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信息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4-11-06 15:37:35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3日发(作者:蚂蚁人)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维护建设税和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信息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7.06.14

【字 号】浙地税函[2007]302

【施行日期】2007.06.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维护建设税

正文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

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信息的通知

(浙地税函[2007302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

自去年10月开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我省布置落实了城市维护建设

税(以下简称“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信息比对的试点工作。利

用总局下传的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两税”)信息进行城建税和教育费附

加、地方教育附加入库情况的比对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在全国范围内没有现成的经

验,作为这项工作的试点地区,全省各级地税部门上下同心,努力工作,取得了明

显的成果。据统计,2006年,全省共利用总局信息数据109055条,发现28883

企业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存在问题,涉及应补税(费)金额

12899.74万元。在试点工作过程中,全省各级地税部门以“三个三”工作措施为

指导,正确理解、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体现出高度的责任感和大局意

识,其中杭州、嘉兴、湖州、温州市局为此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出的成绩,

特别是杭州市拱墅税务分局多次向总局地方税司有关领导和外省同行汇报和演示城

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信息比对的过程,体现出我省信息比对的水平和

效率,得到总局领导的肯定和其他省、市地税局的好评。

为进一步加强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提高税收的科

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堵塞漏洞,强化税源管理,保证应收尽收,省局从2007

年起,将根据总局下传的两税分户征管信息,定期传送给市、县(市、区)地方税

务局。为便于各地正确理解和使用省局分解下发的两税信息,提高城建税和教育费

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信息比对工作的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两税信息传递的内容

(一)税务登记信息。包括纳税人主管税务(国税)机关代码、纳税人识别

号、纳税人名称、注册类型(主要用于内、外资企业的识别)、法人代表名称、办

税、工商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地址、纳税人状态(分为:正常、停业、非

正常、注销)。

(二)两税入库信息。入库税款是指当期剔除和滞纳金后,包括查补入库

税款在内的实际征收入库的税款。包括“双定户”入库税款。

(三)两税申报信息。包括当期应税销售额和当期应纳税款。其中,应纳税款

是指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预缴或由税务机关直接核定并按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征

收的应纳税款。

(四)欠税信息。包括期初欠税、当期新增欠税、当期清理欠税、期末欠税。

(五)退税信息。包括出口退税、减免退税、汇算结算退税、误收退税、先征

后退退税、其他退税。

(六)当期查补入库税款。

(七)当期和滞纳金金额。

二、两税信息的传递时间和方式

(一)从2007年开始,总局对两税信息数据分季统计,按季下传,每次下传

信息的时间是次季度第2个月的10日后。省局接收到总局数据后,会及时分发给

各市、县(市、区)局,同时分别在省局税政三处主页、浙江地税应用系统工作交

流平台上发出通知。

(二)2006年全年的两税信息数据省局已于4月底前发送完毕。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利用两税信息进行城建税和教育费附

加、地方教育附加的信息比对,是提高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征管质

量与效率的一项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三个三”工作措施的具体体现。各地要充

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各单位分管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局领导要总负责,有关政策业务

管理部门和信息中心分工协作,按省局要求充分利用好两税信息资源,把信息比对

工作作为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源管理的重要环节抓紧抓实。

(二)建立健全制度,确保信息安全。总局下传的两税信息数据均为涉税企业

的明信息,各地应对接收利用总局两税数据的安全负责。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加强税收征管业务数据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160号)和《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电子数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29

号)的要求,严格控制数据的使用范围,做好权限管理和加密处理工作。与此项工

作无关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查询和使用总局下传的两税信息,同时不得对数据进

行复制和对外传播。

(三)明确工作流程,定期反馈成果。各级地税局要根据省局的要求不折不扣

地做好利用总局两税信息进行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信息比对工

作,主管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政策业务的处(科)室要与信息中心

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对通过信息比对发现的问题,应认真分析原因,及时总结情

况,包括比对成功率,漏征漏管的原因,税(费)款的应纳与实纳差异,核查补税

情况等。各市、县(市、区)局应每半年向省局报告一次比对分析情况,上半年的

比对分析情况于当年的925日前报送,全年的比对分析情况于次年的410

前报送(2006年全年的比对分析情况于2007625日前上报省局)。

各地在两税的比对分析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局联系。

ОО七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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