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业务(see)

更新时间:2024-11-06 13:58:53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3日发(作者:石家庄市二中)

证券业务

除息

股票发行企业在发放股息或红利时,需要事先进行核对股东名册、召开股东会议等多种准备

工作,于是规定以某日在册股东名单为准,并公告在此日以后一段时期为停止股东过户期。

停止过户期内,股息红利仍发入给登记在册的旧股东,新买进股票的持有者因没有过户就不

能享有领取股息红利的权利,这就称为除息。同时股票买卖价格就应扣除这段时期内应发放

股息红利数,这就是除息交易。

除权

除权与除息一样,也是停止过户期内的一种规定:即新的股票持有人在停止过户期内不能享

有该种股票的增资配股权利。配股权是指股份公司为增加资本发行新股票时,原有股东有优

先认购或认配的权利。这种权利的价值可分以下两种情况计算。

①无偿增资配股的权利价值

=停止过户前一日收盘价-停止过户前一日收盘价÷(1+配股率)

②有偿增资机股权利价值

=停止过户前前一日收盘价-(停止过户前一日收盘价+新股缴款额×配股率)÷(1+配

股率)

其中配股率是每股老股票配发多少新股的比率。 除权以后的股票买卖称除权交易。

(一)分红、配股的概念

投资者购买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对该公司进行投资,同时享有公司分红的权利,一

般来说,上市公司分红有两种形式:向股东派发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上市公司可根据情况

选择其中一种形式进行分红,也可以两种形式同时使用。

现金股利是指以现金形式向股东发放股利,称为派股息或派息;股票股利是指上市公

司向股东无偿赠送股票,红利以股票的形式出现,又称为送红股或送股;另外,投资者还经

常会遇到上市公司转增股本的情况,转增股本与分红有所区别,分红是将当年的收益,在按

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等项目后向股东发放,是股东收益的一种方式,而转增股本也

是上市公司的一种送股形式,但送股的资金不是来自当年可分配盈利而是公司提取的公积

金,因此又可称为公积金转增股本,两者的出处有所不同,另外两者在纳税环节上也有所区

别,但在实际操作中,送红股与转增股本的效果是大体相同的。

配股也是投资者经常会遇到的情况,配股与送股、转增股本不同。配股是指上市公司

为了进一步吸收资金而向公司股东有偿按比例配售一定数量的股票,它本身不是分红,而是

一种筹资方式,是上市公司的一次股票发行行为,公司股东可以自由选择是否购买所配的股

票。

(二)除息与除权交易

因送股、转增股本或配股而使股本增加形成的剔除行为称为除权,即从股价中除去股

东享受的送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的权利;因红利分配引起的剔除行为称为除息,即从股价中

除去股东享受现金股息的权利。

(三)股权(息)登记日与除权(息)基准日

股权(息)登记日是在上市公司分派股利或进行配股时规定一个日期,在此日期收盘

前的股票为"含权股票""含息股票"。在该日收盘后持有该股股票的投资者享受分红配股的

权利,通常该日称为登记日或R日。之所以称为登记日,是因为交易所在该日收盘之后将

认真核对有关资料,对享受分红配股权利的投资者进行核对后登记,全部过程均由交易所主

机自动完成,而不需要投资者去办理登记手续,这也是证券无纸化交易的一个优点。

除权(息)基准日,是相对于股权(息)登记日的下一个交易日,即R+1日,在该日

及以后交易日交易的股票称为"除权股票""除息股票",买入该股票的投资者也就不再享受

此次分红配股的权利,而在股权(息)登记日收盘后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在除权(息)基

准日及以后卖出该股票后,其所享受的分红配股的权利不受影响。

(四)除权与除息报价

除权(息)股票与含权(息)股票的判别在于是否能够享受股利、股息,这也决定了

两者市场价值之间存在差异,一般而言,除权(息)基准日的股价要低于股权登记日的股价,

为保证股票价格的公平性和连续性,需要在除权(息)基准日对该股票进行技术处理,根据

除权(息)具体情况计算得出一个剔除权(息)影响后的价格作为除权(息)指导价或基准

价,又称为除权(息)报价,通常在除权(息)日作为前收盘价来处理。

1、沪市除权与除息报价的具体计算公式有以下几种:

1)除息报价。除息报价=股息登记日收盘价-每股现金股利(股息)

2)除权报价。

a. 送股除权报价=股权登记日收盘价/1+每股送股比例)

b.配股除权报价=(股权登记日收盘价+配股价×配股比例)/1+每股配股比例)

c. 送股与配股同时进行时的除权报价=(股权登记日收盘价+配股价×配股比例)/1+

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3)除息与除权同时存在时的除权除息报价。 除权除息报价=(股权登记日收盘价+

配股价×配股比例-每股现金红利)/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2、深市除权与除息报价的具体计算公式有以下几种:

1 除息报价。除息报价=股息登记日收盘价-每股现金股利(股息)

2 除权报价。

a.送股除权报价=股权登记日收盘价/1+送股率)

b.配股除权报价=(股权登记日收盘价×除权前总股本+配股总数×配股价)/(除权前

总股本+配股总数)

c.送股与配股同时进行时的除权报价=(股权登记日收盘价×除权前总股数+配股总数

×配股价)/(除权前总股本+送股总数+配股总数)

3 除息与除权同时存在时的除权除息报价 除权除息报价=(股权登记日收盘价×

除权前总股本+配股总数×配股价-派现金总额)/(除权前总股本+送股总数+配股总数)

注意的是,股票市场的股价受市场供求本身影响较大,因而除权(息)报价又作为除权(息)

日市场开盘的参考价。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现行做法是在除权(息)基准日,以除权(息)

报价代替该日的前收盘价,作为该日集合竞价和涨跌幅限制的参考,当日开盘价仍由集合竞

价产生,之后的价格由连续竞价产生。

(五)填权与贴权 在除权(息)后一段时间内,如果多数投资者对该股看好,使得该

股股价上涨,其价格高于除权(息)报价,这种行情称为填权。如果股价上涨到除权(息)

前的价格水平,称为填满权。相反,如果多数投资者不看好该股,使得该股股价下跌,其价

格低于除权(息)报价,则为贴权。

(六)送股与派息的领取办法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对投

资者享受的红股和股息实行自动划拨到帐。也就是说,投资者的红股和股息均自动到帐,

需投资者办理任何手续,只是到帐的时间两个交易所有所区别,投资者应注意查询确定。

(七)配股的认购缴款方法

1、上海证券交易所配股认购缴款起始日为R+1日,缴款期限一般为10个交易日内,

投资者可在缴款期内任意一天进行配股缴款。缴款方法:将股票代码600***改为700***

进行买入或卖出(具体应向证券商工作人员询问确定)价格为配股价,数量为:股票数量*

配股比例,具体数量可在券商处查询,如有疑问,可先配1股,第二天交割后再查询余额即

可。如有转配股,代码也应作相应变动,具体方法应查阅该股的配股说明书或向券商工作人

员询问。 2、深圳证券交易所配股认购缴款。配股缴款起始日为R+3,缴款期一般为

10个交易日,投资者可在缴款期内任意一天进行配股缴款。缴款方法:将股票代码0***

8***如为转配股,则改为3***进行买入,价格为配股价,数量为股票数量*配股比例,

不足一股的舍去不配,具体数量可在券商处查询。无论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股票,在进

行配股缴款之后,第二天应及时打印交割单,确认配股的成交,如未成交或余额不为零,应

及时补配。

3、配股费用与上市。配股缴款不收任何手续费。配股缴款期过后,如仍未办理配股缴

款手续,则视为自动放弃,且不能补办。所配股票上市日应在该上市公司刊登出"股本变动

公告"之后,具体上市交易时间由交易所安排并通知公告。

(八)转配股 转配股是我国证券市场特定时期的特有产物。在我国上海、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的国家股和法人股是不能够上市流通的。当上市公司进行配股时,国家股、

法人股的股东因某些原因而放弃配股权,将配股权有偿转让给社会公众股股东,由社会公众

股股东进行配股,社会公众因此而认购的股份,就是转配股。转配股属于变通股,与其他股

份同股同权,享有分红派息、配股、参加股东大会等一切权利,同时,由转配股进行送股和

配股等所产生的新的股份,其性质也依然为转配股。目前国家已经出台了有关规定,2000

4月份开始,计划在24个月内转配股全部上市流通。

新股申购

新股的申购 在我国证券发行的历史上曾使用过几种不同的发行方式,这些发行方式各

有利弊,而目前使用最多的是上网定价发行方式。以下是投资者参与上网定价发行时进行申

购的程序及其发行规则。

(一)新股申购程序及规定

1参加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网定价发行申购的投资者,应在发行当日或之前

办理好沪、深交易所的证券帐户,并在与沪、深交易所联网的证券营业部开立资金帐户,并

根据自己的申购量存入足额的保证金。

2、申购时间为新股上网发行当日的正常交易时间,即上午930-1130分,下

1-3时,其他时间委托无效。如遇不可抗力等因素而影响发行,则由交易所决定在下

一个工作日继续申购。

3委托手续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方式相同,只是代码略有区别,沪市新股申购代码为

730***,深市则与上市股票代码相联系,为0***,共4位,具体代码投资者可查阅发行公

司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公告。

4、申购价格为发行公告中的发行价格,高于或低于该价格的申购均无效。

5每一个证券帐户申购量最少为1000股,超过1000股的,必须是1000股的整数倍,

且不能超过发行公告中所规定的申购数量上限,否则视为无效申购。

6确认申购委托的各项内容后即可办理委托手续,每个证券帐户只能申购一次,一经

申报不能撤单。同一证券帐户的多次重复申购,除第一次申购外,均视为无效申购。

(二)新股申购的配号、抽签与交割:进行新股申购的当日为T日,申购款项即予以

冻结。申购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T+1日,第二个工作日为T+2,以此类推。

T+1日,投资者到券商处办理交割手续,确认申购是否有效,申购委托是否成功。需

要注意的是,该日交割单上的成交编号并非申购配号。

T+3日,新股主承销商会在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公布申购中签率。投资者到券商处再

次办理交割手续,确认申购配号,该日所打印的交割单上的申购配号或成交编号一栏中的号

码为申购配号。

根据发行规定,投资者每申购1000股配一个申购号,按时间顺序连续配号,号码不间

断。例如,某投资者申购5000股,交割时申购配号为00003500,则该帐户全部申购配号共

5个,依次为0000350000003501000035020000350300003504

T+4日,主承销商在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公布中签结果,投资者根据自己的申购配号

与摇号产生的发行公司中签号码相对照,确定是否中签,每一个中签号码认购1000股。投

资者也可到券商处打印交割单,以确认自己是否中签,未中签的申购款于该日返还至投资者

帐户。

(三)新基金申购与新股申购在程序和方式上大体相同,但也存在一些不同之处,归

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沪市基金申购代码为735***,深市则与上市基金代码相同,为4***,投资者可查

阅发行公告,确认代码。

2、目前基金只向个人投资者发行,任何法人不得参与基金申购。

3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一个自然人在开设资金帐户时,一个资金帐户只能对应一

个股票帐户或基金帐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帐户或资金进行申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

人违规进行申购,证券经营机构也不得允许一个自然人开设和使用一个资金帐户对应多个股

票帐户或基金帐户申购基金。

4每个投资者只能用一个股票帐户或基金帐户在同一个证券营业部申购,否则申购无

效。投资者申购委托完成后,不得撤单。

5、基金申购时,每一帐户申购量不设上限,投资者的每笔申购不得超过99.9万份,

并且可以多次申购,但多次申报的数量最终予以累加后进行连续配号。

6、基金发行采用"分段配号、统一抽签"的方法确定中签号码。 目前的证券投资基金,

上网发行其配号方式如下: 当有效申购总量大于上网发行总量时,在将每个申购帐户的所

有有效申购委托进行加总后,根据每个帐户的有效申购量的大小进行分段配号,具体包括以

4种情况:

1)有效申购量在5万份以下(含5万份)的帐户,每1000份配1个号。

2)有效申购量在5-35万份(含35万份)的帐户。5万份以内为第一段,每1000

份配一个号(共50个);超过5万份的部分为第二段,每1500份配一个号。两段配号数相

加即为该帐户的总配号数。

3)有效申购量在35- 99.8万份(含99.8万份)的帐户。5万份以内(第一段)按每

1000份配一个号(共50个)5-35万份的部分(第二段)按每1500份配一个号(共200个)

超过35万份的部分(第三段),按每1800份配一个号。三段配号数相加即为该帐户的总配

号数。

4)有效申购量在99.8万份以上的帐户。5万份以内(第一段)按每1000份配一个

号(共50个)5-35万份的部分(第二段)按每1500份配一个号(共200个)35-99.8

份的部分(第三段)按每1800份配一个号(共360个);超过99.8万份的部分(第四段)

按每2000份配1个号。四段配号数相加即为该帐户的总配号数。各帐户有效申购按以上方

法配号后,不足配1个号的余数,皆配1个号。交易所在给投资者配号时,只配给第一个配

号及总配号数,配号数连续。

除权除息

上市证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交易所会在股权(债权)登记

日(B股为最后交易日)次一交易日对该证券作除权除息处理。

股票除权当天,股价何以"大跌"

一些股民在不了解除权除息有关知识的情况下,对股价除权当天的"大跌"感到吃惊,

是认识上的误区,这种认识误区大多发生在新股民当中。

上市公司分红送股必须要以某一天为界定日,以规定哪些股东可以参加分红,那一天就

是股权登记日,在这一天仍持有该公司股票的所有股东可以参加分红,这部分股东名册由登

记公司统计在册,在固定的时间内,所送红股自动划到股东帐上。

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二天再买入该公司股票的股东已不能享受公司分红,具体表现在股票

价格变动上,除权日当天即会产生一个除权价,这个价格相对于前一日(股权登记日)虽然明

显降低了,但这并非股价下跌,并不意味着在除权日之前买入股票的股东因此而有损失,

对于除权后"低价位"买入股票但无权分享红利的股东而言,在"高价位"买入但有权分享红利

的股东,二者利益、机会是均等的,后者并无何"损失"

例如:某股103股,股权登记日当天股民甲以收市价10元,买进1000股共花本金

10000(不含手续费、印花税),第二天该股除权,除权价为7.69元,此时股民甲股票由原

来的1000股变为1300股,以除权价计算,其本金仍为10000元,并没有损失。

什么是股权登记日、除权(息)日?

上市公司的股份每日在交易市场上流通,上市公司在送股、派息或配股的时候,需要定

出某一天,界定哪些股东可以参加分红或参与配股,定出的这一天就是股权登记日。也就是

说,在股权登记日这一天仍持有或买进该公司的股票的投资者是可以享有此次分红或参与此

次配股的股东,这部分股东名册由证券登记公司统计在案,届时将所应送的红股、现金红利

或者配股权划到这部分股东的帐上。

所以,如果投资者想得到一家上市公司的分红、配股权,就必须弄清这家公司的股权登

记日在哪一天,否则就会失去分红、配股的机会。

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就是除权日或除息日,这一天购入该公司股票的股东是不

同于可以享有本次分红的"新股东",不再享有公司此次分红配股。

什么是含权、含息股;填权和贴权?

上市公司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送红、配股后,尚未正式进行分红、配股工作,

票未完成除权、除息前称为"含权""含息"股票。

股票在除权后交易,交易市价高于除权价,取得送红或配股者得到市场差价而获利,

填权。交易市价低于除权价,取得送红配股者没有得到市场差价,造成浮亏,则为贴权。

除权、除息价怎样计算?

上市公司进行分红后,除去可享有分红、配股权利,在除权、除息日这一天会产生一个

除权价或除息价,除权或除息价是在股权登记这一天收盘价基础上产生的,根据深、沪证券

交易所交

易规则的规定,计算办法具体如下:

除权()价的计算公式为:

除权()报价=[(前收盘价-现金红利)+()股价格×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

份变动比例)

除权日卖出股票,是否仍有分红?

股权登记日当天收市后,仍持有该公司股票,可享有分红;但在除权日抛出原持有股票,

是否仍享有分红呢?

股权登记日是用以区分能否享受公司红利的标志,凡在股权登记日这一天(直到收市)

持有公司股票的,属于可享受该公司分红的股东,第二天(除权日)再买入股票的,已不可享

受分红。

因此,上述问题即使第二天(除权日)卖掉股票,依然是可以享受公司分红的股东。

除权价等于开盘价吗?

根据深、沪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除权()价的计算公式为:

除权(息)报价=[(前收盘价-现金红利)+(新)股价格×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除权(息)日该证券的前收盘价为除权(息)日除权()价。证券每日的开盘价是经过

集合竞价产生的,开盘价不完全等于除权价。此时,除权价(前收市价)只能作为除权日当

天个股开盘的参考价,如果大部分人对该股一致看好,委托价相对除权价高填,经集合竞价

产生出的开盘价高于除权价,则填权;反之,则贴权。

如果出现大多数以委买委卖对除权价均认可的价格,则产生与除权价相等的开盘价。

B股分红派息的"最后交易日"买进的股票能否获送红?

B股最后交易日亦即B股股权登记日,同A股,只是习惯上使用前者以作明示。因此,

B股分红派息的"最后交易日"买进的股票能获送红。

附:B股分红派息日程

R B股最后交易日或B股股权登记日

R+1 B股除权除息日

R+3 股权确认后,即红股到帐

R+4 股民可以开始交易红股,并在托管商处领取红利。

值得一提的是,B股投资者是否享有转增股及派发现金红利权,关键在于看该B股的"

最后交易日"

实物债券的交易

a投资者在A营业部买入的实物债券,只可在该营业部卖出或到期兑付本息。

b实物券托管在席位上,不随指定交易的变动而转移。

c如在B营业部重新办理指定交易后,要卖出在A营业部买入的实物债券,不需要在B

业部撤销指定,仍应到A营业部卖出其实物债券。

债券回购交易

* 第一百零四条 债券回购交易,指债券持有人在卖出一笔债券的同时,与买方约定,

过一定期限后,以一定价格再行买回该笔债券的交易。

第一百零五条 债券持有人可卖出债券的数量,根据其在交易所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库存债

券数量以交易所公布的标准券(综合券)折算率计算出的标准券(综合券)量为限。

第一百零六条 交易所按季公布各债券品种的标准券(综合券)折算率,并按该比率计算各

会员的标准券(综合券)库存。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标准券(综合券)折算率的

公布时间。

第一百零七条 债券回购交易的期限按日历时间计算。若到期日为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

交易日结算。

第一百零八条 会员将债券用于回购业务的,必须在该债券托管的席位上进行申报。

第一百零九条 卖出债券后一定期限再行买回该笔债券的交易方,其申报为“买入”对应方

申报为“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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