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结婚年龄是多少 中国法定结婚年龄
男女结婚年龄 确定的依据:
法定婚龄的确定,一方面要考虑自然因素,即人的身体发育和
智力成熟情况,另一方面要考虑社会因素,即政治、经济及人口发展
情况.我国1950年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为男二十岁,女十八岁。这
与当时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与人民众的觉悟程度和接受
能力相适应。1980年修改婚姻法时,一方面考虑适当提高法定婚龄
有利于广大青年的身心健康、工作和学习,以及计划生育工作;同时
也注意到法定婚龄过高,不符合自然规律的要求,也脱离众、脱离
农村实际。因此规定 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
男女结婚年龄 国家规定是多大:
大多数国家的合法结婚年龄大多在18岁或16岁。联合国人权
委员会认为,合法结婚年龄不应低于15岁。但因宗教、民族、种族、
地区、生育政策等因素,尤其在穆斯林国家,法定结婚年龄普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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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目前是世界上法定结婚年龄最大的国家,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
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男女结婚年龄
新婚姻法关于法定结婚年龄的规定没有改变,仍维持1980年
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即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的: 结婚年龄,
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法定结婚年龄,是
指法律规定的结婚的最低年龄。也就是说,男女双方不到这个年龄就
不能结婚,只有达到或高于这个年龄才能结婚,至于结婚的最高年龄,
则无限制。婚姻关系的性质和特点,要求男女当事人必须达到适婚年
龄,只有这样,他们才能具备必要的生理和心理条件,才能在处理婚
事时做出判断,才能在婚后承担对家庭、子女和社会应尽的责任。婚
姻法确定的男二十二周岁、女二十周岁的法定结婚年龄,既考虑了男
女青年的身心发育,又考虑了国家控制人口,城乡众的接受程度,
是符合我国国情的。
我国的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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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
二十周岁。
中国港台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18岁、女不得早于16岁
我国1950年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为男二十岁,女十八岁。
因此规定 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这次修订
婚姻法,有的同志建议将男女的结婚年龄统一为一个标准,或均为二
十二周岁,或均为二十周岁。
我国婚姻法关于婚龄的规定,不是必婚年龄,也不是最佳婚龄,
而是结婚的最低年龄,是划分违法婚姻与合法婚姻的年龄界限,只有
达到了法定婚龄才能结婚,否则就是违法。法定婚龄不妨碍男女在自
愿基础上,根据本人情况推迟结婚时间,为贯彻我国计划生育国策,
婚姻法也鼓励晚婚晚育。一些单位以享受优惠政策的婚龄代替法定婚
龄,不达到这一结婚年龄,不批准男女双方结婚,这样做是不妥的。
法律是倡导晚婚,而不是强制晚婚,不是说结婚越晚越好。为保障在
婚龄问题上严格执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 申请结婚的当事
人,因受单位或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机关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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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符合婚姻法和本办法规定的,也应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婚姻法规定的婚龄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
法律也允许对婚龄作出例外规定。比如考虑我国多民族的特点,婚姻
法第五十条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
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 我国一些民族自治地方的立
法机关对婚姻法中的法定婚龄作了变通规定。比如宁夏、新疆、内蒙
古、西藏等自治区和一些自治州、自治县,均以男二十周岁,女十八
周岁作为本地区的最低婚龄。但这些变通规定仅适用于少数民族,不
适用生活在该地区的汉族。
晚婚年龄和各地的晚婚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没有晚婚年龄的规定。只是现行计
划生育政策鼓励晚婚,人们通常会觉得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
十三周岁的初婚为晚婚。晚婚年龄与法定婚龄不同,它不是强制性的,
而只是鼓励性、提倡性的结婚年龄。晚婚的概念很简单,比法定日期
晚了就是晚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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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
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
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
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
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晚婚、晚育的,由雇主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奖励。农
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和个体工商户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上海: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符
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
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
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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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七日。国
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育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
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
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实行生育保险制度后参加保险的,按照
保险的规定执行。晚婚、晚育期间工资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与国家规
定的婚假、产假相同。 农村居民晚婚、晚育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
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重庆: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
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
育。晚婚的职工,增加婚假十个工作日;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二十
个工作日。增加的婚假、产假视为工作时间。晚婚、晚育的职工,所
在单位可给予一次性奖励或其他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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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男25周岁、女23周岁登记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4周岁
初次生育为晚育。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晚婚、
晚育的职工以下奖励:(一)晚婚的初婚者,延长婚假20天;(二)晚育
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三)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
荣证的,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
护理假为20天。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
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农民以及城市无用工单位
的人员晚婚晚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福建:晚婚的婚假=15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晚婚的,婚假为十五日;晚育又领
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为一百三十五日至一百八十日,
男方照顾假为七日至十日。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
影响晋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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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晚婚的婚假=30天
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晚婚
后生育或者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实行晚婚、晚
育的夫妻双方,享受下列优待:(一)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
工实行晚婚的,其婚假为30天;实行晚育的,其产假为105天,并
给男方护理假15天;(二)农村居民实行晚婚或者晚育的,免去夫妻双
方两年本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
广东: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
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可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广西: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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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的职工,除国家规定的假期外,
另增加晚婚假12天;已婚女职工在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
产假14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
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20天;对晚婚晚育者,婚假、产假期间,
工资、奖金照发,不影响其应享受的福利及评奖评优。
贵州: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
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
方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7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
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90天;接受节育手术的,按照规定享受休
假。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
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农民晚婚的,免除夫妻双方1年的农村义
务工;晚育的,免除产妇1年的农村义务工。
河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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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晚婚晚育,应当获得奖励。按法定结婚年龄推迟三年以上
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为晚育。实行
晚婚的,奖励婚假十五天;实行晚育的,奖励产假四十五天,并给予
男方护理假十天。奖励婚、产假期间,享受正常婚、产假待遇。
河南:婚假3天+晚婚假18天=21天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除国
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
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
假期间视为出勤。公民晚婚晚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给予适当照顾。
黑龙江: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日,假期工资照发。职工晚育的,
女职工产假可以延长至一百八十日,假期工资照发,不影响聘任、工
资调整、职级晋升;男职工享受护理假五至十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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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
湖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晚婚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已婚妇女
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
10天护理假。婚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接
受节育手术的,其工作单位应当凭节育手术证明,按有关规定给予假
期,并发给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
湖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晚育的,除
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
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增加的产
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农村居民晚育的,减免本人当年村内集体生产
公益事业所筹资金;城镇无业居民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
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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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实行晚婚晚育的职工,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或者福利待遇:
(一)晚婚的职工,凭《结婚证》增加婚假十二天;(二)晚育的女职工,
凭《生殖保健服务证》增加产假三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天;(三)
农村村民凭《结婚证》或者《生殖保健服务证》,享受当地乡(镇)人
民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四)本条前三项以外的人员,凭《结婚证》或
者《生殖保健服务证》,享受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晚婚晚
育的职工,在享受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其正常工作对待,工
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
江苏: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对晚婚的,延长婚假十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
婚的,一方享受。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
十天。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农村居民及城镇无业人员晚婚、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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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扬和奖励。
江西: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晚婚、晚育的,除享
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晚育的增加产假30日,
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日。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农
民实行晚婚晚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村民委员
会优先安排宅基地。本条例所称晚婚,指男方年满25周岁,女方年
满23周岁的初婚;晚育,指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生育第一胎。
辽宁: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满
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7
日;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增加60日,男方护
理假为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农村村民晚婚、
晚育的,应当给予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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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公民比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初婚者为晚婚。已婚妇女比法定
婚龄推迟四年以上初育者为晚育。晚婚者增加婚假十五日;晚育者增
加产假三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日。对晚婚晚育者还可以给予其
他形式的奖励。
宁夏: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
光荣证》的,可以增加产假四十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工资、
资金照发。夫妻不在一地的,除探亲假外,另外给予男方护理假三十
天,享受探亲假待遇;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增加婚
假十五天,晚育的增加产假十四天,晚婚、晚育假期内工资、奖金照
发。农民夫妻晚婚、晚育的免去当年的无报酬农村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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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组织从业人员晚婚的,增加婚假15
日;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30日,其配偶享受10日看护假。公民接受
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增加的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
以及看护假期间按出全勤发工资,不影响调资、晋级、福利待遇和评
奖。
山东:婚假3天+晚婚假14天=17天
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女
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
假七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
遇不变。农民、城镇失业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给予适当奖励,并提供优先优惠的计
划生育技术服务。
山西:晚婚的婚假=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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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晚婚规定的,享受婚假1个月;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双方
晚婚的双方享受。符合晚育规定的,女方享受产假4个月,男方享受
护理假15日;产假期间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享受产假6个月。婚假、
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农业人口,
实行晚婚或晚育的,免去一方或双方1年的集体义务工。
陕西: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男二十五周岁以上、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二十四
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职工实行晚婚的,增
加婚假二十天;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
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
天。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接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
福利待遇;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生育
津贴。职工达到晚婚年龄而未婚的,在参加集资建房和分配住房时,
与已婚者享受同等待遇。农民和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由所
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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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妇女晚
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
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农村人口中晚婚、
晚育的,基层人民政府可予以适当奖励。
新疆: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
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女职工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
产假外,增加30天产假,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
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农牧民晚婚、晚育的,减免夫妻双方一
年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或者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相应奖
励。
云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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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的公民,依法登记初婚的为
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机关、企
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晚婚的,在国家规定的
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五天;晚育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护理
假七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女方增加
产假十五天。 前款规定的休假视同出勤。
浙江: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晚婚晚育的,应当给予奖励和照顾。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
民政府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晚婚的,
增加婚假十二天,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晚育的,男方可
享受七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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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3 09:55:2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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