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诉讼仲裁的基本法律知识(⼀)
有关诉讼仲裁的基本法律知识(⼀)
⼀、问:基础法院和中级法院管辖的第⼀审民事案件相同吗?
答: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民法院管辖第⼀审民事案件,但民事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级⼈民法院管辖下列第⼀审民事案件:
(⼀)重⼤涉外案件;
(⼆)在本辖区有重⼤影响的案件;
(三)最⾼⼈民法院确定由中级⼈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级⼈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影响的第⼀审民事案件。
最⾼⼈民法院管辖下列第⼀审民事案件:
(⼀)在全国有重⼤影响的案件;
(⼆)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问:提起民事诉讼⼀般由哪⾥的法院管辖?
答: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在不违反级别管辖的前提下,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被
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民法院管辖。
对法⼈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如果同⼀诉讼的⼏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民法院辖区的,各该⼈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注意,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民法
院管辖:
(⼀)对不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提起的有关⾝份关系的诉讼;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提起的有关⾝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提起的诉讼。
如果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地⼈民法院管辖。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民法院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因公司设⽴、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民法
院管辖。
因侵权⾏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
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
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因海难救助费⽤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民法院管辖。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地的⼈民法院管辖。
两个以上⼈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个⼈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民法院起
诉的,由最先⽴案的⼈民法院管辖。
注意,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民法院专属管辖: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民法院管辖;
(⼆)因港⼝作业中发⽣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所在地⼈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民法院管辖。
三、问:当事⼈之间可以约定民事案件归哪个法院管辖吗?
答: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可以书⾯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地、合同签
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
专属管辖的规定。
四、问:审理民事案件的法官怎么组成?
答:民事诉讼法规定,⼈民法院审理第⼀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
庭。合议庭的成员⼈数,必须是单数。
陪审员在执⾏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如果适⽤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民法院审理第⼆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数,必须是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民法院应当按照第⼀审程序另⾏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审的,按照第⼀审程序另⾏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审的或者是上级⼈民法院提审的,
按照第⼆审程序另⾏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
合议庭评议案件,实⾏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
如实记⼊笔录。
审判⼈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
审判⼈员不得接受当事⼈及其诉讼代理⼈请客送礼。
审判⼈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问:法院开庭时,所说的申请回避是怎么回事?
答: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员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回避,当事⼈有权⽤⼝头或者书⾯⽅式申请他们回
避:
(⼀)是本案当事⼈或者当事⼈、诉讼代理⼈近亲属的;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诉讼代理⼈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员接受当事⼈、诉讼代理⼈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诉讼代理⼈的,当事⼈有权要求他们回
避。
审判⼈员有上述⾏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上述规定也适⽤于书记员、翻译⼈员、鉴定⼈、勘验⼈。
当事⼈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
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员在⼈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
外。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民法院对当事⼈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内,以⼝头或者书⾯形式作出决定。
如果申请⼈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员,不停⽌参与本案的
⼯作。⼈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
六、问:什么是共同诉讼?
答: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或者双⽅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种类、⼈民
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当事⼈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的诉讼⾏为经其他共同诉讼⼈承认,对其他共同
诉讼⼈发⽣效⼒。
如果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的诉讼⾏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不发⽣效⼒。
当事⼈⼀⽅⼈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推选代表⼈进⾏诉讼。代表⼈的诉讼⾏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发
⽣效⼒,但代表⼈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当事⼈的诉讼请求,进⾏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同意。
诉讼标的是同⼀种类、当事⼈⼀⽅⼈数众多在起诉时⼈数尚未确定的,⼈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
诉讼请求,通知权利⼈在⼀定期间向⼈民法院登记。
向⼈民法院登记的权利⼈可以推选代表⼈进⾏诉讼;推选不出代表⼈的,⼈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商定代
表⼈。
代表⼈的诉讼⾏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发⽣效⼒,但代表⼈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当事⼈的诉讼请
求,进⾏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同意。
⼈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发⽣效⼒。未参加登记的权利⼈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
的,适⽤该判决、裁定。
七、问:什么是诉讼第三⼈?
答: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当事⼈双⽅的诉讼标的,第三⼈认为有独⽴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双⽅的诉讼标的,第三⼈虽然没有独⽴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
参加诉讼,或者由⼈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有当事⼈的诉讼权利义务。
如果上述第三⼈,因不能归责于本⼈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
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起六个⽉内,向作出该
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民法院提起诉讼。⼈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
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的,驳回诉讼请求。
⼋、问:什么⼈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代理诉讼?
答: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为能⼒⼈由他的监护⼈作为法定代理⼈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之间互相推诿代理
责任的,由⼈民法院指定其中⼀⼈代为诉讼。
当事⼈、法定代理⼈可以委托⼀⾄⼆⼈作为诉讼代理⼈。
列⼈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作者;
(⼆)当事⼈的近亲属或者⼯作⼈员;
(三)当事⼈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委托他⼈代为诉讼,必须向⼈民法院提交由委托⼈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
诉,必须有委托⼈的特别授权。
注意,侨居在国外的中华⼈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
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民共和国驻该
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诉讼代理⼈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应当书⾯告知⼈民法院,并由⼈民法院通知对⽅当事⼈。
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
注意,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的,本⼈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法出庭的,必须向⼈民
法院提交书⾯意见。
九、问:民事诉讼的证据包括什么?
答: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包括:
(⼀)当事⼈的陈述;
(⼆)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数据;
(六)证⼈证⾔;
(七)鉴定意见;
(⼋)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当事⼈对⾃⼰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及其诉讼代理⼈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证据,或者⼈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民法院应当
调查收集。
⼈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当事⼈对⾃⼰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民法院根据当事⼈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
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民法院根据当事⼈的申请适当延长。
如果当事⼈逾期提供证据的,⼈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的,⼈民法院根据不同
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
⼈民法院收到当事⼈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
间等,并由经办⼈员签名或者盖章。
⼈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不得拒绝。
⼈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提出的证明⽂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并由当事⼈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
法庭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书,⼈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以推翻公证证明
的除外。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副本、节录
本。
提交外⽂书证,必须附有中⽂译本。
⼈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民法院对当事⼈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当事⼈拒绝陈述的,不影响⼈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问:什么⼈可以作为案件的证⼈?
答: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应当⽀持证⼈作
证。但是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不能作证。
经⼈民法院通知,证⼈应当出庭作证。
有下列情形之⼀的,经⼈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证⾔、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式作证:
(⼀)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然灾害等不可抗⼒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注意,证⼈因履⾏出庭作证义务⽽⽀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以及误⼯损失,由败诉⼀⽅当事⼈负担。
当事⼈申请证⼈作证的,由该当事⼈先⾏垫付;当事⼈没有申请,⼈民法院通知证⼈作证的,由⼈民法院先⾏垫
付。
本文发布于:2023-05-23 07:59:3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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