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鉴定标准及量刑标准

更新时间:2024-11-02 21:34:31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3日发(作者:初一500字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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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鉴定标准及量刑标准

在我们对伤者进行赔偿的时候,一般是会根据受伤的程度进行赔偿的。所以受伤的鉴

定标准和受伤的赔偿实际上是两个不同的问题。那么,轻伤鉴定标准及量刑标准有哪

些呢?下面,小编会为大家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介绍。

轻伤鉴定标准

第一章

第一条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 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

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

第二条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 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

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 鉴定损伤程度, 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

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 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也可以由司法机关

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

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

,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章 头颈部损伤

第五条 帽状腱膜下血肿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

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第六条 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 8厘米, 儿童达 6厘米; 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

童达4厘米。

第七条 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 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 眼损伤()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眶部单纯性骨折;()泪器部分损

伤及功能障碍;()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

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

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视野轻度缺损;()外伤

性斜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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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鼻损伤()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鼻损伤明显

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条 耳损伤()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

损累计达一耳的15%;()外伤性鼓膜穿孔;()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耳损伤造

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第十二条 口腔损伤()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

以上;()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涎腺损伤伴有功能

障碍。

第十三条 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 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 (上下切牙切缘间距)

小于3厘米。

第十四条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 厘米 (儿童达 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

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第十五条 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 单条长 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

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素改变6平方厘米。

第十六条 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条 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 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 8厘米。未达到上款

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第十八条 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第十九条 颈部损伤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

第三章 肢体损伤

第二十条 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6%以上。

第二十一条 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 (儿童达 8厘米)或者创口累

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第二十二条 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

第二十三条 手损伤()1节指骨(不含第25指未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

;()缺失半个指节;()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

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条 足损伤()2节趾骨骨折;()缺失1个趾节;()庶骨2节骨折;跗骨、距骨、

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庶跗关节脱位。撕脱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条 四肢长骨骨折; 膑骨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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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肢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织损伤后

瘢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

第四章 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

第二十七条 躯干部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二十八条 躯干部创口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九条 躯干部穿透创未伤及内脏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经的。

第三十条 胸部损伤引起气胸、血胸或者较大面积的单纯性皮下气肿,未出现呼吸困难。

第三十一条 胸部受挤压, 出现窒息征象。

第三十二条 肩胛骨、锁骨或者胸骨骨折; 胸锁关节或者肩锁关节脱位。

第三十三条 肋骨骨折 (一处单纯性肋骨线形骨折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性乳房损伤导致一侧乳房明显变形或者部分缺失; 一侧乳房乳腺导管损

伤。

第三十五条 腹部闭合性损伤确证胃、肠、肝、脾或者胰挫伤。

第三十六条 外伤性血尿 (显微镜检查红细胞>10/高倍视野) 持续时间超过二周。

第三十七条 会阴部软组织挫伤达10平方厘米 (儿童酌减) 或者血肿二周内不能完全吸

收的。

第三十八条 阴茎挫伤致排尿困难; 阴茎部分缺损、畸形; 阴囊撕脱伤、阴囊血肿、鞘膜

积血;一侧睾丸脱位、扭转或者萎缩。

第三十九条 会阴、阴囊创口长度达 2厘米; 阴茎创口长度达 1厘米。

第四十条 外伤性肛裂、肛瘘或者肛管狭窄。

第四十一条 阴道撕裂伤、子宫或者附件损伤。

第四十二条 损伤致孕妇难免流产。

第四十三条 外伤性脊柱骨折或者脱位; 外伤性椎间盘突出; 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短期内能

恢复的。

第四十四条 骨盆骨折。

第五章 其他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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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烧、烫伤()烧烫伤占体表面积浅二度5%以上(儿童3%以上);深二度2%

以上(儿童1%以上);三度0.1%以上。()头、手、会阴部二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外形、容

貌或者活动功能的。()呼吸道烧烫伤。第四十六条 冻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四十七条 电烧伤当时伴有意识障碍或者全身抽搐。

第四十八条 损伤致异物存留深部软组织内。

第四十九条 各种损伤出血出现休克前期症状体征的。

第五十条 多部位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五十一条 多部位软组织创伤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其他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损伤, 致人体组织、器官结构轻度损害或者部

分功能障碍的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六章

第五十三条 多种损伤均未达本标准的, 不能简单相加作为轻伤。若有三种()损伤均接

近本标准的,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

第五十四条 本标准所定各种数据冠有以上或者以下的均含本数。

第五十五条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

鉴定。

第五十六条 本标准自199071日起试行。

轻伤量刑标准

轻微伤不构成刑事责任,只能要求民事赔偿。具体赔偿如下: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误工

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应当予以赔偿。

1、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

定。赔偿义务人对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

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费,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

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

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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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的医疗机构出

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

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

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

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

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

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

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

年。

4、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

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交通费根据

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

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院伙食补助费

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

到外地,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

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6、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综上所述,关于轻伤鉴定标准及量刑标准,法律上是有明确的规定的,所以,我们在

进行鉴定的时候一定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鉴定,另外,如果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是需

要专门的专业的司法鉴定机关进行鉴定的,这样才能保障鉴定结果的有效性,更多

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律伴吉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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