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继承编重点解读大全

更新时间:2024-11-05 16:09:40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3日发(作者:女友落难记)

《民法典》继承编重点解读大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下称“《继承法》”)于1985年颁布实施,在之

后的三十多年是调整继承法律关系的基本依据,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个人

财富倍速增长、社会人口结构的变化及家庭结构的复杂化,继承法已脱节于时

代发展,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此次,《民法典》对《继承法》的相关制度进行

了补充和完善。

增加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的代位继承,扩大法定继承的范围

《继承法司法解释》 《民法典》 《继承法》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

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

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

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妹先于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

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

承人的兄弟妹的子女代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

位继承 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

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

遗产份额。

25.被继承人的孙子女、

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

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

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

第十一条【代位继承】

的限制。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

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

26.被继承人的养子女、

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

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

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

的遗产份额。

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

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

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

也可以代位继承。

关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位问题,《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沿用《继

承法》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

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

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

顺序继承人继承。”

现代法治理念强调尊重和保护私有财产,基于法律对法定继承人范围与顺位的

限制,被继承人遗产可能在既无遗嘱也无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收归国家或集

体所有。随着国家生育政策调整、婚姻观及生育观的变化,家庭成员关系与结

构也在发生变化。为最大化的保护公民个人财产权利,并倡导、鼓励家庭成员

之间的相互扶助,《民法典》在保留原有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位规则下,增

加规定代位继承人的范围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扩大到被继承人兄弟

妹的子女,即以增加代位继承人的方式扩大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这种变

化,对未来家庭成员关系、无子女的被继承人财产继承问题,将产生较大的影

响。

司法实践中需要关注的是:(1)代位继承只发生在法定继承中,在遗嘱继承和

遗赠情况下是不适用的。(2)代位继承的主体仅限于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

血亲和被继承人兄弟妹的子女,而不包括被继承人子女或兄弟妹的其他继

承人。(3)代位继承人继承的是被代位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4)代位

继承发生后,继承的财产不进入被代位人的遗产范围再进行分配,而是直接归

代位人所有。

判断数份遗嘱效力时,公证遗嘱不再有优先效力

《继承法司法解释》 《民法典》 《继承法》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第二十条 【遗嘱的撤

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销、变更】遗嘱人可以撤

所立的遗嘱。 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

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

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

内容的撤回。 准。 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自书、代书、录音、口头

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

证遗嘱

42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

嘱。

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关于数份遗嘱的效力顺位认定问题,现行《继承法》及司法解释的认定规则

是: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

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则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即后立遗

嘱效力高于先立遗嘱,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形式遗嘱,在先公证遗嘱只能

由公证遗嘱推翻。法律如此规定,有其时代背景和立法考量。多年来,公证在

遗嘱继承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因被继承人来不及变更或撤销公证遗

嘱,导致未能按被继承人真实意愿处理遗产。由于公证遗嘱是由公证处指派公

证员进行见证及辅导所立,并以公证处名义出具公证文书对遗嘱签署过程及遗

嘱内容进行固定,因此,公证遗嘱具备严谨、稳定及公信等特征。但也正是因

为公证的严谨性和程序性要求,其灵活性较差,在实践中立遗嘱人可能会因为

主客观原因(如突发疾病、人身自由受限、身处)而无法再次办理公证来

撤销或变更在先遗嘱,虽然留有与在先公证遗嘱内容不同的其他形式遗嘱,但

因公证遗嘱具有法定优先性,在后遗嘱未能被采用。

《民法典》关于继承部分的规定,除顺应技术普及新增了打印遗嘱、录像遗嘱

的遗嘱形式外,根据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修改了数份遗嘱效力顺位认定

规则,在被继承人留有多份遗嘱的情况下,仅以时间先后顺序判断效力顺位,

以最后立的遗嘱为准,充分体现了法律对被继承人真实意愿的保护和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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