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退休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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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23日发(作者:英文网名女孩)

企业职工退休有关规定

退休金是劳动者因年老退休后按照社会保险法规规定支付给

退休人员安度晚年的基本待遇。退休金从管理体制是可分为基本

退休金、补充退休金和个人储蓄式退体金三种类型;从给付额度

上可分为正常退休金、特殊退休金和减额退休金。根据参加工作

年限或缴纳保险费时间的长短按规定的比例计发。职工退休后,

退休当月的工资照发,从批准退休的第二个月停发工资,每月按

规定发给退休金,通常延续到领取者死亡为止。

基本养老金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中一种最主要的养老保险

待遇。即国家按照社会保险制度规定,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

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

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养老保险待遇,

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这里所说的养老保险

待遇给付,主要是指基本养老金的给付。

一、退休资格条件

()退休条件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者,可领取法定的全额退休待遇。归纳

起来.我国现行的退休资格条件是:

(1)正常退休年龄: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的

工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党政机关、众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2)正常退休工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从事国家法定特殊岗位、工种的工作者,如高温、井下、

低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有害工作环境等,退休年龄可以较正

常情况下提前5年,即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但连续

工龄仍为10年。

(4)非因工伤残、患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需经医院证

明,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可提前退休,连续工龄亦为10年。

(5)因工伤残,经医院证明,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

动能力者,可不受年龄、工龄限制,办理提前退休。

(6)在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

国发[1997]26号文件发布后)退休者,个人的视同缴费年限(即建

立个人账户之前的连续工龄)与缴费年限之和应达到15年;当地

实行个人账户改革之后参加工作者(即“新人”),将来退休时要

求个人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两种职工退休时可以按月领到全

额的退休金(基础养老金加个人账户养老金)。如个人缴费年限不

15(含视同缴费年限)退休后不能领取基础养老金,个人账

户中的存储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提前退休条件国家对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条件作了以下几

点明确规定:

l.关于提前退休工种的规定。

劳人护[1985]6号《劳动人事部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

前退休工种的通知》规定:

(1)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

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无论现在或过去从事这类工作,凡符合下

列条件之一者,均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

办法》(国发[1978]104)第一条第()款的规定办理退休:

①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②从事

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的;⑧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

计满8年的。

(2)本通知所说的高温作业,应符合GB420084《高温作业

分级》标准中第四级;繁重体力劳动作业,应符合《体力劳动强

度分级》标准中的第四级;高空作业,应符合GB360883《高

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的第二级,并经常在5米以上的高处作业,

无立足点或无牢固立足点,确有坠落危险的。

(3)常年在海拔3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和常年在0℃以

下的冷库、生产车间等低温场所工作的工人退休时,可以参照从

事井下、高温作业工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常年在海拔4500米以

上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工人退休时,可以参照从事其他有害身

体健康工作工人的规定办理。

(4)本通知所说的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包括有毒、有害作业

在内。有毒,有害作业系指工人在生产中接触以原料、成品、半

成品冲问体、反应副产物形式存在,并在操作时可经呼吸道、皮

肤或口腔进人人体而对健康产生危害的物质。如经常、直接、大

量地接触汞苯、砷、氯乙烯、铬酸盐、重铬酸盐、黄磷、铍、硫

磷、碳基镍,氯甲醚、锰、、,铅及其他化合

物和二硫碳等。但目前的工艺设备还不能完全控制其危害,劳动

条件在短期内仍难以改善的,在确定和审批有毒、有害作业提前

退休工种时,要严格掌握。要对毒物的危害程度和工人接触毒物

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分析比较;然后将危害严重的工种

列为本行业的提前退休工种试行,不应采取对接触毒物的工人,

不论是直接接触还是间接接触,也不分经常接触还是偶尔接触,

一律列人提前退休工种的做法,对有的有毒、有害工种一时看不

准分不清的,可以暂时不定。

(5)凡是有条件通过工艺改革、技术措施等办法劳动条件得到

改善而不认真采取措施改善的,从事这种作业的工种不能列为提

前退休工种。例如对从事玻璃、耐火、建材、炭黑等有粉尘的作

业工种暂不列为提前退休工种。

为了严格执行提前退休工种的规定,1993年,劳动部《关于

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停止审批新的提前退休工种,提前退休工种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审

核后,报劳动部审批。不符合提前退休工种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

的,一律不予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企业对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耍妥善安置。因年老体弱不能

坚持正常生产工作的,可以实行离岗退养。离岗退养期间,按一

定比例发给工资。离岗退养职工到达退休年龄时,再按国家有关

规定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发给退休费。

2.关于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情况的规定。

北京市卫生局、劳动局、人事局[79]市劳险字第37号印发的

《北京市职工因工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工作能力鉴定标准试

行草案》规定了职工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工作能力必须符合

28种情况的一种。

3.关于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标准。

国家制定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

T161801996)对致残程度划分了10个等级,其中符合评残标

l级至4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4.关于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职工身份的确定问题。

劳动部1992年下发的《关于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有关,问

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第八条规定:“企业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

职工需要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按其现工作岗位国家规定的年

限和条件执行。”其中,“现工作岗位”是指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

同制后,职工不再保留原固定身份。如原身份是干部,现到工人

岗位工作的,按工人的退休、退职条件执行;原身份是工人,现

到管理岗位工作的,按干部的退休、退职条件执行。

近年来,一些地区和用人单位出于利益需要违反规定擅自大

量办理提前退休,致使养老保险负担不合理加重,冲击了职工养

老保险的正常运行。为此,199862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下发了《关于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紧急通

知》要求各地暂停病退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审批工作,严格制

止无故提前退休。根据《紧急通知》的规定:1999年底前达到

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和条件的,已办理的退休手续有效,继续由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养老金;1999年底仍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

年龄和条件的,已办理的退休手续无效,由企业统筹安排,应当

安排下岗的职工进人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其基本生活。

所以,在《紧急通知》前已办理的退休手续是否有效应看这

部分职工在1999年底前是否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和条件。如

就年龄条件来看,特殊工种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提前办理退

休手续的情况除外,一般在1999年底前男职工年满60周岁,

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并符合其他退休条件的

职工,其在《紧急通知》前已办理的退休手续应确认为有效,应

享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养老金。

在我国现行退休制度中,离岗退养实际上又称为“内退”,即

企业职工在距退休年龄5年以内时,因为患病或年老体弱不能坚

持正常工作,可以离岗退养。离岗退养期间可以计算连续工龄,

并按一定数额按月发给其生活费;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

理正式退体手续,改发退休待遇。应指出的是,对离岗退养的处

理,国家目前只有原则性的意见,各地、各企业具体办理时灵活

性比较大一些,但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政策要求,应注

意解决如下问题:

(1)建立个人账户的职工,应继续缴费(企业和个人均应缴费)

才能计算为“个人缴费年限”

(2)离岗退养应严格控制.不能成为变相的提前退休;退养费

应从工资基金中刭支,而不能从退休养老基金中开支。

(3)对已建立个人账户的职工,如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

)在准备“退养”时已满15年,经批准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按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如缴费年限不满15年者,不能办理提

前退休,应予退养,直至达到退休年龄时,再视缴费年限长短,

按规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并计发基本养老金。

()公务员的退休条件19938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125号发布,自1993101日起施行的《国家公

务员暂行条例》

第十五章,对公务员的退休条件作出了新的规定。新的规定

(

[1978]104号文件)基础上所作的重大修改。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分别对强制退休

条件和自愿退休条件作了不同的规定。

1.强制退休条件。《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除国家另有规

定外,国家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当退体: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2)丧失工作能力的。

前一条件是说:公务员达到退休年龄时,不论其工龄长短。

都可以退休。后一条件是说,公务员丧失劳动能力时,不论其因

工还是非因工。都可以退休。

2.自愿退休条件。《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国家公务员符

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本人提出要求,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

退休:

(1)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

(2)工作年限满30年的。

这两条退休条件是指公务员达到一般退休年龄以前。符合规

定的自愿退体条件时,可以申请退出工作岗位,享受退休待遇。

()延缓退休的条件

11982年国发[1982]62号印发的《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

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中,在规定离体年龄之后,指出:“确因工

作需要,身体又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任免机关批准,可适当推

迟。

21983年国发[1983]141号印发的《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

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决定》规定:高级专家是指“正副教授、正

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正副主任医师、正副编审、

正副译审、正副研究馆员、高级经济师、高级统计师、高级会计

师、特级记者,高级记者、高级工艺美术师以及六艺六级以上的

专家。

高级专家的离休退休年龄,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其

中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

本人同意,经批准,其离休退休年龄可适当延长。

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最长不超过65

周岁;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最长不超过70

岁。

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杰出高级专家,经

国务院批准,可以暂缓离休退休。

“杰出高级专家”按1992年人事部《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

缓退()休工作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是指:中科院学部委员(现改

为院士)曾任全国人大常委、全国政协常委及各民主党派中央副

主席以上职务的高级专家;1983年底前评定为4级以上的老专

家;其他有突出贡献,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享有很高声誉

的高级专家。

31985年原劳动人事部同意卫生部关于延长老中医药人员

离退休年龄的意见,主治医师职称的可到65周岁,最长不超过

70周岁;无主治医师职称及无职称的,从事医药工作30年以上

的,可到60周岁,最长不超过65周岁。

41990年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规

定,女性高级专家凡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可到60

周岁退()休。

51992年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县()级女干部退()

休年龄问题的通知规定,党政机关、众团体的县()级女干部,

凡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的,其退()休年龄可到60

岁。事业单位可参照办理。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务院有关高级专家离休退休的规定,

19902月,经国务院批准,人事部发布了《关于高级专家退()

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高级专家的离休退休作出进一步的具体规

定。该《通知》明确指出,女性高级专家,凡身体能坚持正常工

作,本人自愿,可以到60周岁退()休。

对年满60周岁的少数女性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延迟退

()休年龄的,按《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

行规定》执行。同时还明确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延长

退()休年龄,主要是指下列几种情况:一是已承担的重要工作

(如重点攻关科研项目)和带博士研究生等任务尚未完成,退()

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二是特殊专业和新学科、重点学

科急需的;三是技术力量薄弱的单位确系工作需要的;四是在业

务上起把关作用或在学科中起带头作用,退()体后尚无人接替

的。

二、离退休待遇()退休待遇国发[1978]104号文件关于退休

待遇的规定,其适用范围为党政机关、众团体、企业和事业单

位的职工;适用时间,企业为未实行养老金新的计发办法的单位,

机关事业单位到1993930日止。有关具体规定为:

(1)解放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其退休费按照参加工作的不同时

间确定标准发给,即符合退休条件第(1)(2)(3)项的。

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抗日战争时期

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

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此项规定为1982

年《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所替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詹参加工作的职工,其退休费标准

按照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的长短确定发给,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

立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符合退休条件第(1)(2)(3)项的,每月按

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连续工龄满20年的,按

本人标准工资的75%发给;连续工龄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

本人标准工资的70%发给;连续工龄满l0年不满15年的,按本

人标准工资的60%发给。

(3)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的职工,每月按下列标

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

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

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见第九章职工因工致残保险的规定)

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同时

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

(4)患二期、三期矽肺病离职休养的工人,如果本人自愿也可

以退休。退休费按本人标准工资90%发给,并享受原单位矽肺病

人在离职休养期间的待遇。

(5)最低退休费。达到退休年龄退休,提前病退以及因从事特

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职工,享受最低退休金待遇。

(6)酌情提高退休费标准。获得全国劳动莞雄、劳动模范称号,

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干部、工人;省、市、自治区委员会

认为在革命和建设中有特殊贡献的干部、工人;部队军以上单位

授予战斗英雄称号和认为对作战、军队建设有特殊贡献的转业、

复员军人,在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可以酌情高于本

办法所定标准的5-15%,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

人原标准工资。北京市提高退休费的具体标准,请查阅北京市劳

动局、人事局[80]市劳险字第309号和[80]京人工字第49号文

件的规定。

(7)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工人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单位

发给150元的安家补助费。由大中城市到农村安家的,发给300

元。

退职干部、工人易地安家的,可以发给相当于本人两个月标

准工资的安家补助费。

(8)离休、退休,退职干部本人,可以享受与所居住地区同级

干部相同的公费医疗待遇。退休、退职工人本人可以继续享受公

费医疗待遇。

(9)离休和退休的干部去世后,其丧事处理、丧葬补助费和供

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应当与在职去世的干部一样。

1978年以后对退休待遇的调整规定。

(1)关于提高高级专家退休费标准的规定。国发[1983]141

发布的《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中规

定:高级专家离休退休的待遇,按国家统一规定办理。符合以下

情况的,退休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①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

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其退休费标准可以酌情提高5%,15%。

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②建国后从国外或者从香港、澳门、台湾回来定居工作的高

级专家,其退休费均按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退休干部的最高标准

发给。其中有重大贡献的,再按前①项规定提高退休费。

1986218日国务院国发[1986]26号《国务院关于高

级专家退休问题的补充规定》中规定:凡建国前从事专业技术工

作,1986年已满60周岁,并于198391日前已获得相当

于副教授以上职称的老科学家、老教授、老专家(含建国前在国外

工作.建国后回国的)在他们退休后,仍可保留原已获得的称号,

他们的退休费按其原工资额的100%发给。对于过去已经办了退

休手续,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同样对待;领取原工资额的100

退休费的时间,自19862月起计算1986527日,国

家科委《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问题的几点说明》中指出:

①国发[1986]26《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退休问题的补充规

定》的三个条件,高级专家(包括已退休的高级专家)必须同时具

备,方可保留原已获得的称号,并领取原工资额100%的退休费。

“凡建国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系指在1949101日建

国前已做过专业技术工作的(包括技术工人),不分工作地点是在

国内还是在国外,不分所在社会的制度性质,不分工作单位是国

营、私营还是个体开业的,不分工作时间是连续的还是间断的,

均可列人本条文规定范围。

1986年已满60周岁”,系指到19861231日已满

或超过60周岁的高级专家(不分男女)

198391日前已获得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也

包括198391日前,本人工资级别已相当于技术6级以上,

并按高级知识分子待遇对待的,可列人本条文规定的范围。

高级职称“待批”或“待授”人员,系指在198391

日前经具有高级职称评定权的组织评定了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

称,并已报到“批准”或“授予”高级职称主管部门的人员。

②为鼓励和稳定在边远地区工作的高级专家,凡在边远地区

工作20年以上者,除了根据国发[1983]68号文规定,退休费提

10%外,还可根据国发[1983]141号文规定,酌情再提高退休

50%15%,但退休费的总额不得超过本人的原工资额。

(2)关于特级教师补贴费列人退休费基数或离休时补贴费照

发的规定。19821127日,劳动人事部《关于中小学特级

教师退休离休和调动工作以后补贴费处理的意见》规定:特级教

师退休、病休时,有补贴费的,其补贴费可作为计算退休费和病

假待遇的基数;离休时有补贴的,补贴费照发。

(3)19855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航空工业部,民用航空局《关于“两航”起义人员有关待遇问题

的请示的通知》中规定:建国前起义的“两航”人员,现在是干

部的(含已退休的)可享受离休待遇。“两航”起义人员中,建国前

就已参加筹划起义工作的(有确凿证明)应按地下工作人员对待,

可享受离休待遇。建国后起义的“两航”人员退休后(含已退休的)

可按其原基本工资额的100%发给退休金。

(4)关于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作为计发离休、退

体基数的规定。1988120日,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中

小学教师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可以作为计发离休、退休费基数

的通知》提出:根据劳动人事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劳人薪[1988]2

号《关于下发<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规

定:从198710月起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现行的各级工资标

(基础工资、职务工资之和)提高10%。198710月已离、退

休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提高l0%的部分,均可作为计发离休、

退休费基数。计发时间从1987l01日开始实行。

(5)关于教龄、护龄津贴作为离、退休生活补贴基数的规定。

1986929日,国家教委《关于教龄、护龄津贴作为计算离、

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基数的通知》规定:根据劳人薪[1986]60《关

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工资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基本工资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和工龄津贴(包括

教龄、护士工龄津贴)”和关于教龄、护龄津贴可以作为计算离、

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基数的通知精神,凡原享受教龄、护龄津贴

的教职员离、退休时,可根据国家规定的离、退休生活费的计算

标准,将教龄、护龄津贴作为计算离,退休生活补贴基数,1989

91日起执行。

16)关于护士工资标准提高部分计人离、退休费基数的规定。

19881212日,人事部、卫生部、财政部印发经国务院批

准的《关于提高护士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规定:“根据《国务院

关于提高部分专业技术人员工资的通知》的规定。

198810月起,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护士现行的各级

工资标准(基础工资、职务工资之和)均提高10%。”具体实施办

法是.凡从事护士工作满20年及其以上的护士(系指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助产士、

护师、主管护师、正副主任护师)在医疗卫生机构离休、退休时,

其工资标准提高的部分,均计人离、退休费基数。

提高工资标准的护士、从事护士工作不满20年的,调离护士

工作岗位后,工资标准提高部分即行取消,并执行新工作岗位的

工资标准;从事护士工作满20年及其以上,因工作需要,经领

导批准调离护士工作岗位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其他工作的,

仍按提高的工资标准执行。

(7)关于西藏干部、工人退休费标准的规定。国办发[1982]36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人事局、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西藏干部、

工人离休、退休、退职工作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规定:西藏自治区干部、工人按在西藏连续工作时间提高退休费

标准:凡在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

退休费标准提高5%;累计满15年以上的退休费标准提高10%。

在海拔3500米以下地区工作的,不提高退休费标准。

西藏自治区干部、工人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退休费标准为:

获得全国性的劳动(战斗)英雄、模范等光荣称号的干部、工人,

退休费标准可提高10%~15%;获得自治区劳动英雄、模范和

部队军级以上单位授予的战斗英雄、模范等光荣称号的,以及自

治区人民政府认为对西藏革命和建设有特殊贡献的干部、工人,

退休费标准可提高5%~10%。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干部、工人,

如果长期在高原地区工作,还可以按规定提高退休费标准,但其

退休费总额不得超过本人的标准工资。

(8)退休职工发给取暖补贴。国家劳动总局、民政部、财政部

《关于给退休职工发宿舍取暖补贴问题的通知》规定:经国务院

批准.从1979年度起,对退休职工与在职职工一样,按居住地

的标准发给宿舍取暖补贴。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

退职的职工也参照办理。

(9)退休职工享受洗理费待遇。京劳险发字[1989]317号《北

京市劳动局北京市总工会关于给企业退休职工发放洗理费的通

知》规定:从198910月份起,我市企业退休职工可以享受

洗理费待遇。待遇标准可与本企业在职职工相同,资金来源由企

业自有资金中解决。

()老工人条件及老工人待遇

1.老工人的条件。

根据劳人险[1983]3号《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

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老工人.都

算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可享受老工人的退休待遇:建国前

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或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从事

地下革命工作,以及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

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现在仍在机关、事业、企业

单位工作的老工人(含军队中无军籍的工人)

2.老工人待遇。

根据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符合建国前参加工作条件

的老工人,退休后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对于194592

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后除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外,再

增发一部分生活补贴。生活补贴的数额为:193776日以

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本人原标准工资;1937

77日到194212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一

个半月的本人原标准工资;194311日到194592

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本人原标准工资。生活补

贴,从批准退休之日起按年全额发给。已经退休的老工人,可以

19831月起改变退休待遇,发给生活补贴。过去的一律不

予补发。按照规定享受退休待遇和生活补贴的老工人,其政治待

遇以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与一般退休工人相同。

()退职、退职条件。

退职是指不具备退休条件的职工按规定提前退出工作岗位。

退职条件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执行:“不具备退休条

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的工人,应当退职。“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

备退休条件的干部,应当退职。

此外,对于达到退休年龄,即年老但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不

10年,并且也没有丧失工作能力或劳动能力的,也应按退职

处理。

2.退职待遇。

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

标准工资40%的生活费。低于20元的,按20元发给。”劳人险

[1983]60号文件规定:19838月起.退职生活费最低保证

数由20元提高到25元。国发[1989]82号、83号文件规定:将

职工退职生活费最低保证数由原来的25元,提高到40元。此后,

退职生活费最低保证数又多次得到提高。

()离休条件与离休待遇

l.离休条件。

离休在我国是指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由于年龄和

身体关系不能继续坚持正常工作,而这些老干部,在长期的革命

斗争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为国家和人民作出了重大贡献,为体

现党和国家对老干部的关心和爱护,国家规定让年老体弱,不能

坚持正常工作的老干部离职休养,便称之为离休。

(1)离休的政治条件。国发[1982]62《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

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第一条规定的离休条件是:

“对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

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

的.实行离职休养的制度。

规定第一条可以享受离休待遇的老干部,按劳人老[1982]10

《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

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是指:①1949930日前,

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②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

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③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④

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

的薪金制待遇的老干部,也可以享受离休待遇。

供给制是我国老解放区和全国解放初期,对部队和政府工作

人员免费供给生活必需品的一个分配制度。

免费供给的范围包括:个人的衣、食、住、行、学习等生活

必需品和一些零用津贴,以及在革命队伍里结婚所生育的子女生

活费、保育费等。

供给制是一种战时共产主义的分配制度,它对发扬共产主义

精神,保持革命队伍艰苦朴素的优良作风,密切党关系和保障

革命战争的胜利起了积极作用。全国解放以后,供给制经过“小

包千”“大包干”,到1955年改为工资制。

根据劳人老[1982]10号文件规定:“个人生活部分凡享受以

下供给制的,属于‘供给制’①伙食按规定享受小灶冲灶、大灶;

②服装、棉被等生活用品;③极少的普通津贴费。实行部分供给,

部分工资制的(含包干制),可视为供给制。除此之外,其他支付

形式不属于供给制。建国前享受过供给制待遇,也享受薪金制待

遇的,按享受供给制的待遇对待。

(2)离休的年龄条件。

国发[1982]62号文件规定的老干部离休的年龄为:“中央、

国家机关的部长、副部长,省,市、自治区党委第一书记、书记,

副书记和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省长、市长、主席,副省长、

副市长、副主席及相当职务的干部。正职年满65周岁,副职年

60周岁;中央、国家机关的司局长、副司局长,省、市、自

治区党委部长、副部长和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厅局长、剐厅局长、

地委书记、副书记和行政公署专员、副专员及相当职务的干部,

年满60周岁;其他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身体

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提前离休;确因工作需要,身体又能坚

持正常工作的,经任免机关批准,可适当推迟。

2.离休生活待遇。

根据国发[1982]62号文件第三条规定:老干部离休后,生活

待遇略为从优。

192171日到1949930日各个革命时期参加革

命工作的老干郭,离休后原工资照发。

19377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

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193777日到194212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

干部,按本人离休前的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工资,作

为生活补贴。

194311日到19459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

部。按本人离休前的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个月的工资,作为生

活补贴。

194593日到1949930日参加革命的老干部,

不增发生活补贴。

行政八级和相当行政八级以上(含八级)的老干部离休后.不增

发生活补贴。19891219日,国务院批转入事部、国家计

委、财政部关于《一九八九年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工资实施方案》中规定:“原行政8(8)以上的离休干部,

同原行政9级以下的离休干部一样.按照他们参加革命工作的不

同时期,每年分别增发一个月、一个半月、两个月本人离休费总

数的生活补贴。

离休后的生活补贴,自批准离休之日起按年发给。已经离休

的老干部,从1982410日起按年发给。

除上述离休工资照发和生活补贴外,根据国发[1980]253

《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老干郭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的通

知》第五条规定:“由于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

可酌情发给护理费,需要购置病残工具而本人有困难的,可酌情

补助。”护理费标准,按照劳人老[1986]16号劳动部人事部、财

政部《关于调整离休退休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调整

为《关于印发国营大中型企业职工工资标准的通知》(劳人薪

[1985]31)中规定的当地新五级标准工资的中线(六线工资区为

51)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离退休待遇按照国发[1993]79

号《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改革问题的通知》精神,国

办发[1993]85号文件印发了《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

办法》,规定从1993101日起实行新的工资制度,与此同

时,实行新的离退休费计发标准,而不再实行国发[1978]104

文件规定的退休费标准。

机关单位

1.离休待遇。

实行职级工资制后的离休人员,在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

暂作如下规定:

(1)离休人员,按离休前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

工龄工资之和计发离休费。

(2)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按本人原基本工资全额计发。

2.退休待遇。

退休人员的退休费,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本人原标准的全

额计发,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本人原标准的一定比例计发。其

中,工作满35年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88%计发;

工作满30年不满35年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82

计发;工作满20年不满30年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

75%计发;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

两项之和按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职务工资、级别工

资两项之和按10%计发。

3.工人的退休、退职待遇。

(1)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退体的工人,在新养老保险制度建立

前,退休费暂按下列办法计发:

退休技术工人,按本人原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

金三项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满35年的,三项之和

90%,计发;工作满30年不满35年的,三项之和按85%计

发;工作满20年不满30年的,三项之和按80%计发;工作满

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不满10年退职的,按50

计发。退休技术工人的原奖金是指以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

等级(职务)工资为基数计发的数额。例如,某技师退休前,岗位

工资’262元,技术等级(职务)工资45元,无论其退休当月奖金

实发数额多少,奖金均确定为13160元。

退休普通工人,按本人岗位工资和奖金两项之和的一定比例

计发。其中,工作满35年的,两项之和按90%计发;工作满30

年不满35年的,两项之和按85%计发;工作满20年不满30

年的,两项之和按80%计发;工作满l0年不满20年的,70

计发;不满l0年退职的.按50%计发。退休普通工人的原奖金

是指以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为基数计发的数额。

建国前参加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

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规定的退休工人,

退休费按本人原基本工资全额计发。

(2)退职人员按低千同职务退休人员增加退体费的数额,增加

退职生活费。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以上当在职人员提高基础工资时,离退休人员按照在职人员

提高基础工资的数额增加离退休费。

事业单位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离退休的人员,其离退休

费的计算办法,在事业单位新的新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作如下

规定:

(1)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按本人职务工资与津贴之和全额计

发。退休人员的退休费,按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津贴之和

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退休时工作满35年的,退休费按90

计发;工作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满20年不满

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工作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离退休费的计发基数为本人离退休当月的职务(技术等级)

资和工资构成比例所规定的津贴两项之和(退休费按规定相应打

折扣)。例如,全额拨款单位的某教授,离休时,当月职务工资为

520元。津贴占工资构成的30%,为223元,其离休费按本人

职务工资和津贴的垒额发给,为743元。如果是退休,退休时工

34年,其退休费按本人职务工资和津贴之和的85%计发,为

632元。

工作人员原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教龄津贴和护龄津贴,在

离退休时均按100%发给。

(2)建国前参加工作并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

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规定,享受本人

原工资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退休费按本人技术等级工资(

级工资)和津贴的全额计发。

(3)在职人员调整工资标准时,离退休人员相应增加离退休

费。、三、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基本养老金计算1.工龄。

工龄是职工以工资收人为生活资料全部或主要来源的、按年

计算的工作时间。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工龄又称

工作年限”。工龄分一般工龄和连续工龄两种。

一般工龄也称“总工龄”是指职工以工资收人为生活资料全

部或主要来源的全部工作时间。

连续工龄,是指职工在一个工作单位的连续工作时间。

以前,连续工龄又称“本企业工龄”。连续工龄是一般工龄的

组成部分。职工如曾离职,离职以前的工作时间除有特别规定的

以外,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一般从最后一次回到本单位工作之

日开始计算连续工龄。职工在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之间经

过组织调动,或者单位合并及改组等原因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

连续工作的职工,其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工龄折算是一种工龄计算方法,是指为了照顾从事特别繁重

体力劳动和有害身体健康劳动的职工,按一定的折算比例将其一

年工龄作为一年零几个月工龄进行计算,使其在规定的正常退休

年龄之前能够退休。

社会平均余命,是指根据职工平均退休年龄和平均预期寿命

计算出来的退休以后乎均存活时间,即平均预期寿命减平均退体

年龄。社会平均余命是养老保险基金收付精算的一个重要数据指

标。例如,在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收付运作中,当缴费工

资增长率、利率、退休金替代率一定的情况下,如果平均余命较

长时,则基金的提取率较高;反之,则较低。目前我国城镇职工

平均寿命约为70岁,2035年时可达到73岁,按目前平均退休

年龄55岁,则社会平均余命为15年,2035年时可达到18年。

2.缴费年限。

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称为“缴费年

限”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职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

连续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必须是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因而

并非基本养老保险参加者参加统筹之前的年限,也并非人人都有

视同馓费年限。

实际缴费年限,指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后,按规定按时足额缴

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理解这一概念时应注意以下两点:(1)

实际缴费年限是职工个人的缴费年限,不应与职工所在企业的缴

费情况相联系。(2)职工个人必须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若是

非足额缴费,刚欠缴年限暂时不能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待职工

补齐欠缴本金和利息后方能计算。

1997716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基本养老金领取的资格条件是

缴费年限满15(含视同缴费年限)但是,由于此前国家规定退

休时连续工龄满10年即可,而且各地实行个人缴费和“统账结

合”的时间,具体方法差别较大,因此目前国家采取的解决办法

是:

(1)职工所在地实行统一制度或个人账户制度之前.职工符合

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一律应视为“视同缴费年限”与统一制度

后的缴费年限一并计算。

(2)职工所在地实行个人账户制度之前的个人缴费年限,一律

应予以认可,改革前后合并计算。而且,这一部分个人缴费,应

以记账方式计人职工个人账户。

(3)对统一制度或“统账结合”制度出台后参加工作的职工.

律应按缴费满15年方可计发基本养老金。否则,只能实行一次

性给付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视同缴费年限是专门为解决“中人”退体待遇而设计的一种

退体资格条件,它是指职工全部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中,没有

实行个人缴费,但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时间。由于我国推

行个人缴费制度始自1992年前后,建立职工个人账户是在1995

年前后,在此之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没有个人缴费的记录。为了保

证这类职工将来退休时的退休金能够满足预期的替代率水平,

1997年全国统一的新制度规定,将这类职工在改革之前,国家

承认的连续工龄界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其作用,一是与实际缴

费年限合并,作为退休资格条件,如北京市规定,实行个人缴纳

基本养老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计发基本养老金时合并计算;二是确定过渡性养老金的计发百分

比,如北京市规定,每一个视同缴费年限,其过渡性养老金的计

发百分比为1%。应当注意的是,视同缴费年限应指国家承认的

连续工龄,而不一定是改革前参加工作职工的所有工作时间。

《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以下简称“手册”)是企业职工参加养

老保险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的一种档案制度。“手

册”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1991]33)的规定,在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社会

统筹后,为法定范围内的在职职工建立的,其内容主要有:职工

姓名、年龄、性别、参加工作时间、工作单位、缴费工资基数,

以及企业和个人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

养老保险的缴费情况等。“手册”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企业核发,由职工所在企业负责填写

和保管,职工本人定期核查并签字认可。职工退休时,“手册’

将成为核发本人退休金的主要依据,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换发

退休证。

1995年实行个人账户以来,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规定,

又增加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的制度,每年需

打印一份“对账单”,由职工签审后,粘贴在本“手册”上,作为

今后核发退休金的依据之一。

3.缴费工资。

缴费工资基数是指企业或职工个人用以计算缴纳基本养老保

险费用的工资基数,用此基数乘以规定的缴费比例,即为企业或

个人应缴费金额。其中企业缴费,一般以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为缴

费工资基数;职工个人一般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纳养

老保险费的工资基数。

职工平均工资1995年以前习惯称为“社会平均工资”1995

31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的通知》(国发[1995]6)规范为“职工平均工资”。该指标反映

一个地区全部职工的平均工资收人情况。

它的基本计算公式为:

职工平均工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同期内的平均职工人数

缴费工资平均指数,是指职工在整个缴费年限或其中连续计算的

若干缴费年限中,每一缴费年度的缴费工资与相对应年份的职工

平均工资之比的和,除以整个缴费年限或连续计算的若干缴费年

限后的值。其计算公式如下:

缴费工资第一年缴费工资第二年缴费工资均指数一年职工平

均工资二年职工平均工资第年缴费工资、年职工平均工资

式中——整个缴费年限或连续计算的若干缴费年限。

缴费工资平均指数能够比较全面、准确地反映某一职工在社

会经济生活中的相对位置。若其值大于1,说明该职工在整个缴

费年限或连续计算的若干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高于相同年限的

职工平均工资;等于1,则说明两者相等;小于1,则说明个人

平均缴费工资低于职工平均工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后,

在用指数化方法计算“中人”过渡性养老金时,缴费工资平均指

数是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重要构成要素。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是指职工退林时上年职工平均工资

与该职工的缴费工资平均指数的乘积。该指标反映职工在整个缴

费年限或连续计算的若干缴费年限中的缴费工资平均水平,是改

革期间计算基本养老金的重要指标。其公式如下:

某职工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时上年职工月平均工

资×某职工的缴费工资平均指数缴费性养老金是前几年基本养老

金计发办法改革中的结构性养老金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以职工

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缴费满15年的,每满1年发

给一定比例的养老金(即所谓“系数”)。缴费性养老金可以比较

准确地体现在职时职工之间的劳动贡献差别情况。用公式表示如

下:

缴费性月养老金=退休时当地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工

资平均指数×缴费年限×系数其中:(1)缴费年限为视同缴费年限

与实际缴费年限之和。

(2)系数的值一般在1%~14%之间。19921997年之

间退休的职工,如当地已进行了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刚退

休金中有此种内容。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是指职工退休

时领取国家法定的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包括计算基本养老金

的基数、比例(或系数)以及计算公式等。

1997年国务院的26号文件第五条统一了基本养老金的计发

条件和计发办法,对不同类型的人员规定了不同的计发办法,即

计发的前提条件为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统一糊度之前参加

工作的含视同缴费年限)计发基本养老金的结构,统一制度实施

前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各不相同:

(1)统一制度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即所谓“新人”)退休时: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

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20%,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

(2)统一制度实施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即所谓“中人”)退休时: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十过渡性养老金

其中过渡性养老金由国务院主管社会保险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

定并指导实施。

(3)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

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

(4)统一制度实施前已经退休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

养老金,同时执行养老金调整办法。即与其他离退休人员一样,

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

“老人”以及“中人”和“新人”等,是近年来养老保险制

度改革弓1人个人账户以后出现的新概念。“统账结合”的实行,

为每位企业在职人员设立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账户,以后新参加

工作的人员也相应建立一个个人账户。对新参加工作的人员而言,

由于其工作一开始就有个人账户,就开始记录其个人账户储存额,

因而在退休后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20即是该职工退休

时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加上基础养老金,即是该职工退休时的全

部养老金。换句话说,“统账结合”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来讲,

其退休时的养老金可以直接用统一制度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加以计

算,不考虑其他因素.因而将这部分人称为“新人”。而对“统账

结合”之前参加工作、之后退休的人员来说。由于其“统账结合”

之前的工作年限没有实行个人账户,则其退休时个人账户全部储

存额中没有体现其“统账结合”之前的劳动贡献情况,因而其退

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不能简单用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也

就是说对这部分人不能简单套用统一制度的计发办法计算其退休

时的养老金,而应采取一种过渡的办法。对这种新制度之前参加

工作、之后退休的职工,习惯上称为“中人”。所谓“老人”,实

际上是“中人”的一种,其概念最早见于上海的方案,它的含义

“实行个人账户之前参加工作,之后三年内退休的职工”相对

应地,上海将“实行个人账户三年之后退休的职工”称为“中人”

国务院1995年的6号文件中的办法一也是这么划分的。之所以

这么划分,主要是考虑实行个人账户后三年内退休的职工其个人

账户储存额太少,在采用账户放大法(或系数法)的情况下,用它

去放大、推断职工一生的劳动贡献误差太大,故实行了三年“缓

冲期”由于现在在计算“中人”过渡性养老金时,一般不提倡用

账户放大法或系数法,加上绝大多数地方个人账户实行的时间己

逾三年,故“老人”的概念实际操作中已很少出现,习惯上可统

一称为“中人”

1998年起对于企业职工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资格条件实行全

国统一规定,其主要内容是:(1)被保险人本人和所在用人单位应

按国家和所在地区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办理了正式的参

保手续;(2)被保险人应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体条件并办理正式退休

手续;(3)新规定实施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退休时缴纳基本养老

保险费的年限应累计满15年,新规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

退休的职工,缴费年限应累计满10年以上;(4)被保险人缴费年

限应按所在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的时间累计计算,其中只一方缴

费不能算一个缴费年发;(5)被保险人在新规定实施前参加工作,

在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

退休时可视同缴费年限,在计发基本养老金时合并计算。

目前,我国正处在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转轨阶段,基本养

老金计发办法按国家规定实行“老人老办法、中人中办法、新人

新办法”按职工参加工作时间和退休资格采用不同的待遇给付计

算办法。

所谓“老人老办法”,即对“老人”的基本养老金支付仍按照

当地规定的标准发放养老金,而且作为“老人”可以同时享受今

后养老金正常调整时增发的补贴。

“新人新办法”,指“新人”将来退休时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

ls年,则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基本养老金由两部分构成:

(1)基础养老金,按月支付的标准是上一年当地职工月平均工

资的20%.这实际上是—个绝对数额.只要是同一地区的退休

人员,基础养老金每月所得都是一样的。当今后每年职工平均工

资上升时,基础养老金将重新计算确定一次,如平均工资下降则

仍按原标准计发不作下调。

(2)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月支付的标准是本人账户储存额的1

120。这里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应指退休前—个月时个人账户储

存的养老保险基金的全部本金与利息之和,而1120是指计算

的比率。退休时根据这一标准一次计算出确定数额。今后每个月

都按这一数额为基准支付,直至本人去世时为止。如果当地政府

决定发给退休调整(补助)金,则应在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

金之和的基础上进行累加,得出当时应支付的退休金数额。

统一制度后,在如何界定“中人”的范围问题上,目前有两

种说法:一种说法是以“实施统一制度”为标准,即实施统一制

度之前参加工作、之后退休的职工称为“中人”另一种说法是以

“统账结合”为标准,即一个地区“中人”的范围是以该地区首

次实行个人账户的时间来划分。上述两种划分方法都有一定道理,

但都不全面。前一种划分在时间上比较统一,都以“实施统一制

度”为准,则全国均应以实施统一制度的时间作为划分“中人”

的临界点。但这种划分却与实际情况相悖,事实上1998年之前

全国大部分地区都实行了个人账户,其中又有大部分地区(主要是

实行办法一和办法三的地区)都对“中人”作了界定,现在要求重

新界定,势必给实际操作带来被动,职工本人也难于理解。后一

种划分基本与实际情况相符,但却不适用于原来实行办法二的地

区,因为这些地区的个人账户在整个过渡期都小于11(即实行

个人账户、后,不能用个人账户储存额去推算账户之前的劳动贡

)且记账比例由小到大具有不确定性,因而在统一制度之前不

存在前述所谓“中人”的概念。

界定“中人”的原则应该是既与实际情况相符又与统一制度

相衔接。按照这一原则,界定“中人”的标准应该是:与统一制

度的养老金计发办法(新办法)比较,若统一制度之前的计发办法

(原办法)的个人账户比例大于或基本等于新办法中的个人账户比

例,则原办法之前参加工作,之后退休的职工即称为“中人”

原办法的个人账户比例小于新办法中的个人账户比例,“中人”

的范围应是“统一制度之前参加工作、之后退休的职工”按上述

划分标准,可以说,原实行办法一和办法三的地区,其“中人”

的范围是以当地实行“统账结合”的办法之日为临界点;原实行

办法二的地区,其“中人”的范围则是以实施统一制度之日为临

界点。

统一制度基本养老金的目标结构是指职工退休后领取的基本

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即基础养老金加个人账户养老金。对统一

制度后参加工作的职工而言,其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直接按统一

制度的目标结构领取;对统一制度前参加工作的职工而言(原实行

办法一和办法三的地区,为当地“统账结合”之前参加工作的职

)其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由两部分以上的部分组成,即除了基

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外,还有过渡性养老金(部分地区还要

加一块调节金)随着“中人”临界点之前年限的逐渐缩短(“中

人”逐渐减少),过渡性养老金等也将逐渐减少。最后,随着“中

人”临界点之前的年限为零,过渡性养老金等也将相应降为零。

这样即实现了新制度的目标结构,整个“中人”的过渡期也就完

成了。

所谓统一制度的目标替代率,指新制度目标结构的替代率(

585)。随着“中人”过渡期的逐渐缩短,基本养老保险的

替代率逐渐向目标替代率接近,当“中人”过渡期完成时,目标

替代率也就达到了。

由于“中人”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而其养老金计发办法有

别于“新人”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

度的决定》(国发[1997]26)的规定,“中人”不仅享有基础养

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而且“中人”退休时要发给过渡性养老

金。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有两种方式:一是指数化方式,二是账

户放大方式。

(1)所谓“指数化方式”,指对过渡年限的养老金用《劳动部

(

[1993]275)文件中缴费性养老金的办法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中人”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

金其中:过渡性养老金=职工退休时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本人缴费

工资平均指数×系数(1.0%~1.4)ד中人”临界点之前(“统账

结台”之前)本人缴费年限。

例:某“中人”退休时,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500元,

本人缴费工资乎均指数为18缴费年限中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年

限为27年,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为19000元,该地区计算过

渡性养老金的系数为12%,人均补贴为100元,求该“中人”

退休时每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数额为多少?

①基础养老金=1500×20=300(元);②个人账户养老

=19000÷120=1583();③过渡性养老金=1500×18×

12%×27=8748();④补贴l00元。

“中人”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应为四项之和,合计14331

元。

(2)所谓“个人账户放大式”,指用放大现有个人账户储存额

的方法去推算全部缴费年限的养老金。计算公式如下:

“中人”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系数÷120

上例中,若该“中人”个人账户放大系数为65,则该“中人”

的基本养老金=1500×20+19000x65÷120+100

计算“中人”临界点之前的养老金叫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

养老金是统一制度后“中人”基本养老金的一个组成部分。对统

一制度(或“统账结合”)之前参加工作、之后退休的人员来说,

由于其在之前的工作年限没有实行个人账户,则其退休时的个人

账户全部储存额中没有体现这段年限的劳动贡献情况,因而其退

休时的基本养老金不能简单用基础养老金加个人账户养老金计

算,而应再加上没有个人账户年限的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就是

解决这一没有个人账户年限的养老金问题。

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公式如下:

过渡性养老金=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Rד中人”

临界点之前的本人缴费年限其中:R为计发系数,其值在1

l4%之间,由各地测算后确定;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中

人”退休时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

“中人”临界点之前的本人缴费年限,对统一制度之前实行

“办法一”和“亦法三”的地区而言,“本人缴费年限”为该地区

实施“统账结合”、建立个人账户之前的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

费年限);对原实行“办法二”的地区而言,“本人缴费年限”为

实施统一制度之前的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

过渡性养老金与缴费性养老金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精l费性养

老金是前几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时设置的一种养老金,其

计算公式基本同于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不同点是将过渡性

养老金计算公式中的“中人”临界点之前的本人缴费年限换成“本

人全部缴费年限”从上述变化可以看出:过渡性养老金是缴费性

养老金的一部分,前者是计算某“中人”参加工作至统一制度(

“统账结合”)之时的养老金,后者是计算其参加工作至退休整个

工作期间缴费年限的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中,计发系数的值按规定限定在

1%~14%之间,具体为多少,由各地根据测算后确定。

测算计发系数一般有两种方法:

方法一:估值修正法。即先根据经验取一个计发系数的估计

(12),然后对部分不同行业即将退体的职工领取的基本

养老金水平进行推算,并与老办法计算结果比较.若新老办法对

比,按新办法计算的结果大部分比老办法的高(覆盖面第1年一般

不应低于60),说明计发系数的取值大体可以。若水平比老办

法高出过多(增资幅度一般不应超过20),或比老办法低,则应

对估计值进行修正或调整,直至符合“新老待遇水平基本平衡”

原则为止。

方法二:抽样统计法。即先对部分不同行业即将退休的职工

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水平按老办法进行抽样统计,并计算出其平均

养老金水平;然后代人新办法设计的“中人”基本养老金的计算

公式,最终求出计发系数的值。测算的结论仍然要符合前面办法

一所述的基本原则。

需说明的是,如果计发系数取高限后仍保证不了新老待遇水

平的有机衔接,则需用另设一块调节金的方法予以解决。

调节金是“中人”基本养老金中可能出现的一个组成部分。

当用过渡性养老金或个人账户放大方式仍解决不了新老待遇水平

之间的有机衔接(即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不能普遍或大部

分高于按老办法计算的退休待遇水平)时,需要在“中人”的基本

养老金结构中另外增加一块养老金。

这一块养老金就称为“调节金”

对统一制度之前已实施“统账结合”改革方案的地区而言,

在统一制度后用设置调节金的方法可以较好地解决并轨后“中人”

过渡的难题。因为对这部分地区来说,其实施的“统账结合”方

案大部分部有“社会性养老金”(办法一的地区除外),其计发比

例都为职工平均工资的25%,左右。统一制度后,要求将“社会

性养老金”改为“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由25%改为20%;此

外,原高于11%个人账户的部分也面临一个如何处置的问题。

于这些“高出部分”不能马上取消,应逐年冲减。而“过渡性养

老金”只是解决“中人”临界点之前没有个人账户年限的养老金

问题,它解决不了统一制度后“中人”临界点之后的年限养老金

的逐年冲减问题,因此必须用增设调节金的方法解决。对未实施

“统账结合”改革方案的地区而言,如果统一制度后,在设计“中

人”过渡办法时,即使取了过渡性养老金计发系数的高限,也解

决不了新老待遇的有机衔接问题,也需要用另外增设一块调节金

的方法解决平衡过渡问题。

调节金设置的基本思路有两点:在过渡初期(即统一制度实施

之初)应基本保持原有办法计算的待遇水平高出统一办法的部分,

以使待遇水平实施前后基本平衡;统一制度实施以后的年度要使

这块高出部分逐渐下降或减少,即逐渐向统一制度的目标结构和

目标替代率过渡。需说明的是,这种下降或减少并不是意味着后

退休的养老金比前退休的绝对额少.相反,由于工资水平的提高,

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以及过渡性养老金都会相应增加,

故养老金的绝对额后退休的肯定比前退休的高。这种下降或减少

是指养老金的替代率逐渐向目标替代率的过渡。

调节金设置的基本方法有两种:

方法一:自然衰减法。即将原办法比统一办法待遇水平高出

的部分转换成绝对额,作为调节金加在“中人”基本养老金的结

构中,随着工资水平的逐年增长,该调节金占工资的比重会逐年

下降。即实施了自然冲减。如假设调节金为100元/月,当年职

工月平均工资为800元,则调节金占工资的比重为125%;若第

二年职工月工资增长为1000元,则调节金占工资的比重为10%。

这就意味着调节金1年衰减的相对值为25(125%一10)

当调节金占工资的比重可以忽略不计时,则可取消这部分调节金。

方法二:系数递减法。即将原办法比统一办法待遇水平的高

出部分(应是相对值,如职工平均工资×5)予以保留.然后乘一

个“递减系数”予以逐年冲减。基本公式如下:

调节金=统一制度后下降的养老金×R式中,R“递减系数”

其值按下列公式计算:

R=(全部工作年限一制度统一后的编制费年限)÷全部工作年

限统一制度启动时,R的值为1。这意味着暂时保留这部分调节

金。当制度统一后的缴费年限等于全部工作年限时,R的值则为

0,这时就可以取消调节金,也就是说实现了逐年冲减、平衡过

渡的目的。

处理“中人”过渡时应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制定“中人”过渡办法和处理“中人”过渡问题,各地

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新老制度平衡过渡、待遇水平基本衔

接的原则进行。如按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后待遇降低较多的地区,

在改革初期可建立如调节金等办法予以解决,以保持待遇水平的

基本平衡。

二是在统一养老保险制度的初期,为了保证离退休人员基本

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可以采取新老办法对比计算,就高不

就低的做法。按照统一制度过渡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老

办法的,差额部分可以补齐。值得一提的是作为老办法计发基数

的标准工资,必须封定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统账结合”的改革

之前。

三是严格控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的增长幅度。在统一制

度初期.按照统一制度过渡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原办

法计算的待遇标准的,应在保证平稳过渡的基础上,实行上限控

制的办法,如绝对额封嘎、比例封顶。逐年放开封顶线比例等。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后,按老办法计算待遇的工资基数

一定要封定。

所谓计算退休待遇的老办法,是指1978年国务院104号文

件规定的计算退休待遇的办法,它主要由计算退休待遇的工资基

(即原来所说的标准工资)和计发比例组成。所谓基本养老金计

发办法改革,指针对老计发办法存在的缺陷和我国国情国力设计

的一种新的计算基本养老金的办法,1997年国务院26号文件统

一了这种新的计发办法。为了使今后退休的人员逐步用新办法计

发基本养老金,就必须对老办法的工资基数予以封定。因为改革

的目标之一是在保证按新办法计算出的待遇绝对额比老办法高的

基础上,逐步降低基本养老金的替代率。而在老办法的计发比例

不变的前提下(即意味着替代率不变),若不封住其工资基数,则

按老办法计算的待遇水平肯定比新办法高,这样在进行新老办法

对比时,以后退体的人员很难过渡到用新办法计发待遇,改革就

无法进行下去。因此,为保证计发办法改革的顺利进行,就必须

对老办法计发待遇的工资基数进行封定。未封定的地区,一般应

封定在实行岗位技能工资之前的本人标准工资,最迟应封定在

19951231日之前;此标准工资,可以参考当地职工平均

工资增长率或企业缴费工资增长率适当调整。已经按岗位技能工

资为基数计发了养老保险待遇并造成待遇水平过高的人员,应在

正常调整待遇过程中逐步予以调整。

就全国而言,个人账户实行的时间有长有短。我国正式提出

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时间是1993年的十四届三中全

会,1995年国务院6号文件正式提出两个实施办法。但在此之

前,一些地方如深圳、上海、青岛、宁波、武汉等先行进行引人

个人账户的试点探索;6号文件之后全国大部分地区陆续实行了

个人账户。由于没有统一办法,致使个人账户实行的时间有长有

短,账户规模有大有小,账户储存额有多有少。另外,一些地区

在建立个人账户时,个人缴费记入的时间也不统一:有的是从建

立个人账户之日起记入个人缴费部分;有的则把建立个人账户之

前几年的个人缴费部分也记入个人账户,如北京、大连等地。这

样,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内容及金额更是千差万别。统一制度后,

要求各地统一按11%的比例记账(199811日开始)这样,

对一个地区而言,其个人账户的记账内容和比例在1998年前后

是不一致的(实行办法三地区按11%建账户的除外)

上述情况带来两个问题:一是1998年前后个人账户储存额

如何处理?如何衔接?二是统一制度之前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年限

是算作“视同缴费年限”还是“实际缴费年限”?因为个人账户的

储存额及职工个人的缴费年限(不管是视同缴费年限还是实际缴

费年限)都是职工退休后尤其是“中人”退休后计算其养老金的重

要依据,因此上述问题必须慎重处理。处理的原则是既不能重复

计算职工的缴费年限,又不能损害职工的切身利益。并轨前后个

人账户储存额及缴费年限处理的具体办法是:将统一制度前后个

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在计算“中人”过渡性养老金时,在其

推算年限中,将实行办法一和办法三地区的账户建立之日至统一

制度时的年限剔除。该办法的优点是简单易行,便于操作,也容

易为职工接受,同时克服了办法一和办法兰建账之日至统一制度

期间账户储存额与过渡性养老金的重复计算问题(两者只能取其

)

任何在职职工不能既领工资,又享受退休金待遇。关于这点

有以下两个问题要明确:

一是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后,如无特殊原因,用人单位应当及

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从办理退休手续之日起停发工资,改发退

休金。但在单位未办理退休手续时,职工还不能算已经退休,也

不应该领取退休金。职工不能把单位没有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作为既领取工资,又领取退休金的条件和依据。

二是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后,单位没有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前,

该职工仍然和单位保持着劳动关系,其以在职职工身份从事工作,

理应领取工资,但职工想把自己未办理退体手续前看成既是在职

职工,又是退休人员。想享受双份待遇,显然是不合理和不合法

的。

四、基本养老金调整基本养老金调整制度。

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制度.也叫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

其基本含义是每年(或定期)根据职工工资增长的一定比例(一般

为·40%,~80)对基本养老金进行适当调整,以使退休人员的

实际生活水平不降低,并适当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在深化企

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前,退休时基本养老金一经确定就不

再变动,因受物价因素的影响,退休人员生活水平逐年下降。为

解决这一问题,以往国家采取定额物价生活补贴方法。从实行的

结果看,这种办法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退休人员的生活,稳定了

社会,但这种办法利少弊多:一是物价生活补贴不规范,补贴制

度随意性较强,而且往往滞后,众意见大;二是各种补贴名目

繁多,执行起来十分困难.人们也难以分清楚;三是平均主义倾

向严重。由于各种补贴都按人头平均发放,表面上很公平,其实

隐藏着很多不合理因素,最为突出的是退休人员的养老金逐渐形

成了一个很大的平台,一些退休时待遇较高的人员反映强烈.等

等。建立调整制度后,克服了上述缺陷,较好地保障了退休人员

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水平。

对基本养老金进行调整一般有三种方法:一是与职工货币工

资增长情况挂钩;二是与物价上涨情况挂钩;三是与工资和物价

双因素的增长情况复合挂钩。一般提倡按职工货币工资增长情况

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较好。与职工货币工资挂钩的优点,一是

1985年以后.在企业工资改革方面对不同类型的企业逐步实行

了不同形式的企业工资同经济效益相联系的办法,以现价计算的

经济效益指标,是经济成果和物价因素的综合体现。因而,与之

挂钩的货币工资指数也包含了这两个因素,较之物价指数代表性

更强。二是退休金是工资的延伸,都是人工成本的组成部分。成

本与物价挂钩,容易造成成本推动型的物价与退休金的轮番上涨。

从国外工资与物价挂钩的情况看,鲜有成功的经验,因而基本养

老金的调整与退休人员退休金的调整部是统筹考虑的,既然在职

职工的工资没有与物价挂钩,退休金亦不应与物价挂钩。四是基

本养老金的调整必须做到“支与收挂钩”才能保证“量人为出”

也才能体现“以支定收”的筹资原则。五是不会由于实行不同的

挂钩办法而引起在职职工与离退休人员的矛盾。

21979年以来离退休费的调整。

1979年以来,随着消费价格的增长和在职职工工资的调整和

增长,国家以价格补贴、生活费补贴、增加离退休费等名义提高

离退休待遇和退职待遇。主要有:

1979年,一般地区(下同),每人每月发给副食品价格补贴5

元。

1985年,每人每月发给生活补贴费17元。

1988年,每人每月发给生活补贴费5元。

1989年,增加离退休费。

1991年,每人每月发给粮油补贴6元。

1992年,增加离退休费。

1993年,增加离退休费。

1995年开始,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分别提高离退休费。

除国家统一调整提高离退休待遇外,一些地区还根据本地情

况加发了价格补贴或离退休人员困难补叻。

以上措施,保证了离退休人员的实际生活水平不致因为物价

的增长而下降,并且能够随着经济的发展使生活水准不断得到提

高。但总的来看,离退休金缺乏正常的调整机制。

国发[1995]6号文件指出:“为了保证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

生活,各地区应当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劳部发[1995]449号《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做好企业离退休

人员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提出:“尽快建立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

整机制”,这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按照国发

[1995]6号文件的精神和有关部门的具体部署,1995年开始,

对我国企业的离退休人员已基本建立起了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

制度。

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必要性是:

(1)使离退休人员分享社会经济的发展成果。

(2)减缓消费品价格上涨对离退休人员生活的影响,保障离退

休人员的基本生活。

(3)通过调整基本养老金,使不同体人员养老金进一步趋于

合理化。

3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的办法。

国发[1995]6号文件提出的方法是:基本养老金可按当地职

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具体办法在国

家政策指导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调整基本养老金,需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1)确定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数自1995年开始,确定调整基

本养老金基数一般分为两种情况:

上一年度离退休的人员,为办理离退休手续时核定的离退休

金数额。

上一年度以前离退休的人员,为上一年度调整后的离退休金

数额。

(2)调整离退休金的水平调整的总水平:自1995年以来,一

般为上一年度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40%~60%,特殊情

况下也可低于40%。具体调整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

据实际情况确定。

调整的具体水平:调整中,应注意向养老金水平较低的体

适当倾斜,对近年来因工资、养老保险等各项改革措施出台而增

加待遇较多的众人员可以小幅度调整或暂不调整。

(3)调整基本养老金的费用来源增加离退休金所需资金,按企

业的不同情况确定: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凡参加养老保险

费用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解决;未参加社会统筹的,按原资金

渠道解决。对特别困难的企业和地区,当地财政可根据实际情况

对调整企业离体人员的离休金给予适当支持。

(4)调整时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时间,原则上定为每年的7

1日。

养老金的支付是为了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同时

应进一步体现分享社会发展成果的原则。基于以上两点,我国现

行离退休待遇支付办法规定,离退休金每年(或法定周期)应有所

调整。调整的办法,一是双挂钩,即退休金与物价指数和在职职

工平均工资指数挂钩,按一定比例增长;二是单挂钩,即退休金

只与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指数挂钩,一般是平均工资增长100元,

退休金平均增长4080元;三是在结构式退休金中设定一个基

础退休金单元,并使其相当于职工平均工资(上一年度)的一定比

例,二者联动增长。在我国现行制度下,对没有建立个人账户的

退休职工多采取第二种办法,每年按一个绝对额调整退休金;对

改革后已建立个人账户的退休职工,则采取第三种办法,若物价

指数较高时,再增发一块物价补贴。

对基本养老金进行调整可采用以下两种具体方法:

方法一:对属于调整对象的退休人员,按统一的调整幅度(

年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

该办法的特点:(1)体现了与职工平均工资挂钩的原则;(2)

由于不同类型的人员退休时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不同,体现了一定

程度的按劳分配,以后又按同一比例进行调整,保持了退休人员

各自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相对不变的位置;(3)按同一比例调整,

利于基本养老金调整的计划与预测;(4)操作方便,便于管理。

方法二:对调整范围内的退休人员,采取与工资和物价双挂

钩的方法。

具体办法为:(1)根据上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的一定比例确定

当年人均月养老金的调整水平;(2)根据上年职工生活费价格指数

上涨情况和职工赡养(负担)系数确定人均同物价挂钩的月养老金

调整额;(3)根据退休者本人上年实际月养老金减去国家统一出台

的物价补贴后的余额以及上述(1)(2)的发生情况,最后计算出同

本人月养老金基数挂钩的实际调整额。

该办法的特点:(1)体现出物价补偿人人平等,养老金的调整

因人而异的特点,较之办法一更为合理;(2)该办法较为复杂难1

鳖,不易为人们尤其是退休人员所理解。

五、特殊情况下的养老保险

1.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职工退休后基本养老金计

发。

1978年国务院104号文件规定,职工连续工龄满10年,

退休后可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而1997年国务院26号文

件将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统一限定为15年方能享受按月

领取基本养老金。考虑到104l号文件是经人大立法程序讨论通

过的,因此对统一制度之前(或当地出台“统账结合”方案之前)

参加工作、之后退休的“中人”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不满15

年的,应谨慎处理,具体可按如下办法处理:

(1)国务院199726号文件发布之日前或当地实行“社会

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改革之前参加工作,到达法定退休年龄

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0年不满15年的,仍按月支付

养老金。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水平应略有降低)

对于缴费不满15年的年份,原则上不予补缴。但对于待遇水

平较低的职工,如果企业和本人自愿,也可以补缴足15年。

(2)对统一制度或当地出台“统账结合”方案之后参加工作的

职工,若其退休时的全部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则只能按

26号文件的规定,退休时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一次性领取个

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2.统一制度后,特殊岗位工作年限的折算工龄。

统一制度后,职工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主要由基础养老金和

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在职时的工资收人越高,其个人账户储存

额就越多,退休时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就越多。

因此,对特殊岗位工作年限的折算工龄问题在计发办法上可

作如下处理:

在统一制度或当地出台“统账结合”改革方案之后参加工作,

并在井下、有毒、有害、高温、高空等特殊工种和环境工作的职

工,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享受提前退休的政策。在特殊岗

位的工作年限继续折算工龄,作为提前离退休的依据,但不作为

视同缴费年限。对统一制度或当地“统账结合”改革之前参加工

作、之后退休的职工,其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改革之

前的折算工龄,可作为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其过渡性养老金,对改

革之后的折算工龄,不再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今后应通过工资

分配政策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弥补从事特殊岗位工种人员因缴

费年限短,对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影响。

3统账结合改革前后,获得全国劳模等荣誉称号的,养老保

险优惠待遇。

按照国发[1995]6号文件规定,国发[1995]6号文件发布之

前获得全国劳模等荣誉称号的,继续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优

惠待遇(具体处理时也可以将优惠待遇进行折算,退休时一次性支

)此后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由授予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为

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不再通过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的办

法,解决其优惠待遇问题。

4跨地区、跨行业组建的企业集团及股份合作制企业基本养

老保险。

跨地区、跨行业组建的企业集团及股份合作制等企业应在职

工劳动关系建立的所在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建立养老

保险关系,按当地政府统一规定的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目

前个别地方以职工户口所在地来确定是否参加当地的养老保险,

这一做法不符合社会保险的属地原则,应尽快予以纠正。

5.下岗分流人员重新就业后的基本养老保险。

随着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力度的加大,企业下岗分流人员将会

越来越多(下岗职工指与企业仍保留劳动关系,只是不在生产岗位

上;下岗分流人员一般指已与原企业解除了劳动关系)为保护下

岗分流人员的利益、鼓励下岗分流人员重新就业,对下岗分流人

员重新就业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问题可作如下处理:

(1)对于原在国有企业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社会统筹的下满分流人员,原参加社会统筹的实际缴费年限予以

承认。其中实行劳动合同制前的原固定工,重新就业并按规定缴

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加社会统筹前的连续工龄可作为视同缴

费年限,退休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2)下岗分流到外商投资、私营、个体等其他经济形式从事工

作的人员,应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缴费年限前后累

计满15年,退休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6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指定鉴

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

对于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指定

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确定有关

部门正在研究,倾向性意见是:其缴费满15年的,可以由本人

提出申请,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后,按月享受病残待遇,标准为

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0%加个人账户养老金及过渡性养老金,

不进行新老办法待遇对比;缴费不满15年的,一次性支付个人

账户储存额,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对统一制度前参加工作,

统一制度之后退休的,除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外,其视同缴费年

限每满1年支付15个月的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

7.出境定居职工的养老保险。

在职职工出境定居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问题有关部

门正在研究,倾向性意见是: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并终

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其中对仍保留中国国籍的,可选择继续保

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区、市可规定具体的缴费办法,由其

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退休后出境定居如何领取基本养老金问题,有关部门正

在研究,倾向性意见是:职工退休后出境定居的,可继续按月领

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金的调整;也可按个人账户余额(

企业缴费、个人缴费及利息)一次性结清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同时

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基本养老金的领取方式,应在出境定居前一

次性选择决定。对统一制度之前参加工作、统一制度之后退休并

出境定居的,在一次性结清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除支付个人账

户余额外,其视同缴费年限扣除巳领养老金的年限后,每满1年,

支付1.5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

8.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处有期徒刑职工的养老保险。

职工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处有期徒刑并丧失工资性收人的,其

养老保险关系的确定问题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倾向性意见是:劳

动教养或服刑期间,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不计算缴费年限,个

人账户予以保留并照常计息;服刑或劳教之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

缴费年限)予以承认。服刑或劳教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待期满后

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但不补发养老金。职工被判有期徒刑缓刑

执行,缓刑期间有工资收人的,可以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缓刑

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按一般职工办理退休。

退休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其养

老保险关系的处理问题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倾向性意见是:服刑

或劳动教养期间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

教养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服刑前确定的标准发放,并参加以

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被判有期徒刑缓刑期间,可以继

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不参加基本养老金调整。

9.从机关、事业单位转入企业工作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

从机关、事业单位转入企业工作的人员,其在机关、事业单

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与转刊企业后的实际缴费年限

合并计算。已进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单位的

工作人员,其已建立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所在地企业养老保险经

办机构,与以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颖合并计算。

10.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

老保险。

199861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足额发

放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社厅函

[1998]38)中明确规定:“社保机构有责任督促未参加统筹的企

业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没有参加统筹的企业,支付离退

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困难的,由当地政府负责帮助企业采取有效

措施解决,也应力保足额发放。

ll.长期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199861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足额发

放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社厅函

[1998]38)中明确规定:“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讲话精神及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

筹范围内的全部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从199861

起确保按时足额发放,目前不得采取减发措施。

12.关停并转企业离退休职工的养老保险金。

关停并转企业包括关闭企业和停产(停业)整顿企业两类,这两

类企业职工养老金的计发根据其参加统筹情况区别对待:在关停

并转企业职工中,已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其离退休费由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而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关闭企业职工

的养老金由企业主管部门发给,停产(停业)整顿企业的养老金,

由原企业发给。

13.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企业破产后,其离退休人员的基本

养老金计发。

保障企业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需要是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

革、养老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基本目标。根据国务院《在若干城

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7]10)5条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企业破产后,

其离退休职工的基本养老金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企业和个

人的缴费情况从劳老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中支付。没有参加养老基

金社会统筹或该基金支付能力不足的,从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所

得中支付;处置土地使用权所得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从处置

无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所得中依次支付。

14.提前退休。

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趔度后,不少同志尤其是临近退

休的老同志担心自己退休时的养老金水平要比现在按老办法计算

的水平下降许多。因而要求办理提前退休。

其实,这种担心是没有必要的。从前面()中有关问题解

答可以看出,“中人”的养老金结构由三部分甚至四部分组成,

除了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外,还要加上过渡性养老金和

调节金。这几部分计算出的结果,要与按现在老办法计算出的结

果比较,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选择。即若按新办法

计算出的结果比老办法的高,按新办法计发;若低于老办法计算

的结果,则按老办法的水平予以补齐。从总体上讲,晚退休的养

老金水平绝大多数会比先退休的或提前退休的有所提高,个别低

的也会补齐。一些同志担心自己晚退休养老金水平要降低,原因

之一是把自己当成了“新人”即误以为自己过几年退休后基本养

老金只有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忽视了除此之外

还有过渡性养老金甚至调节金。此外,应该看到,养老保险实行

“统账结合”以后,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

人账户储存额的多少,而个人账户储存额主要由三个因素决定:

一是工资收人的高低,工资收人越高,储存额就越多;二是缴费

年限的长短,缴费年限越长,记入的缴费金额就越多,储存额越

多;三是利息的多少,在记账利率确定的情况下.利息(包括利滚

)主要取决于缴费年限,年限越长,利息越高。若提前办理了退

休,上述三个因素都要减少,储存额就要相应减少,意味着个人

账户养老金比按时退休少。

因此,提前办理退休是完全没有必要的。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发[1994]59)是国务院为配合当时上海、天津、哈尔滨

18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工作而出台的配套政策,到

1996年优化资本结构试点的城市陆续扩大到了111个。1997

3月,针对59号文件发布之后出现一些城市和地区违反59

号文件适用范围实施企业破产的问题,国务院又发布了《国务院

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

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强调国发[1994]59号文件中有

关破产方面的政策,只适用于国务院确定的企业“优化资本结构”

试点的111个城市内的国有工业企业。这两个文件中,关于提前

办理退休问题是这样规定的:破产企业中因工致残或者患严重职

业病、全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作为离退休职工安

置。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可以提前离退

休。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提前退休问题是有严格的界定条件

的,即①仅限于“优化资本结构”试点的111个城市适用;②限

于破产的国有工业企业;③距本人退休年龄不足5年;④经本人

申请。超出上述限定条件办理提前退休的,即是违反了国务院的

决定,应予以纠正。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

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

[1999]10)文件,对违反国家规定提前退休问题作了明确的处

理规定:

(1)对提前退休的情况进行清查处理。根据国家关于企业职工

退休条件的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有关行业

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199811日以后办理提前退休的情

况进行认真清理,分别妥善处理:1999年底前达到国家规定退

休年龄等条件的,已办理的退休手续有效,继续由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支付养老金;1999年底仍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等条件

的,已办理的退休手续无效,由企业统筹安排,应当安排下岗的

职工,要进人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其基本生活。对违反国家规

定办理退职和199811日前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

由各地区、各部门参照上述精神妥善处理。这项工作,要在1999

4月底前完成。

(2)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男职工年满60岁、

女干部年满55岁、女工人年满50岁退休的,仍由县级人民政府

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

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

力的企业职工退休,改由地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批;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提前退休的.改由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原行业

统筹企业的职工退休,由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各地

区、各部门及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条件的

规定。今后,凡是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企业,要追究有

关领导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已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要清退回原企

业。

(3)严格按国家规定核定提前退休人员的待遇。对因病或非因

工致残退休的人员和按国家有关政策提前退休的人员。其养老金

按有关规定适当减发。

15.临时工转为合同制工人的工龄和退休待遇的计算。

根据劳动部1964820日给甘肃省劳动局《关于临时工

被录用为长期工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64]中劳薪字第344

)规定:“这些临时工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的连续工作时

间可以与被录用为长期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职工在转为合同制工人之前当计划内临时工的工龄应算做连续工

龄。按照《劳动部关于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第

七条规定:

“在实行职工个人缴费之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

龄可视同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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