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结婚年龄是多少 中国法定结婚年龄

更新时间:2024-11-06 15:22:49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3日发(作者:李晓璐)

法定结婚年龄是多少 中国法定结婚年龄

男女结婚年龄 确定的依据:

法定婚龄的确定,一方面要考虑自然因素,即人的身体发育和

智力成熟情况,另一方面要考虑社会因素,即政治、经济及人口发展

情况.我国1950年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为男二十岁,女十八岁。

与当时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与人民众的觉悟程度和接受

能力相适应。1980年修改婚姻法时,一方面考虑适当提高法定婚龄

有利于广大青年的身心健康、工作和学习,以及计划生育工作;同时

也注意到法定婚龄过高,不符合自然规律的要求,也脱离众、脱离

农村实际。因此规定 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男女结婚年龄 国家规定是多大:

大多数国家的合法结婚年龄大多在18岁或16岁。联合国人权

委员会认为,合法结婚年龄不应低于15岁。但因宗教、民族、种族、

地区、生育政策等因素,尤其在穆斯林国家,法定结婚年龄普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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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目前是世界上法定结婚年龄最大的国家,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

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男女结婚年龄

新婚姻法关于法定结婚年龄的规定没有改变,仍维持1980

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即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的: 结婚年龄,

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法定结婚年龄,是

指法律规定的结婚的最低年龄。也就是说,男女双方不到这个年龄就

不能结婚,只有达到或高于这个年龄才能结婚,至于结婚的最高年龄,

则无限制。婚姻关系的性质和特点,要求男女当事人必须达到适婚年

龄,只有这样,他们才能具备必要的生理和心理条件,才能在处理婚

事时做出判断,才能在婚后承担对家庭、子女和社会应尽的责任。婚

姻法确定的男二十二周岁、女二十周岁的法定结婚年龄,既考虑了男

女青年的身心发育,又考虑了国家控制人口,城乡众的接受程度,

是符合我国国情的。

我国的法定婚龄

2

中国大陆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

二十周岁。

中国港台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18岁、女不得早于16

我国1950年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为男二十岁,女十八岁。

因此规定 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这次修订

婚姻法,有的同志建议将男女的结婚年龄统一为一个标准,或均为二

十二周岁,或均为二十周岁。

我国婚姻法关于婚龄的规定,不是必婚年龄,也不是最佳婚龄,

而是结婚的最低年龄,是划分违法婚姻与合法婚姻的年龄界限,只有

达到了法定婚龄才能结婚,否则就是违法。法定婚龄不妨碍男女在自

愿基础上,根据本人情况推迟结婚时间,为贯彻我国计划生育国策,

婚姻法也鼓励晚婚晚育。一些单位以享受优惠政策的婚龄代替法定婚

龄,不达到这一结婚年龄,不批准男女双方结婚,这样做是不妥的。

法律是倡导晚婚,而不是强制晚婚,不是说结婚越晚越好。为保障在

婚龄问题上严格执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 申请结婚的当事

人,因受单位或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机关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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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符合婚姻法和本办法规定的,也应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婚姻法规定的婚龄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

法律也允许对婚龄作出例外规定。比如考虑我国多民族的特点,婚姻

法第五十条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

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 我国一些民族自治地方的立

法机关对婚姻法中的法定婚龄作了变通规定。比如宁夏、新疆、内蒙

古、西藏等自治区和一些自治州、自治县,均以男二十周岁,女十八

周岁作为本地区的最低婚龄。但这些变通规定仅适用于少数民族,

适用生活在该地区的汉族。

晚婚年龄和各地的晚婚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没有晚婚年龄的规定。只是现行计

划生育政策鼓励晚婚,人们通常会觉得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

十三周岁的初婚为晚婚。晚婚年龄与法定婚龄不同,它不是强制性的,

而只是鼓励性、提倡性的结婚年龄。晚婚的概念很简单,比法定日期

晚了就是晚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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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婚假3+晚婚假7=10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

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

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

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

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晚婚、晚育的,由雇主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奖励。农

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和个体工商户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上海:婚假3+晚婚假7=10

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符

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

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

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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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婚假3+晚婚假7=10

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七日。国

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育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

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

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实行生育保险制度后参加保险的,按照

保险的规定执行。晚婚、晚育期间工资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与国家规

定的婚假、产假相同。 农村居民晚婚、晚育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

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重庆:婚假3+晚婚假10=13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

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

育。晚婚的职工,增加婚假十个工作日;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二十

个工作日。增加的婚假、产假视为工作时间。晚婚、晚育的职工,所

在单位可给予一次性奖励或其他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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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婚假3+晚婚假20=23

25周岁、女23周岁登记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4周岁

初次生育为晚育。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晚婚、

晚育的职工以下奖励:()晚婚的初婚者,延长婚假20;()晚育

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

荣证的,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

护理假为20天。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

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农民以及城市无用工单位

的人员晚婚晚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福建:晚婚的婚假=15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晚婚的,婚假为十五日;晚育又领

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为一百三十五日至一百八十日,

男方照顾假为七日至十日。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

影响晋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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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晚婚的婚假=30

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晚婚

后生育或者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实行晚婚、

育的夫妻双方,享受下列优待:()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

工实行晚婚的,其婚假为30;实行晚育的,其产假为105天,并

给男方护理假15;()农村居民实行晚婚或者晚育的,免去夫妻双

方两年本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

广东:婚假3+晚婚假10=13

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

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可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广西:婚假3+晚婚假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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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周岁、23周岁以上初婚的职工,除国家规定的假期外,

另增加晚婚假12;已婚女职工在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

产假14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

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20;对晚婚晚育者,婚假、产假期间,

工资、奖金照发,不影响其应享受的福利及评奖评优。

贵州:婚假3+晚婚假10=13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

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

方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7;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

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90;接受节育手术的,按照规定享受休

假。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

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农民晚婚的,免除夫妻双方1年的农村义

务工;晚育的,免除产妇1年的农村义务工。

河北:婚假3+晚婚假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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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晚婚晚育,应当获得奖励。按法定结婚年龄推迟三年以上

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为晚育。实行

晚婚的,奖励婚假十五天;实行晚育的,奖励产假四十五天,并给予

男方护理假十天。奖励婚、产假期间,享受正常婚、产假待遇。

河南:婚假3+晚婚假18=21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除国

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

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

假期间视为出勤。公民晚婚晚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给予适当照顾。

黑龙江:婚假3+晚婚假15=18

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日,假期工资照发。职工晚育的,

女职工产假可以延长至一百八十日,假期工资照发,不影响聘任、工

资调整、职级晋升;男职工享受护理假五至十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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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

湖北:婚假3+晚婚假15=18

晚婚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已婚妇女

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

10天护理假。婚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接

受节育手术的,其工作单位应当凭节育手术证明,按有关规定给予假

期,并发给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

湖南:婚假3+晚婚假12=15

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晚育的,除

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

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增加的产

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农村居民晚育的,减免本人当年村内集体生产

公益事业所筹资金;城镇无业居民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

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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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婚假3+晚婚假12=15

实行晚婚晚育的职工,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或者福利待遇:

()晚婚的职工,凭《结婚证》增加婚假十二天;()晚育的女职工,

《生殖保健服务证》增加产假三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天;()

农村村民凭《结婚证》或者《生殖保健服务证》,享受当地乡()

民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本条前三项以外的人员,凭《结婚证》或

者《生殖保健服务证》,享受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晚婚晚

育的职工,在享受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其正常工作对待,工

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

江苏:婚假3+晚婚假10=13

对晚婚的,延长婚假十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

婚的,一方享受。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

十天。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农村居民及城镇无业人员晚婚、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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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扬和奖励。

江西:婚假3+晚婚假15=18

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晚婚、晚育的,除享

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晚婚的增加婚假15;晚育的增加产假30日,

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日。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农

民实行晚婚晚育的,由当地乡()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村民委员

会优先安排宅基地。本条例所称晚婚,指男方年满25周岁,女方年

23周岁的初婚;晚育,指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生育第一胎。

辽宁:婚假3+晚婚假7=10

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满

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7

;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增加60日,男方护

理假为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农村村民晚婚、

晚育的,应当给予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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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婚假3+晚婚假15=18

公民比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初婚者为晚婚。已婚妇女比法定

婚龄推迟四年以上初育者为晚育。晚婚者增加婚假十五日;晚育者增

加产假三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日。对晚婚晚育者还可以给予其

他形式的奖励。

宁夏:婚假3+晚婚假15=18

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

光荣证》的,可以增加产假四十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工资、

资金照发。夫妻不在一地的,除探亲假外,另外给予男方护理假三十

天,享受探亲假待遇;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增加婚

假十五天,晚育的增加产假十四天,晚婚、晚育假期内工资、奖金照

发。农民夫妻晚婚、晚育的免去当年的无报酬农村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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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婚假3+晚婚假15=18

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组织从业人员晚婚的,增加婚假15

;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30日,其配偶享受10日看护假。公民接受

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增加的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

以及看护假期间按出全勤发工资,不影响调资、晋级、福利待遇和评

奖。

山东:婚假3+晚婚假14=17

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女

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

假七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

遇不变。农民、城镇失业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由乡()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或者村()民委员会给予适当奖励,并提供优先优惠的计

划生育技术服务。

山西:晚婚的婚假=1个月

15

符合晚婚规定的,享受婚假1个月;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双方

晚婚的双方享受。符合晚育规定的,女方享受产假4个月,男方享受

护理假15;产假期间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享受产假6个月。婚假、

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农业人口,

实行晚婚或晚育的,免去一方或双方1年的集体义务工。

陕西:婚假3+晚婚假20=23

男二十五周岁以上、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二十四

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职工实行晚婚的,

加婚假二十天;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

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

天。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接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

福利待遇;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生育

津贴。职工达到晚婚年龄而未婚的,在参加集资建房和分配住房时,

与已婚者享受同等待遇。农民和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由所

在的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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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婚假3+晚婚假20=23

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已婚妇女晚

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

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农村人口中晚婚、

晚育的,基层人民政府可予以适当奖励。

新疆:婚假3+晚婚假20=23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

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女职工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

产假外,增加30天产假,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

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农牧民晚婚、晚育的,减免夫妻双方一

年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或者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相应奖

励。

云南:婚假3+晚婚假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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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的公民,依法登记初婚的为

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机关、企

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晚婚的,在国家规定的

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五天;晚育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护理

假七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女方增加

产假十五天。 前款规定的休假视同出勤。

浙江:婚假3+晚婚假12=15

晚婚晚育的,应当给予奖励和照顾。具体办法由县(市、区)

民政府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晚婚的,

增加婚假十二天,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晚育的,男方可

享受七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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