行小
时、日工资制和计件工资制的员工,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标准,另外支付其法定节假日期间的工资。
根据以上规定,你单位必须按照你正常出勤的标准,支付你这三天的工资。
85、如果“三八”妇女节逢工作日,单位又没有放假,我可否要求单位支付加班工资?
答: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8号)的规定,三八妇女
节逢工作日,你参加社会活动、单位组织的庆祝活动或照常工作,单位应向你支付工资,但不需支付加班工资。
86、我的月工资包括基本工资2000元、全勤奖200元,产假期间,单位以我没有正常出勤为由拒发全勤奖,单位的做
法合法吗?
答:不合法。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二条和《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员工
依法享受产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等假期待遇的,用人单位应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
评奖。因此,产假期间,你仍然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全勤奖。
87、小赵的父亲病故,他按规定向单位请了三天丧假,单位同意他请假但不支付丧假期间的工资,单位的做法对吗?
答: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员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假期的,用人
单位应按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标准支付其假期工资。根据此规定,单位的做法是违法的,在丧假期间,单位应按上述标
准向小赵支付工资。
88、我在罗湖一家工厂工作两年了,月工资是900元。最近我因骨折请了一个月病假,休病假期间,工资应按什么标准
计算?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吗?
答: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
疗期内,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根据上述规定,你休病假期间,单位应在900元的百分之六十以上向你支付病假工资,但如果单位按照900元的百分之
六十计算,则你的病假工资低于目前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单位应按690元的百分之八十支付。
89、我的月工资是1800元,每天工作8小时。一月份我请了1小时事假,单位从我的工资中扣除了30元,单位这么做
合法吗?
答: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以周、日、小时为时间单位支付员工工
资的,员工工资应按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每月平均工作21.75日进行折算。员工请事假期间,单位可以不支
付工资。
根据上述规定,你的小时工资计算方法应为: 1800元÷21.75天÷8小时=10.34元/小时,单位扣除的工资数额超过了
法定标准,是不合法的。
90、单位因订单少,安排我们班组停工一个半月,停工期从11月1日开始,到12月15日结束,我的月工资是1500元,
在停工期间,单位应按什么标准给我发工资?
答: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非因员工本人过错,用人单位部分或者整体停产、停业的,
用人单位应按下列标准支付停工员工在停工期间的工资:
(1)停工一个月以内的,按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
(2)停工超过一个月的,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
根据上述规定,你11月份的工资,单位应按不低于1500元的百分之八十支付;12月1日至15日的工资,单位应按不
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
91、我因为操作不当引发生产事故,造成我所在的生产线停工一天,停工期间单位要支付我工资吗?
答: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二十九条的规定,因员工本人过错造成停工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该员工停工
期间的工资,但经认定属于工伤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因你本人操作不当引发生产事故造成停工,停工期间,如你未受工伤,则单位不需向你支付工资。
92、我与同事在车间打架,单位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对我处以100元的经济处罚,处罚后我的工资可以低于最低工资吗?
答: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按照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员工的违纪行为进
行处罚,但每月扣除罚金后,员工剩余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依据此规定,单位从你工资中扣除罚金后剩余的工资不能低
于最低工资。
93、我没有按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机器,导致机器损坏,单位花了1080元才把机器修好,这种情况单位可以要求我全额
赔偿吗?赔偿金能否从工资中扣除?
答: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四条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六条的规定,
因员工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员工赔偿经济损失。赔偿金额可从员工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
除的金额不能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且扣除后剩余的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要求你全额赔偿经济损失。如果赔偿金额以从工资中扣除的形式支付,单位每月扣除的金
额不能超过你当月工资的20%,且扣除后剩余的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94、我不愿意交社保,但单位每月还是从我工资中扣除应由我负担的社保费,单位的行为属于克扣工资吗?
答:克扣工资指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扣减员工工资,以及未经员工同意任意扣减员工工资的行为。
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从员工工资中代扣或者代缴下列费用:
(1)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2)员工本人工资的个人所得税;
(3)协助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由员工负担的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从员工工资中代扣或者代缴的其它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从你工资中扣除应由你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的做法是合法的,不属于克扣工资。
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
95、我是一名怀孕女员工,能否在上班时间请假进行产前检查?单位可否按事假处理?
答:根据《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女职工怀孕期间,准予做产前检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
检查的应算作劳动时间,不能按病假、事假或旷工处理。
根据以上规定,你在上班时间进行产前检查,应视为正常工作,单位应按正常出勤的标准支付工资,不能按事假处理。
96、我是一名已婚女员工,上个月我发现自己怀孕了,想知道对产假和看护假有何规定?
答:根据《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六条和《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
号)第六条的规定,女员工生育,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指预产期前15天开始休产假)。难产的(如剖腹产、
Ⅲ度会阴破裂者等),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
加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35天,并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97、已婚女员工流产的产假有何规定?
答:根据《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七条和《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字[1988]2号)第一
条的规定,如女员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意见,给予15天到30天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
产的,给予42天产假。
98、我生了一对双胞胎,休完产假后回单位工作,我能要求单位给我安排多长的哺乳时间?
答: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国务院令第9号)第九条的规定,产假期满后,女职工需哺乳(含人工喂养)
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单位应在每班劳动时间内安排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的
(如双胞胎、三胞胎等),每多生育一个婴儿,相应增加哺乳时间30分钟。在本单位内哺乳的,途中往返的时间算作劳动时
间;不在本单位内哺乳的,途中往返时间应包含在哺乳时间内。
如果你需要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单位应根据以上规定,为你安排两个小时的哺乳时间。
99、我回湖南老家休产假,产假结束后我将孩子留在家里委托父母照看。我回单位工作后,单位是否应给我安排哺乳时间?
答:《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国务院令第9号)第九条关于女员工哺乳时间的规定只适用于需由本人进行哺乳的
女员工,如婴儿不在你本人身边,单位可不安排哺乳时间。
100、单位可否安排处于怀孕期、哺乳期内的女员工加班或加点?
答:不可以。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国务院令第9号)第七条、第十条和《广东省女职工保护实施办法》
第五条、第十条的规定,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
劳动,不得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或处于哺乳期(即产假结束后至婴儿满一周岁)内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夜
班劳动(夜班劳动指在当日22点至次日6点时间之内从事的劳动和工作)或加班加点。
101、我在预产期前的15天休息待产,但婴儿提前5天出生,我的产假时间是否会相应减少?
答: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国务院令第9号)第八条、《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六条和《广
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第六条的规定,产假分产前假、产后假两部分,产前
假指预产期前15天开始的休假,一般不得在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不足的天数可与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
超出的天数可按病假处理。
根据以上规定,因婴儿提前5天出生,你在产前只休息了10天,你可将未休的5天产前假与产后假合并使用。
102、我是一名从事重体力劳动的女员工,上个月底我得知自己怀孕了,为防止流产,我可以向单位申请暂时调换岗位或
减轻劳动量吗?
答:根据《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从事繁重体力劳动、有毒有害作业或其它容易引起流产、
早产、畸胎的特种作业的女员工,用人单位应为其暂时调换工作岗位或酌情减轻工作量。根据你所反映的实际情况,你可要求
单位暂时给你调换工作岗位或减轻劳动量。
103、单位有两名未婚怀孕的女员工,其中一名做了流产手术,另一名则将小孩生了下来,她们要求休产假,都遭到单位
拒绝,单位可以这样做吗?
答:可以。女员工流产或生育,依法享受产假待遇,但应以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前提,这两名女员工未婚流产和生育,
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不能享受产假待遇。
104、什么叫未成年工?国家对未成年工有何保护规定?
答:未成年工指已年满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国家对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
根据《劳动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劳部发[1994]498号)第六条的规定,未成年工
的工作时间应少于标准工作时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加班加点和从事夜班劳动,不得安排其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
和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它禁忌从事的劳动,并应按下列要求定期安排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
(1)安排工作岗位之前;
(2)工作满一年后;
(3)年满十八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105、什么是童工?国家对禁止招用童工有哪些规定?
答:童工指未满16周岁,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从事个体劳动的未成年人。
根据《劳动法》第十五条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2003]第364号)第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即为使用童工。法律禁止任何单位、个人招用童工或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
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从事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的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
义务教育的权利。
106、国家对用人单位招用童工的行为有哪些处罚规定?
答: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3年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
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
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
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
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107、我单位招用的童工在上星期发生了工伤,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单位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2003]364号)第十条的规定,童工因工受伤,单位应承担其期间的全部
医疗和生活费用。医疗终结后,造成童工伤残的,经县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伤残等级后,你单位应根据伤残程度,
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并将童工送返原居住地,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由你单位全部承担。
招用童工是严重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应当立即纠正,对造成童工伤残、死亡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
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工伤保险
108、我是工厂的一名保安员,昨天晚上值班时因捉拿入厂盗窃的盗贼,被盗贼打伤头部,事后同事把我送到医院,缝了
十多针,这种情况可以我被认定为工伤吗?
答: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你的情况属于所列举的第三种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109、昨天晚上我们单位附近的山头发生火灾,我和几个同事赶到现场协助消防人员灭火,在灭火过程中我们几个人都有
不同程度的烧伤,这种情况算不算工伤?
答: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
验证的;
(4)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5)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你们在抢险救灾活动中受到的伤害,符合上述规定的第二种情形,应视同工伤。
110、我单位一员工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身亡,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该员工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
条例》的规定,负此次交通事故主要责任,这种情形属于工伤吗?
答:你单位的员工在该次交通事故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
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违反交通规则行为又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根据上述规定,该员工的情形符合上述第一种情形,因此这种情形不属于工伤。
111、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限是怎样规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在什么时候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答: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
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工
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该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
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工伤认
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112、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113、用人单位每月从我们的工资中扣除一部分用于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单位的做法合法吗?
答:不合法。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
费。
114、我单位没有为我们参加工伤保险,如果我发生工伤事故,单位应承担我工伤期间的医药费吗?
答: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但未参加的,或者未
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
和标准向职工支付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你发生工伤事故,你单位应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你支付医药费。
115、我所在单位刚刚开始组建,工商营业执照还在申请办理中,在此期间我受了工伤,这种情况还能要求单位赔偿吗?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
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上述规定,你可要求单位赔偿。
116、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工伤结束后一定要做劳动能力鉴定吗?劳动能力鉴定有没有时限的规定?
答: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医疗终结期满(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
响劳动能力的,应当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应当在职工医疗终结期满三十日内向本统筹地区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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