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一)

更新时间:2024-11-06 13:52:42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3日发(作者:自动挡开车省油技巧)

2021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

刑指导意见(试⾏)(⼀)

最⾼⼈民法院 最⾼⼈民检察院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2021

为进⼀步规范量刑活动,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

释等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量刑的指导原则

(⼀)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量刑既要考虑被告⼈所犯罪⾏的轻重,⼜要考虑被告⼈应负刑事责任的⼤⼩,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的。

(三)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

(四)量刑要客观、全⾯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地区同⼀时期案情相似的案

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量刑的基本⽅法

量刑时,应当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量刑步骤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调节基准刑的⽅法

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例直接调节基准刑。

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般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例,采⽤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法调节基准刑;具有未成年⼈犯罪、⽼年⼈犯罪、限

制⾏为能⼒的精神病⼈犯罪、⼜聋⼜哑的⼈或者盲⼈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

刑情节的,先适⽤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调节,在此基础上,再适⽤其他量刑情节进⾏调节。

3.被告⼈犯数罪,同时具有适⽤于个罪的⽴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该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再依法实

⾏数罪并罚,决定执⾏的刑罚。

(三)确定宣告刑的⽅法

1.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依法在法定最低刑

以下确定宣告刑,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个量刑幅度内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在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

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3.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刑以上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刑为宣告刑。

4.综合考虑全案情况,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20%的幅度内对调节结果进⾏调整,确定宣告刑。当调节后的结果仍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依法确定宣告刑。

5.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期徒刑以上刑罚、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依法适⽤。

(四)判处罚⾦刑,应当以犯罪情节为根据,并综合考虑被告⼈缴纳罚⾦的能⼒,依法决定罚⾦数额。

(五)适⽤缓刑,应当综合考虑被告⼈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再犯罪的危险以及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依法作出决定。

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

量刑时应当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根据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量刑情节的适⽤及其调节⽐例。对

⿊恶势⼒犯罪、严重暴⼒犯罪、犯罪、性侵未成年⼈犯罪等危害严重的犯罪,在确定从宽的幅度时,应当从严掌握;对犯罪情节较轻的犯

罪,应当充分体现从宽。具体确定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例时,应当综合平衡调节幅度与实际增减刑罚量的关系,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对于未成年犯罪,综合考虑未成年⼈对犯罪的认知能⼒、实施犯罪⾏为的动机和⽬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

成长经历和⼀贯表现等情况,应当予以从宽处理。

1.已满⼗⼆周岁不满⼗六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减少基准刑的30%-60%

2.已满⼗六周岁不满⼗⼋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减少基准刑的10%-50%

(⼆)对于年满七⼗五周岁以上的⽼年⼈故意犯罪,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过失犯罪的,减少

基准刑的20%-50%

(三)对于⼜聋⼜哑的⼈或者盲⼈犯罪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以及聋哑⼈或者盲⼈犯罪时的控制能⼒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

50%以下;情节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四)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为的实⾏程度、造成损害的⼤⼩、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五)对于从犯,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等情况,应当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

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六)对于⾃⾸情节,综合考虑⾃⾸的动机、时间、⽅式、罪⾏轻重、如实供述罪⾏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刑罚。恶意利⽤⾃⾸规避法律制裁等不⾜以从宽处理的除外。

(七)对于坦⽩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的阶段、程度、罪⾏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如实供述⾃⼰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3.因如实供述⾃⼰罪⾏,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

(⼋)对于当庭⾃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坦⽩

的除外。

(九)对于⽴功情节,综合考虑⽴功的⼤⼩、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的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般⽴功,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重⼤⽴功,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对于退赃、退赔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

少基准刑的30%以下。对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当从严掌握。

(⼗⼀)对于积极赔偿被害⼈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

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对抢劫、

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当从严掌握。

(⼗⼆)对于当事⼈根据刑事诉讼法第⼆百⼋⼗⼋条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可以

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三)对于被告⼈在羁押期间表现好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四)对于被告⼈认罪认罚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的轻重、认罪认罚的阶段、程度、价值、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

以下;具有⾃⾸、重⼤坦⽩、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等情节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

或者依法免除处罚。认罪认罚与⾃⾸、坦⽩、当庭⾃愿认罪、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羁押期间表现好等量刑情节不作重复评价。

(⼗五)对于累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轻重等情况,应当增加基准刑

10%40%,⼀般不少于3个⽉。

(⼗六)对于有前科的,综合考虑前科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前科犯罪为过失犯罪和未

成年⼈犯罪的除外。

(⼗七)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年⼈、残疾⼈、孕妇等弱势⼈员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

20%以下。

(⼗⼋)对于在重⼤⾃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故意犯罪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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