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编 总则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
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第一百三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
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
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第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
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
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第一百三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
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
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一百三十七条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
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
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
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
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
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
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 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
时生效。
第一百四十条 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
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第一百四十一条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
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
时到达相对人。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
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
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
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
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
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
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
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
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
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
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
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
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
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
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
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
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
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
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
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
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
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
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
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
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
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
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
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
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
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
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
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本文发布于:2023-05-23 10:37:5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82/99670.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