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智豪刑事律师网 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医疗事故罪
医疗事故罪
医疗事故罪定义: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
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医疗事故罪
医疗事故罪犯罪构成: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犯
罪对象是生命健康安全正遭受病魔侵害的病人。所以,倘若救治措施不能
客观上起到控制病情发展的作用,则必然由于病情发展而引起人体健康的
更大损害,直至导致伤残、功能障碍和死亡结果。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
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
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
[1]这里的规章制度,是指与保障就诊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有关的诊疗护理
方面的规章制度,包括诊断、处方、麻醉、手术、输血、护理、化验、消
毒、医嘱、查房等各个环节的规程、规则、守则、制度、职责要求,等等。
医疗事故案件中常见的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有:错用药物、错治病人、错
报输血、错报病情、擅离职守、交接班草率、当班失职等。诊疗护理常规,
是指长期以来在诊疗护理实践中被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操作习惯与惯例。各
项诊疗操作和护理,均有一定的操作规程的要求,这些规程是为了保障操
作稳准,避免失误而制定的,在诊疗操作和护理工作中必须遵照执行,否
则就有可能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
2、因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导致病人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或死亡的结果
危害结果的大小是衡量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和区分罪与非罪的
客观标准,构成本罪在客观上必须要求发生了病人重伤或死亡的结果。严
重损害身体健康是指按照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六条所
称的二级医疗事故和三级医疗事故。二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
残疾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是造成就诊人残废或者功能障碍
的。
3、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与病员重伤、死亡之间必须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
系
医疗伤亡结果之形成不同于一般加害事件之处在于。后者是加害行为本
身直接引起人体机体损伤,而前者则多是由于医疗措施未能有效阻止病情
发展而导致病情恶化而引起伤残或死亡,或者是医疗措施对人体侵害直接
引起病人伤亡,或者由于医疗措施客观上加重了病情,促使病人伤亡,可
见医疗伤亡结果的出现既同原患疾病有关,又同医疗行为有关。违章医疗
行为对病情的实际作用可以是四种,即有效、无效、反效、直接破坏人体。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实施
了违章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医务人员是指具有一定医学知识和医疗技能,
取得行医资格,直接从事医疗护理工作的人员,包括医院医务人员及经批
准的个体行医者。由于医务工作有极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和导致人身伤亡
的危险性,所以,国家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向来十分重视对行医者任职资格
的考核,事实上只有具备一定医疗知识和技能,才能避免行医的特殊危险
性,从而达到救死扶伤的目的。目前社会上存在一些既无医疗技能又未取
得行医许可证的非法行医者,这些人不属于医疗事故罪的主体。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主观上对病人伤亡存在重大业务
过失。在这里,本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而不是一般过失,即
从主观上过失程度之轻重来说,行为人主观上存在严重过失。临床医疗活
动本身有特殊的导致人身伤亡的危险性,医务人员稍有不慎即会发生不幸
后果,如果把一般过失行为确定为犯罪,于情理上有失公平、于法律上则
有失于严苛。因此,本罪主观方面是指存在业务过失而不是普通过失。医
务人员依照法律承担救死扶伤的职责,有义务对自己的医疗业务行为负责,
即对病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负责,而医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实际是指其业务技
术水平。
医疗事故罪
医疗事故罪的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处理医疗事故案件时,关键在于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具
体表现为区分以下界限。
1、医疗事故罪与医疗差错的界限
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医务人员虽有违反规章制度、诊
疗护理常规的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但未给就诊人造成死亡、残废、组织
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的行为。医疗差错,从产生的原因区分,
可以分为医疗责任差错和医疗技术差错。其中,医疗责任差错与医疗事故
罪容易混淆,二者都表现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不负责任,违反规
章制度或诊疗护理常规的行为。区别在于所造成的后果不同。前者未造成
就诊人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后者则造成
了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对于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
任,造成医疗差错的,不能以医疗事故罪论处。
2、医疗事故罪与医疗意外的界限
医疗意外,是指由于病情或者病人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
不良后果。它与医疗事故罪都可能发生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的
后果,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主观上有无过失。如果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
严重损害,是因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常规造成的,
则构成医疗事故罪,如上述后果是因医务人员难以预料或难以防范的因素
所引起,由属于医疗意外,不能以犯罪论处。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罪中的
疏忽大意过失颇为相似,二者不但都发生了严重后果,而且对严重后果的
发生都没有预见。二者的区别在于,疏忽大意过失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是应
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医疗意外是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是难以预见而没有预见。
医疗事故罪
医疗事故罪的相关刑法条文及司法解释
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
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
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邹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未经新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
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字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精神药品和放射品的;
(八)未经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本文发布于:2023-05-23 09:37:1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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