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述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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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23日发(作者:环球雅思怎么样)

啊雹重圈蟹圈圜2017年第16卷 第_5期

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述略

口刘宗仁潘光达

【内容摘要】随着汽车保有量的增多,道路交通事故日益成为威胁生命和人身安全的杀手,而醉驾是其重要原因。《刑法修正

案(八)》将醉驾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产生了很大的社会效应。但依照现行刑法,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在量刑上仍

存在刑期设置不尽合理,司法中所提取量刑情节不尽规范,不同司法机关量刑不够均衡,司法解释滞后等问题。为

进一步完善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除了以血液酒精浓度为标准的量刑基准,还应建立健全醉驾行为风险分级

制度,司法中严格把控从轻处罚的情节标准,在适用法律上处理好与行政处罚的连接,优先适用刑法。

【关键词】醉驾;危险驾驶罪;量刑;醉驾风险分级

【作者单位】刘宗仁,潘光迭;佳木斯大学

引言

三为本罪客观方面,醉酒型危险驾驶中,体现在行为人于道

路上进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其中涵盖道路、醉驾以及

机动车主要的客观因素。

(三)现行刑法对危险驾驶罪的量刑0 2013年最高人民

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

由于醉酒型危险驾驶对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为了缩

减这一现象出现,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刑法修正案

(八)》正式将醉驾列入危险驾驶罪范围内。《刑法修正案

(九)》第八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醉酒驾驶

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在道路上驾

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O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

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 型危险驾驶罪量刑上不统一、不规范。而量刑的统一化、规

但由于规定过于笼统,同时由于司法解释的滞后,造成醉驾

范化、合理化不仅能够增强法律的明确性、确定性,也能对机

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同时作出了“醉酒驾驶机动车,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

动车驾驶员起到更好的约束和预示作用,减少醉驾危险驾驶

行为的出现,确保驾驶员以及行人的人身安全。 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等规定。_ 而我

二、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概述

(一)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概念和量刑基准。醉酒驾驶

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

役,并处罚金”。

指的是由于饮酒原因导致的个人意识部分或全部丧失,并且

在这种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特指醉

三、当前我国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存在的问题

(一)刑法对醉驾犯罪法定量刑设置不尽合理。醉酒驾

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犯。依照2013年、最高

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

驶引发车祸事故成为严重社会问题,为对这一风险进行防

范,刑法将其归纳至体系中去,出发点是为了保护人民的利

益不受侵害。但有关量刑的问题长期遭受质疑,刑法对醉酒

犯罪的量刑缺乏合理性。量刑偏轻导致在犯罪行为产生后,

仅仅接受几个月时间的拘役和现金处罚,犯罪成本比较低,

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较高,无法起到有效的警惕作用。

(二)提取量刑情节不尽规范。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实际 量加重减轻、从重从轻的基准。量刑影响因素数量众多,只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

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O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

驶机动车。”

文姬认为,基准刑是统一和规范量刑的基础,是刑罚裁

有相对重要性高的规范性量刑影响因素才能成为基准事实, 上仍属于轻微罪,最高处罚结果为拘役,且对量刑情节的提

担当统一量刑的基础。所以,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拘役判决的

基准事实是血液酒精含量,罚金判决的基准事实则需要同时

考虑血液酒精含量和车型(或者其他代表行为人经济状况的 驾驶罪发生时的地点、时间、车型等因素,没有进行提取,宣

变量)。

取缺少规范性,相关案例中,最终判决提取的内容基本上以

被告人血醇含量、认罪、自首坦白为主。但对于醉酒型危险

告刑未将这部分因素纳入考量范围内。

酒醉驾驶行为所发生的时间、地点、车型、车速等对于确

定行为的危险性和情节的严重性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严重

(二)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分析。其一为本罪

主体认定。醉酒型危险驾驶的构成要件中,其主体为具备刑

事责任能力的年满十六周岁的自然人,并且限定为在道路上 程度与醉驾行为发生时交通的繁忙程度、车型的大小、车速

驾驶机动车。其二为本罪主观认定,重点集中在行为人实施

行为过程中是否对其造成危害可能性的主观上的认知。其

lnthn ̄triai& e|anoo T hline,

等成正比。乘客越多,情节越严重;道路上行人、车辆越密

集,情节越严重;越接近高峰时段,情节越严重;车型越大,

■重冒匝圈圜圈201 7年第16卷第 5期

第二,应考量已经对社会造成的财产、人身的损失。已

造成的损失越大,处罚越重。

第三,应考量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如:对行为危害 里程越长,情节越严重;夜间重于白天;城镇重于乡村;高速

性的认识,有无自首、坦白、可矜情由等。 公路重于普通公路。总之,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的程度越

第四,在罚金刑的适用上,应兼顾考量行为人的经济状

况,是否积极自愿赔偿等。经济状况越好,处罚越重;不积极

自愿赔偿的,加重处罚。

第五,在触犯了醉酒驾驶的犯罪行为后,相关部门能够

节越严重;相对车速越快,情节越严重;可视距离越近,情节

越严重;路况越危险,情节越严重;醉驾持续时间越长,行驶

大,造成危害的可能性越大,情节越严重。

(三)司法机关量刑不均衡。当前,醉酒型危险驾驶的量

刑缺少全国性统一标准,司法机关量刑不均衡。大部分地区

内部已经形成了统一看法,同一个地区的司法机关对于这一

罪名的量刑基本上能够达成一致。但我国各省经济发展水

平有差异,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的量刑存在较大的区别。 危险性量化呈现在人们面前。

量刑的不均衡使得相同犯罪情节的处罚结果之间存在较大

在审查和判决中,对风险分级制度进行参考,使犯罪行为的

(三)严格把控从轻处罚的情节标准。从轻处罚主要是

的差异,不仅对法律以及司法机关的权威性产生不利影响,

也不利于法律的遵守和执行。

(四)司法解释滞后。量刑的公平性依赖于立法,司法解

释滞后影响到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我国刑法体系中, 缓刑的标准,在行为人血液酒精含量在150以下、未造成重

存在这样一种观点,即立法应当粗,不应过于细致,对于法律

条文的说明过于简单和笼统,法官的量刑自由比较大,其个

人意志左右判决结果。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中,法律条

文中的“情节显著轻微”等均未作出详细的说明;司法解释未 通事故,且对调查工作能够积极配合等。对于从轻处罚情节

能对免刑、缓刑等情况进行及时有效指导规范。因此,司法

解释滞后,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产生不良影响,法官

自由裁量权过大,极有可能导致滥用职权现象的发生。

四、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的完善

(一)建立以血液酒精浓度为标准的量刑基准。建立以

血液酒精浓度作为标准的量刑基准,科学系统地实施量刑,

法律条文中模糊部分清晰化。具体实施中,应严格把握血液

中酒精含量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血醇浓度越高,量刑越重;

我国刑法对醉驾的人罪标准相对比较高,并且情节的严重性

已经予以考虑,人罪条件无需增设其他内容。同时,应明确

刑法中对于醉驾的标准,对法律条文进行详细的补充完善,

作出清晰的界定。

(二)建立醉驾行为风险分级制度。对于醉酒型危险驾

驶罪的量刑,应当在整体统一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的不

同,体现出差异性,建立醉驾行为的风险分级制度。其中“统 律上和司法活动中的相关程序机制,在司法中严格把控从轻

”是指血液酒精含量为Xmg/100ml(X大于等于80)是全国

性质的入罪标准条件,无论在全国任何区域内,一旦触犯了

全国性质的入罪标准,则必须受到刑罚,“差异性”则是指在

犯罪已经构成的条件下,对不同醉酒驾驶的危险行为所产生

的危害性进行具体的分析,显示出量刑的规范性。因此可建

立醉驾行为风险分级模型,对行为所造成的社会风险程度进

行划分,并且对不同等级赋予相应的分值,代表行为风险的

严重程度。

第一,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作为行为犯,应考量对社会造

成的危害“可能性”之程度。即考察行为发生时的情节,乘客

越多,处罚越重;道路上行人、车辆越密集,处罚越重;越接近

高峰时段,处罚越重;车型越大,处罚越重;相对车速越快,

罚越重;可视距离越近,处罚越重;路况越危险,处罚越重;

驾持续时间越长,行驶里程越大,处罚越重;夜间重于白天;

城镇重于乡村;高速公路重于普通公路。

42・

针对认罪态度良好、酗酒程度低、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以及财

产损失的情节,但在不同地区对这一要求的执行情况有所不

同,因此应当严格把控从轻处罚的情节标准。一是应当明确

大交通事故、获取被害人谅解、认罪态度良好的前提下,处罚

可采用缓刑。二是应当对免刑的适用情况作出明确规定,要

求行为人血液酒精含量100内,行为风险指数低,未造成交

的严格把控,能够使犯罪行为人深刻认知到醉酒驾驶的危害

性,防止二次犯罪的发生。

(四)与行政处罚合理协调。醉酒型危险驾驶的案件处

理中,相关部门应当注意对刑法以及行政处罚两者之间的合

理协调。《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醉酒驾车的规定与刑法中

醉酒型危险驾驶的规定有所重合,应先适用民法、行政法等,

部门法无法适用的情况下,采用刑法。从立法的角度而言,

刑法处于最后的位置,而司法角度中,刑法应当排在首位。

因此将刑法中的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与相关的行政法规进行

连接,能使醉酒驾驶行为的法律趋于规范化和完整化。

五、结语

综上所述,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已纳入刑法范畴,但尚需

完善。为此,不仅要确立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拘役刑和罚金刑

的刑罚基准,还应建立健全醉驾行为风险分级制度,完善法

处罚的情节标准,在适用法律上处理好与行政处罚的连接,

优先适用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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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dustrial&Science Tribu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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