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有什么区别
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有法律⾏为、⼯作职责、法律地位、法律后果、执法⼿段的区别。下⾯店铺⼩编将详细介绍劳动
监察和劳动仲裁的不同。
⼀、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有什么区别
(1)法律⾏为不同。劳动监察属于⾏政执法,作出劳动监察处理决定是劳动⾏政部门的具体⾏政⾏为;⽽劳动
仲裁则是⼀种准司法性质的活动,作出的裁决属于⼀种国家授权的仲裁机构对发⽣劳动关系双⽅当事⼈具有约束⼒的
⾏为。
(2)⼯作职责不同。劳动监察由劳动⾏政部门依法对⽤⼈单位和劳动者执⾏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监督检
查,是依照法定的⾏政职权主动进⾏,不需要相关⼈提出请求;⽽劳动仲裁机构则是受理劳动关系当事⼈申诉的劳动
争议案件,需先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才能受理案件,仲裁部门不主动介⼊。
(3)法律地位不同。在劳动监察过程中,劳动⾏政部门同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之间是⾏政管理关系;⽽
在劳动仲裁的所有程序中,仲裁机构是⼀种“中间⼈”,不作为当事⼈⽽处于“第三者”的地位。
(4)法律后果不同。在劳动监察过程中,劳动监督机关⼀经作出处理决定,⽴即发⽣法律效⼒,有关单位和个
⼈应⽴即执⾏。有关当事⼈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提起⾏政复议或⾏政诉讼,在申请复议或⾏政诉讼期间,不影响决
定的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并不⽴即发⽣法律效⼒,⽽是处于效⼒待定状态。当事⼈对劳动仲裁裁
决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民法院起诉,只有法定期限届满,双⽅当事⼈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才发⽣效⼒,
有关当事⼈向法院起诉,也不是以仲裁机构为被告提起⾏政诉讼,⽽是以劳动争议的另⼀⽅为被告提起普通的民事诉
讼。
(5)执法⼿段不同。劳动监察既包括事后矫正,也包括事前预防;⽽劳动仲裁则属于事后矫正。
(6)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的⽬的都是为了保证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执⾏,确保劳动关系双⽅当事⼈的合
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两者不仅不排斥,⽽且可以通过相互配合起互相补充的作⽤。
⼆、劳动监察⼤队可以进⾏劳动仲裁吗
1、劳动监察⼤队不可以进⾏劳动仲裁,劳动仲裁要去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
2、劳动监察的程序
(1)⽇常巡视检查⼯作流程
(⼀)在执⾏⽇常劳动保障监察任务时,必须有两名(或两名以上)劳动保障监察员共同进⾏。并出⽰中华⼈民共和
国劳动保障监察证件。
(⼆)告知⽤⼈单位检查的⽬的、内容、要求和⽅法。
(三)了解⽤⼈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营业执照、员⼯花名册、职⼯就业登记、劳动
⽤⼯登记、劳动合同书、⼯资表、劳动保障执法年审⼿册、社会保险登记证、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劳动管理规章制
度、⼯作考勤表等),巡视劳动场所,调阅或复制相关的资料。
(四)现场检查和询问情况应由监察员制作笔录。笔录经核对后,由劳动保障监察员和⽤⼈单位法定代表⼈(委托
⼈)或劳资⼈员双⽅签名或盖章(如询问对象是企业其他⼈员,笔录应由当事⼈签名或按⼿印)。
(五)在对⽤⼈单位检查时,如法定代表⼈或劳资⼈员不在现场,⽆法当场了解有关情况的,监察⼈员应当对⽤
⼈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约定核对有关资料的内容、时间、地点和⼈员,并做好笔录。
(六)检查发现⽤⼈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为的,应当调查取证,凡复印件证据材料应注明“此件与原
件相符”并加盖被检查单位印章。调查结束后,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及时向⽀队长汇报调查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经
⽀队长批准后,向⽤⼈单位发出《责令改正决定书》,告知⽤⼈单位申辩权利,并由⽤⼈单位法定代表⼈签名或盖
章,⽤⼈单位法定代表⼈拒不签名或盖章的,应注明拒签情况,并应有证明⼈签名。
(七)对于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劳动保障违法⾏为,需要当场(个⼈在五⼗元以下、法⼈或
其他组织在⼀千元以下)或者处以警告⾏政处罚的,可按《⾏政处罚法》的有关条款执⾏。
(⼋)劳动保障监察员向⽤⼈单位发出《责令改正决定书》后应跟踪监督其整改,并要求⽤⼈单位将整改结果在
规定的时限内书⾯报告。
(2)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案件流程
(⼀)案件来源
(1)主动监察: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单位的⽇常巡查、专项检查和年度检查。在主动监察中对违法事实
清楚、情节简单、符合《⾏政处罚法》有关“简易程序”规定的案件,可以实施当场处罚。当场处罚案件须在⼆个⼯作
⽇内报所属机关登记备案。
(2)举报投诉:指公民向劳动保障⾏政机关检举他⼈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控告⾃⼰劳动保障权利受到他⼈
损害的情况。对举报案件受理与否在三⽇内给予答复。凡符合规定的举报,应在七⽇内⽴案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举
报,应当告知举报⼈向有处理权的机关反映;信函举报的应将其转交有处理权的机关处理。举报⼈要求告知受理和查
处结果的,应通知举报⼈。
(3)上级委托和其他机关移送案件:接到上级委托和其他机关移送的案件,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及本级
机构管辖范围的,应及时⽴案查处;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应及时回复并说明情况;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
权范围同时认为不属于本级机构管辖范围的,及时报送或移送有管辖权的监察机构处理。
(⼆)案件登记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对所有案件进⾏分类登记。
(三)案件审查
案件经登记后应及时填写⽴案审批表,送监察机构负责⼈进⾏审查,发现⽤⼈单位确有违法事实的,应当⽴
案。劳动监察机构负责⼈批准之⽇为⽴案起始时间。未批准⽴案的,审批表归档后返回登记处注明案件未批准⽴案。
(四)案件调查
案件⽴案后,劳动监察机构应指定两名以上劳动保障监察员在规定时限内全⾯客观公正调查、收集有关证
据。办案⼈员完成调查取证后按规定填写案件处理报批表,报告调查取证情况并提出处理、处罚建议。
(五)审议
指劳动监察机构对案件处理报批表进⾏审议。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予以⾏政处罚的,应将案件
处理报批表报劳动保障⾏政部门负责⼈批准。在处罚决定作出前,必须依法向当事⼈履⾏告知义务。需要举⾏听证的
案件,应依法组织听证。依法不应给予⾏政处罚以及⼗五⽇内经补充调查后仍证据不⾜的,经劳动监察机构负责⼈批
准,应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撤销的案件应当归档后返回登记处注明撤销。
(六)处理
处理、处罚决定作出后,应当制作处理、处罚决定书,并在七⽇内参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式送达被处理、
处罚⼈,被处理、处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但不停⽌处理、处罚决定的执⾏。劳动监察机构应当对
执⾏情况进⾏检查,根据需要可申请⼈民法院强制执⾏。
(七)归档备案
处理、处罚决定执⾏后,办案⼈员应填写结案审批表,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批准结案后,由案件经办
⼈员负责按规定制作案件档案卷宗,并交回登记处注明结案并归档。其中处理、处罚决定书应当在结案后⼗⽇内报送
上⼀级劳动保障⾏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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