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职、渎职讲座听后感

更新时间:2024-12-26 03:30:24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3日发(作者:国家线)

失职、渎职讲座听后感

失职、渎职讲座听后感 上周支队邀请__区检察院张科

长来我支队进行失职、渎职专题讲座。通过张科长认真、生动

的讲解使我对失职、渎职有了深刻的认识同时看到自已工作中

可能导致失职、渎职的漏洞促使我对待工作更加认真、仔细、

严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

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

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

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

的依照规定。

第四百零二条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

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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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其中

规定: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

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3、直接经

济损失、人员伤亡虽然不足规定的额或者数量标准但具有其他

严重情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

员考核管理办法》规定: 监督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结

果为不合格:

(一)不符合第七条有关规定的;

(二)不认真履行《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等有关规定

的工作职责的;

(三)因监督失职所监督的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四)未直接监督工程或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弄虚作假

签署质量监督报告的;

(五)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监督

执法的;

(六)其它失职或违法行为。

失职和渎职在字面意思相近通常失职指“没有尽到职责”

渎职指“不尽职在执行任务时犯严重错误”。《中国共产党纪

律处分条例》中对失职、渎职行为作为章节名的总称规定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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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渎职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

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

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

对渎职作为章节名的总称失职则与具体罪名相联系规定渎职类

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

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

失的行为。

失职、渎职行为的责任表现主要分为三种:一是直接责任

是指在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

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责任。

二是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

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承担的直接的

领导责任。

三是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

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

果承担的次要的领导责任。

失职是指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不认真负责未依照规定履

行自己的职务致使本单位造成损失的行为。失职也可以构成犯

罪当行为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时失职造

成严重损失的构成渎职犯罪。失职的特征:对本职工作不认真

负责未依有关规定履行自己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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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与失职的主要区别有:渎职是我国刑法规定的类罪名

的一种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国家财产、

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而失职是一

般工作人员对其本职工作不负责任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行为。失

职行为的行为人如果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就构成渎职罪。

就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而言失职、渎职行为是指工程质量监

督人员在履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

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损失的行

为。

构成渎职犯罪起码要符合如下几个要件: 1)渎职犯

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

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

从事公务的人员。必须注意的是有的人员虽然未列入国家机关

人员编制但如果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例如国家机关中的临工

和聘员等一样可以成为渎职犯罪的主体。 2)渎职犯

罪必须是从事国家公务的行为。

国家公务是代表国家意志行使国家权力实行国家管理实现

国家职能的活动。

3)主观方面具有故意或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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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渎职型职务犯罪大多数是过失犯罪只有少数渎

职犯罪是故意犯罪例如滥用职权罪。

故意犯罪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

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

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

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过失犯罪按照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不同又可分为两种情

形: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

危害社会的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行为人对于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

会的后果已经预见因过于自信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主观心理

态度。

4)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或者徇私舞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

失国家机关的管理职能、信誉和正常活动遭到严重破坏。主要

具有以下几个要素: ①渎职失职犯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

施的与职权有关的行为。

②渎职失职犯罪是一种违反法律、规章、规则、决定、命

令、指示等的行为。从实质意义上讲只有对法律、规章、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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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决定、命令、指示等的违反才具有“渎职”的意义才隐含

着导致某种危害后果发生的可能性。

③渎职失职犯罪是具有严重危害后果的行为。具体表现

在:对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经济

损失;二是人员伤亡;三造成重大影响。

滥用职权罪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

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

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滥用职权罪主要有如下二个特征: ①主观方面表现为

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发生致使公共财产、国

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

发生。

②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

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首先滥用职权应是滥用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的一般职务权限如果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与其一般的职务权

限没有任何关系则不属于滥用职权。其次行为人或者是以不当

目的实施职务行为或者是以不法方法实施职务行为;在出于不

当目的实施职务行为的情况下即使从行为的方法上看没有超越

职权也属于滥用职权。最后滥用职权的行为违反了职务行为的

宗旨或者说与其职务行为的宗旨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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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超越职

权擅自决定或处理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 二是玩弄职权随

心所欲地对事项作出决定或者处理; 三是故意不履行应当履

行的职责或者说任意放弃职责; 四是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

正确地履行职责。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

规定》滥用职权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查处: 一是

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

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二是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

的; 三是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

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四是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

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

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

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

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六是造成公司、企业等

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七是弄虚作假不

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

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

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八是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

社会影响的;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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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

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玩忽职守罪主要有如下二个特征: 主观方面表

现为过失。

②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擅离职

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具体行为主要

有: 一是不以职守为己任思想上不重视态度上不严肃;

是擅离职守不坚守岗位逃避职责义务; 三是不认真执行职责

权限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义务; 四是不完全执行职责权限或

者不完全履行职责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

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玩忽职守罪涉嫌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予立案: 一是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或

者轻伤十人以上的; 二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三十万元但间接损失造成一百万元;

三是徇私舞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的; 四是造成

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五是严重

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是海关、外汇管

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巨额外汇被骗或者逃汇

的; 结合自身实际工作深刻领会学习预防失职、渎职职务犯

罪。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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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程和强制性条文与各项要求严把质量关不放过一处质量隐患

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真正做到“百年大计、质量第一”。

监督一科 王屹 20__-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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