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新刑事诉讼法真题答案及解析更正:侦查
03/51.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况需要省级人民
政府指定的医院实行鉴定或者出具证明文件?
A.某被害人对公安机关的轻伤鉴定不服,要求重新鉴定
B.犯罪嫌疑人的父亲提出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要求实行鉴定
C.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自己患有严重疾病要求取保候审需
要鉴定,但是不需要省级
D.正在服刑的罪犯提出自己患有严重疾病,要求监外执行
【答案】D(原答案为ABD)
【原解析】依刑诉法第120 条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
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
院实行。鉴定人实行鉴定后,理应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
医院加盖公章。故选 A、B 项。
依刑诉法第 214 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暂予监外执行:①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
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于罪犯确有
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
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
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相关保外就医的规定的,理应即时收监。故
选 D.
【新解析】2020年修订《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鉴定人实
行鉴定后,理应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理应承担法律责任。其把“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
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实行。鉴定
人实行鉴定后,理应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
章。”给删除了。所以AB不在入选,本题只选D项。
【综合分析四个选项】依据原刑诉法内容,本题考查了刑诉中所
有需要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实行鉴定的情形。这意在告诉考生,
复习时,单纯记住零散的知识点是不足以应对日益复杂的司法考试,
前期打基础、记忆掌握零散的知识点,是为后期综合复习做准备和铺
垫的,基础不牢,地动山摇。但是如果仅掌握这些基本知识,而缺乏
综合应用知识的水平,也一样提升不了最终得分,一看都会,一作基
本不对就是这样状况的生动体现。
07/77.侦查人员怀疑已批捕的甲患有精神病,拟对其实行鉴定。
关于对甲实行鉴定一事,下列哪些程序是准确的?
A.理应由省级医院实行
B.精神病鉴定结论应加盖医院公章
C.精神病鉴定的时间计入办案期限
D.作为证据的精神病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
【答案】D(原答案为BD)
【原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二款规定,对人身伤害的
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
政府指定的医院实行。鉴定人实行鉴定后,理应写出鉴定结论,并且
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根据本条的规定,B是准确的。
实行鉴定的机构是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而不是省级医院。
所以A是错误的。
《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
间不计入办案期限。所以C项是错误的。
《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侦查机关理应将用作证据的鉴定
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
能够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所以D项是准确的。所以,本题的准确
选项是BD.
【新解析】 2020年修订《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鉴定人实
行鉴定后,理应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理应承担法律责任。其把“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
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实行。鉴定
人实行鉴定后,理应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
章。”给删除了。所以AB不再入选,本题只选D项。
【综合四个选项】依据原刑诉法的规定,本题综合考了精神病人
鉴定的相关知识点,包括:鉴定机关、鉴定结论要求、鉴定时间与办
案期限的关系、鉴定结论的告知对象。像这种以一个点位线索考查相
关联点的考法越来越多。
02/51.某甲因抢劫他人财物被K县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在侦查期
间,某甲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对于该案件,公安机关理
应如何处理?
A.侦查羁押期间自查清某甲真实身份年月起计算
B.在查清某甲真实身份以前,不允许其聘请律师为他提供法律协
助
C.在查清某甲真实身份以前,中止侦查活动
D.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能够按某甲自报姓名移
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答案】AD(本题答案没有问题,仅仅A选项依据修订后的刑事
诉讼法,有所调整。)
【原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28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
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
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的,也能够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
诉。”所以C排除。《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
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能够聘请律师为其
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被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
能够为其申请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
理应经侦查机关批准。”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
不影响其享有侦查阶段获得辩护的权利。所以排除B.【A项依据调整】
2020年修订《刑事诉讼法》第158条第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
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理应对其身份实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
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能
够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综合分析四个选项】本题综合考了查不清犯罪嫌疑人真实姓名、
住址、身份不明时的处理。三个选项都出自一个条文,意在告诉考生
看法条要学会分解法条包含的内容,仔细深入地掌握每一个重点条文。
04/63.甲因抢劫被某县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在侦查期间,甲不讲
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对于该案件,公安机关理应如何处理?
把涉及某一个主体的侦查情况涉及到
A.侦查羁押期间自查清甲真实身份之日起计算
B.在查清甲真实身份以前,不允许其聘请律师为他提供法律协助
C.在查清甲真实身份以前,中止侦查活动
D.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能够按甲自报姓名移送
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答案】AD解析和修改理由都同上。
08四川/75.(废题)律师提出会见下列哪些案件的犯罪嫌疑人,
能够不在48小时以内安排会见?
A.王某和刘某、李某共同实施的重大复杂的贩卖的犯罪
B.黄某实施的数额巨大的贪污案
C.崔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D.张某、赵某实施的重大复杂的共同走私案
【答案】ACD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全国人大常
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
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理应经侦查机关批准。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
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不能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密
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理
应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犯罪、贪
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
罪嫌疑人的,理应在五日内安排会见。由此,本题中只有B项属于理
应在48小时之内安排会见的情形,ACD项都属于理应在五日内安排会
见的情形,所以,本题的准确答案是ACD.【作废理由】以上规定因与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2款“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的,看守所理应即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
时。”冲突而失去效率。
【综合分析四个选项】依据原刑诉法的规定,本题意在让考生辨
别理应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和理应在5日内安排会见的情形。
侦查综合:08四川/35.关于侦查中的专门调查工作,下列哪一选
项是准确的?
A.在执行拘传的时候,不另用搜查证能够实行搜查
B.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
家属到场
C.(作废)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
实行
D.对犯罪嫌疑人作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答案】B(本题答案准确,仅仅C选项作废了)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实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
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
查证也能够实行搜查。所以,A项说法错误。
第104条规定,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
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所以,B项说法准确。
第120条第2款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
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实行。鉴定
人实行鉴定后,理应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
章。据此,对于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仅仅在需要重新鉴定的时候,
才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实行,所以,C项说法错误。
第122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
限。据此,仅仅对于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对于人身伤
害的医学鉴定期间是计入办案期限的。所以,D项说法错误。
综上,本题的准确答案是B.删除理由:2020年修订《刑事诉讼法》
第145条规定,鉴定人实行鉴定后,理应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理应承担法律责任。其把“对人身伤害的
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
政府指定的医院实行。鉴定人实行鉴定后,理应写出鉴定结论,并且
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给删除了。
本文发布于:2023-05-23 07:59:0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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