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解读
一、总纲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针对农民工这一特殊体、拖欠工
资这个重点问题来设计的,将多年来在实践中成熟有效的治理拖欠农
民工工资问题的措施,包括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总承包单位代发、
用工实名制、工资保证金等措施上升为法律规范,有效保障了农民工
的利益,并且加强了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
A、明确各方主体责任
B、主抓源头预防工作
C、明确特殊情况下农民工工资的清偿主体
二、为确保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明确各方主体责任
1、明确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首要责任;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属地监管责任,并列入政府考核和监督
内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排查与调处工作;
3、人社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并监督检查,以及查处相
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
4、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
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
5、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以及其他相关部门依法承担相应职责,
做好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工作;
6、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按照职责依法维护农民工
获得工资的权利,发挥新闻媒体普法宣传和舆论监督作用。
三、为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主抓源头预防工作
1、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
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
支付方式等内容;
2、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
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3、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
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4、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
至少保存3年;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
单。
四、特殊情况下农民工工资清偿主体的明确
由于企业生产组织方式和用工方式日趋复杂,农民工工资的清偿
主体往往难以及时确定,严重影响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快速解决。
《条例》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对一些特殊情形下拖欠农民工工资
的清偿作了规定:
1、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农民工已经付出劳
动而未获得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即由该单位或者其出资
人清偿;
2、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
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
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3、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
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即由
发包的组织与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
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
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5、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拖欠农
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不清偿的,由出资人依法清偿;
6、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时,应当在实施合并或者分立前依法
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经与农民工书面协商一致的,可以由合并或
者分立后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清偿;
7、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
被撤销或者依法解散的,应当在申请注销登记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
工工资;未按规定清偿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主要出资人,应当在注
册新用人单位前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本文发布于:2023-05-23 09:43:4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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