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殴罪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聚众⽃殴罪相关法律知识科普】羁押必要性审查是为了进⼀步维护犯罪嫌疑⼈的合法权益,犯罪嫌疑⼈委托的律师
可以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那么聚众⽃殴罪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的法律规定有哪
些呢?下⾯,店铺⼩编将在下⽂中为您详细介绍,欢迎阅读了解。
聚众⽃殴罪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刘某某羁押必要性审查
事实与理由:
作为刘某某的代理律师认为:没有必要羁押犯罪嫌疑⼈刘某某。
⼀、刘某某不构成聚众⽃殴罪
依据刘某某会见过程中的陈述,刘某某出于朋友帮忙的原因去案发现场附近,⽽且在附近也只是蹲着玩⼿机,没
有参与案发事件的冲突,更没有打架和起哄闹事的⾏为和情节。其本⼈对案发事件的起因、双⽅⼈员的⾝份、事件详
细经过、造成的后果⼀概不清楚、不了解。实质上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
⼆、刘某某没有任何社会危险性
依据2015年10⽉9⽇⾼检会〔2015〕9号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逮捕
社会危险性条件若⼲问题的规定(试⾏)》的通知第⼆条之规定:⼈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应当全⾯把握逮捕条
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除刑诉法第七⼗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
外,应当严格审查是否具备社会危险性条件。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应当收集、固定犯罪嫌疑⼈是否具有社会危险
性的证据。
第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犯罪嫌疑⼈的,应当同时移送证明犯罪嫌疑⼈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证据。对于证明
犯罪事实的证据能够证明犯罪嫌疑⼈具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在提请批准逮捕书中专门予以说明。对于证明犯罪事实
的证据不能证明犯罪嫌疑⼈具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收集、固定犯罪嫌疑⼈具备社会危险性条件的证据,并在提请逮
捕时随卷移送。
第四条规定:⼈民检察院审查认定犯罪嫌疑⼈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应当以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危险性相关证据
为依据,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认定。必要时可以通过讯问犯罪嫌疑⼈、询问证⼈等诉讼参与⼈、听取辩护律师意
见等⽅式,核实相关证据。依据在案证据不能认定犯罪嫌疑⼈符合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的,⼈民检察院可以要求公安
机关补充相关证据,公安机关没有补充移送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代理律师认为,刘某某虽然到过案发现场,但是其没有任何犯罪⾏为,也没有任何社会危险性,检察院不应当批
准逮捕。
三、即使刘某某构成犯罪,也不应当羁押
依据最⾼⼈民检察院《⼈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第17条第4款之规定:案件事实基本查
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
依据2016年7⽉最⾼⼈民检察院刑事执⾏检察厅关于贯彻执⾏《⼈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
⾏)》的指导意见第⼆⼗六条规定: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被告⼈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向办案
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案件证据发⽣重⼤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为系犯罪嫌疑⼈、被告⼈所为的。
第⼆⼗七条之规定: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被告⼈具有以下之⼀情况的:预备犯或者中⽌犯;共同
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主观恶性较⼩的初犯;可能被判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
羁押不致发⽣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综上,代理律师认为,刘某某不构成犯罪,即使构成犯罪;也属于不应当羁押的情况。
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XX
通过以上介绍我们可以看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有相应格式。相信⼤家看了上⾯介绍后,对于羁押必要性审
查申请书的法律知识有了⼀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的法律问题,如果对于这⽅⾯的知识还有什么疑问,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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