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4-12-13 16:40:35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3日发(作者:苏州会计辅导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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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是什么

【关于普通合伙】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4条的规定,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有符合要求的合伙人

关于合伙人,需掌握以下几点:

1、关于合伙人的人数。合伙人数应不少于2人。若出资人只有1人,则是独资企业而

非合伙。合伙企业法未规定合伙企业的人数的上限,即合伙企业人数没有上限限制,

这是大陆法系合伙立法的普遍做法。当然,由于合伙的人合性质,合伙人相互之间的

信任尤为重要,所以实践中合伙人人数一般不会太多。

2、关于合伙人的行为能力。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为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人,且能承担无限责任。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得作为合伙人,无行为能力人当然更

不得作为合伙人,所以只有18周岁以上的人和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

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才能作为合伙人。但须注意的是:

(1)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8条的规定,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此时普通

合伙企业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2)根据《合伙企业法》第50条的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根据合

伙协议的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取得合伙人资格;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

转为有限合伙企业。这意味着:第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

成为合伙企业设立时的创始合伙人;第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且

只能成为有限合伙人,而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

3、关于合伙人的职业禁止。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

企业的合伙人,具体包括国家公务员、法官、检察官及警察。

4、关于合伙人的种类。根据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除自然人外,法人和其

他组织均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自然人之间可以设立合伙企业,法人或其他组

织之间可以设立合伙企业,自然人和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也可以设立合伙企业。法人

合伙得到立法的承认,这是合伙企业法的重大修订之一。

5、普通合伙人的资格限制。《合伙企业法》第3条明确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

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依此规定,这

些单位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但法律并未限制其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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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这意味着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是

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

()有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是指合伙人为设立合伙企业而签订的合同。合伙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

载明以下内容: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3)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住所;

(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7)入伙与退伙;

(8)争议解决办法;

(9)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10)违约责任。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协议的修改或补充应当经过全体合伙

人一致同意,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合伙人必须向合伙组织出资,合伙人出资的形式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

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技术等出

资。合伙人的出资是设立合伙企业的基本物质条件,也是合伙人资格取得的必备条

件。合伙人以货币以外的形式出资,一般应进行评估作价,即折价入伙。评估作价由

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报告作为

折价的依据。若以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合伙

人应当依法办理等手续。如果合伙人违反了出资义务,即构成违约,其他合伙人可追

究其违约责任。合伙人只能以其实际向合伙缴付的出资作为其出资份额,并据此享有

权利和承担义务。与公司不同,合伙企业法没有规定合伙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所以

合伙企业不存在法定最低注册资本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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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合伙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之一,应有自己的名称。合伙企业只有拥有自己的名称,才能

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参与诉讼,成为诉

讼当事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合伙企业享有名称权,即合伙企业对其登记的

名称享有专有使用的权利,其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使用合伙企业的名称,否则构成民

事侵权行为,合伙企业有权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

其赔偿损失。

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至于合伙企业能否使用公司字样,我们

认为,公司法并未规定非公司企业不能使用公司字样,且使用公司字样并不当然表

明企业的责任形式,而且我国事实上也存在除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其

他企业采用公司字样的现象,所以,合伙企业可以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公司字样。

()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经营场所是指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在地,合伙企业一般只有一个经营场

所,即在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营业地点。经营场所的法律意义在于确定债务履行地、

诉讼管辖、法律文书送达等。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条件是指根据合伙企业的业务性

质、规模等因素而需具备的设施、设备、人员等方面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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