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医疗事故案例分析
医苑纵横
典型医疗事故案例分析
屈 霖1 孟 洁
2
1青海省医药卫生学会联合办公室 青海省西宁市 810012 2南方
医科大学第一临床医学院xx级 广东省广州市 510515
【摘 要】本文作者根据一个典型的医疗事故案例,以法律的角度,
去评析,显示了法律的公平、公正的原则,规避了医患之间的矛盾升
级,营造了和谐的社会环境。
【关键词】典型医疗事故;处理;法律
1吸入性窒息死亡医疗事故争议案例
只做B超就确定疾病。
1.1病案摘要
(2)止痛药的副作用是可导致病人呕吐和抑制呼吸,两
次用药间隔太短,xx年3月8日零点许,患者曾某因急加之晨4~7
时医师不巡视病人,丧失抢救机腹痛拨打120急救电话,被接到省级
某医院会,病人因呕吐物吸入堵塞呼吸道窒息死亡,急诊内科救治。
经B超检查后诊断:1、胆囊应属医疗事故。炎,2、胆道蛔虫?随转
到急诊外科。急诊外科值班医生处理:0.15mg肌注;力4.2
医方认为
派0.9、654-Ⅱ20mg+维生素K320mg;圣对呼吸系统无副
作用,对患者诺安100ml静点。凌晨3时许,病人呕吐2次,措
施得当。患者的死因系意外,不应属腹痛未减轻,第二次肌注丁丙诺
啡0.15mg。于医疗事故。
凌晨4—7时未见值班医师有查房记录。凌晨6时左右,患者又呕
吐一次,值班护士作了清5处理经过
洁处理,但未告知值班医师。晨7时许,值5.1尸体检查
班护士查房时发现患者意识丧失、呼吸停止,大动脉搏动消失,
经抢救无效死亡。死者曾某尸体于死亡后的第七天(冷冻死者家人以
“医疗损害赔偿”案诉讼当条件下)经当地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尸检,
地法院,法院委托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报告单记载:器官检查1、
呼吸道堵塞,肺水定办公室,就曾某死因和是否为医疗事故进肿、肺
淤血、局灶性肺气肿;会厌粘膜水肿、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同年
10月20日经省血性粘液中见胆素颗粒;总支气管内条索级医学会
鉴定,结论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型粘稠物5cm×2cm×0.4cm,
镜检粘液内见胆患者的死亡系吸入呕吐物窒息所致,院方对素颗粒,
左支气管分叉处、右支气管血性患者的病情变化观察不细,诊疗护理
规章制粘液中见胆素颗粒。2、肾小管坏死,有蛋度不健全。院方
对病人的死亡应承担轻微责白及细胞管型。3、急性及慢性胆囊炎、
胆管炎、任。”患方对“院方承担轻微责任”的结论不服,胆结石。
4、胃喷门、体、底、十二指肠粘膜申请到中华医学会再次鉴定。xx
年,中华自溶,内见胆素颗粒。5、中度脂肪肝伴慢医学会鉴定为
“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性间质性肝炎。6、主动脉粥样硬化Ⅰ
级。7、担次要责任。”医患双方协商不成,经法院轻度脑水肿及渗
出性出血。8、胰腺、消化道判定,医方赔偿4.5万元。
重度自溶;脾、肾、肺轻到中度自溶。死亡原因:吸入物堵塞、
窒息死亡。2医方情况
5.2协调经过
省级某医院为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责(1)本案例发生及尸检报
告出来后,因任医师:男,27岁,医学本科,住院医师,对曾某死
亡的责任各述己见,医患双方未达执业三年多,服务态度一般。责任
护士:女,成和解。
40岁,中专护理专业,护师职称,执业17年。(2)省医学会医
鉴办受理本案例后,又服务态度一般。
进行调解,终因患方提出30万元赔偿金额的3患方情况
要求太高,医方不能接受,同时医方坚持认为曾某之死责任不在
医院属医疗以外,医院曾某,男,38岁,汉族,籍贯四川,文不该
承担责任,协调未果。化程度,高中,职业,个体经营者。
5.3鉴定经过
4医患双方争议要点
患方对省级医学会本案专家组作出的“本4.1患方认为
案例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院方对病人的死亡应承担轻微责任”
的鉴定结论不服,认为(1)急腹症患者应做全面体检,而不是
医方在救治曾某的过程中存在诊断不细、不
xx.10
明确;用药不当;当班医生、护士对一个急诊病人不负责,
好几个小时不巡查、无病历记录;发现问题后,护士不及时向医生报
告,值班住院医师又不向上级医生报告,丧失最佳抢救时机,导致不
该死的人死亡。其责任决不应该是“轻微责任”。随之向中华医学会
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中华医学会医鉴办收到患方申请书和省卫生厅
委托书后,对医患双方提交的所有证据材料做了细致审
核,并派专人到当事医院急诊科实地典型医疗事故案例分析调查、
取证。之后,召开鉴定会,作出“本案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院方承担次要责任”的鉴定结论。5.4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医学会的鉴定结论,在具体赔偿问题上,医患双方未能
达成协议,最后由受理此医疗损害赔偿诉讼案的法院开庭审理后做出
判决:医院赔偿患方各种损失费合计人民币4.5万元。医患双方均未
上诉。
案例分析:《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
故。”[1]--本条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法定义务做了规定,即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规定履行医疗义务。还有与诊疗护理规
范和常规同时规定的注意义务、预见义务、告知义务、取得同意义务
等义务。注意义务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按照诊疗规范和常规
要求,对患者病情及其变化应当注意的事项履行注意的义务。预见义
务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按照医学科学的规律及医务人员应该
掌握的医学知识,在疾病的病程发展过程中或者过程中对可能出
现的情况应当预见,并且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避免或者做好预防准备
工作的义务。本案例中值班护士违反了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规定,
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和预见义务,没有及时发现患者呕吐,没有预见止
痛药的副作用,丧失了抢救机会,患者因窒息死亡,造成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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