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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间工作时不慎受伤实习生参照工伤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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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间工作时不慎受伤实习生参照工伤获赔
实习生工作时不慎受伤,实习单位是否应以工伤标准予以赔偿?1
月19日,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宣判的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案件对上述疑问作出了明确回答,实习单位被判按照工伤标准赔偿实习
生各项损失共计6万余元。
2008年3月27日,经校方和实习单位协商,洛阳某高级技工学校
06级中数班学生王某到洛阳某汽车公司顶岗实习,实习期一年。如果不
出意外的话,实习期满后王某即可与汽车公司签订正式聘用合同。天有
不测风云,4月23日王某在制件车间实习时,左手食指和中指不慎被机
器轧伤。医院后,因王某食指粉碎性骨折,无法修复。经有关部门
鉴定,王某构成九级伤残。
王某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校方、教育主管部门及汽车公司按
工伤标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
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各种损失共计7万余元。案件审理中,
王某撤回了对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的起诉。诉讼中,汽车公司对伤害事
实没有异议。
法官说法
实习赔偿无“国标”
地方法规作“依据”
一审宣判后,本案主审法官梁俊对判决理由予以了解答。
梁俊认为,在校学生实习期间因工作造成的人身伤害,究竟属于一
般人身损害赔偿关系还是工伤关系,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尚不明确。但
是,劳动部门通行的做法是不进行工伤认定。这样一来,就造成了受害
人只能以人身损害赔偿起诉。同时,由于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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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而工伤是无过错责任,两者的举证责任和赔偿标准差异明显,因
此也给审判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
2007年5月,河南出台了《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较好地解决了
上述问题。该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
等学校学生在实习单位由于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参照本
条例规定的标准,一次性发给相关费用,由实习单位和学校按照双方约
定承担;没有约定的,由双方平均分担”。
本案中,鉴于校方与汽车公司事先已明确约定,学生出现伤亡事故
后由汽车公司承担,故法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参照《河南省
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条款,作出了汽车公司以工伤标准赔偿王某损失
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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