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转入破产重整的考量因素

更新时间:2024-11-06 23:34:41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3日发(作者: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务处)

破产清算转入破产重整的考量因素——

深圳大世界商城发展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谢继宇

【裁判要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实施前受理并

宣告破产清算、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对于其中确有重整

价值,具备挽救可能的企业,人民法院可以中止破产宣告程序,裁定

转入重整程序。

【案件索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深中法经三字第15-2号(2016

617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深中法经三字第15-6号(2017

111日)

【案情】

破产清算申请人:常柴集团有限公司

破产清算被申请人:深圳大世界商城发展有限公司

破产重整申请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破产重整被申请人:深圳大世界商城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大世界商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世界公司)系以开发

建设“深圳大世界商城”为核心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成立于1995

1225日,注册资本1亿元。大世界公司主要业务为开发建设“深

圳大世界商城”及有关物业的经营、管理,因大世界公司经营管理混

乱,房地产开发、销售活动不规范等原因,导致其债务负担沉重,诉

讼案件缠身,无法正常经营,并丧失偿债能力。199910月,深圳

大世界商城因资金链断裂被迫停工,成为烂尾楼。2000913日,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或法院)根据债权人

常柴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裁定受理大世界公司破产清算,并指定成立

临时监管组负责破产工作。2000126日,深圳中院裁定宣告大

世界公司破产清算,并指定原临时监管组成员组成清算组,全面负责

破产清算工作。

200091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因执行该院系列生效判

决而委托拍卖行强行拍卖深圳大世界商城,由此与深圳中院刚刚受理

的大世界公司破产案件产生冲突。经深圳中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报请协调,湖南高院于20128月出具裁定撤销对大

世界商城的拍卖,并将大世界商城交还深圳中院作为破产财产依法处

理。

在湖南高院撤销拍卖后,基于房地产市场的向好情况,债权人长

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深圳中院申请对大世界公司重整,也有多家潜

在的意向重组方向深圳中院和清算组提交参与重组申请书,表示有意

愿参与对大世界公司的重组,经广泛征求债权人意见并经债权人申请,

深圳中院于2016617日裁定中止大世界公司破产宣告裁定,

2016617日起对大世界公司进行重整。

大世界公司由破产清算程序转入重整程序后,清算组制作了《重

整预案要求及条件》并与多家意向重组方沟通,通知制作重整预案并

参与重组方遴选。但最终只有一家意向重组方深圳市宝华白马实业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白马公司)向清算组缴纳重整保证金及提交重整预

案。2016729 日,大世界公司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第一次

出资人组会议,表决由清算组依据白马公司提交的重整预案所制作而

成的《大世界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经表决,各表决组均未通过重整

计划草案。

清算组根据案情需要及债权人会议安排,在报纸刊登公告,面向

社会再次公开招募大世界公司重整投资人。在公开招募期间先后有6

家机构前来报名,清算组向各意向重组方送达了《重整预案要求及条

件》并限期向清算组提交重整预案。但在规定时间内,只有中兆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兆公司)和白马公司按规定提交了重整预

案及保证金。清算组依据中兆公司和白马公司制作的重整预案,在与

债权人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分别制定中兆公司和白马公司拟定的《大

世界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并制定《大世界公司重组方选定规则》一

并提交给深圳中院和债权人会议。

20161219日,大世界公司召开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及第二

次出资人组会议,由债权人表决通过《大世界公司重组方选定规则》

并依据该规则表决选定白马公司为大世界公司重组方。债权人会议对

依据白马公司制作的重整预案制定的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普通债

权组(112家债权人)有93家同意重整计划草案,有财产担保债权

组(2家债权人)和出资人组(3家债权人)不同意重整计划草案。

清算组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强制批准的条件,遂向深圳中院申请依

法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审判】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617日作出2000

中法经三字第15-2号民事裁定:一、中止执行本案破产宣告裁定。

二、2016617日起对深圳大世界商城发展有限公司进行重整。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111日作出2000

中法经三字第15-6号民事裁定:一、批准深圳大世界商城发展有限

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二、终止深圳大世界商城发展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法院中止破产宣告裁定并对大世界公司进行重整的裁判理由如

下:债务人财产尚未进行分配,债务人确有挽救希望和挽救价值,且

债务人清偿债务后能够恢复正常经营能力,人民法院中止执行破产宣

告裁定并进行重整,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撤销破产宣告裁定有利于

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本案虽然宣告了大世

界公司破产,但尚未进行破产财产的处置,破产清算程序尚具有逆转

的现实可行性,中止本案的破产宣告裁定符合重整制度的立法精神和

法律原则。大世界公司重整事项经征求债权人意见,多数债权人亦支

持大世界公司进行重整,对大世界公司进行重整符合债权人意思自治

原则且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利益,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

裁定中止破产宣告裁定,对大世界公司进行重整。

法院批准大世界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重整程序的裁判理由

如下:清算组申请本院批准的重整计划草案内容完备,按照重整计划

草案,优先债权将获得全额清偿;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高于依照破产

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且普通债权组已表决通过该重整计划

草案;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公平公正;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

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清偿顺序不违反法定清偿顺序;经营方案

具有可行性,重整的社会价值巨大。故裁定批准大世界公司重整计划

草案,终止大世界公司重整程序。

【评析】

大世界公司破产重整案是一例由破产宣告后的破产清算程序转

入破产重整程序的疑难复杂案件。案件进入重整程序后,重整计划草

案经债权人会议两次表决未获通过,人民法院经依法审查、审慎研究,

强制批准了重整计划草案,使大世界公司破产重整获得成功。该案的

重整成功,不仅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而且积累了许多

值得借鉴的经验。

一、立足挽救困境企业,创新解决破产清算转破产重整的法律适

用问题

(一)大世界公司在《企业破产法》实施前已经宣告破产

本案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

法》实施前受理并宣告破产清算、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

在《企业破产法》施行前,旧的破产法并未规定重整制度。根据《企

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

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申请将破产清算转换为重整程序。然而,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

后,债务人财产尚未进行变价出售,债务人又确有挽救希望和挽救价

值,且债务人清偿债务后能够恢复正常经营能力,人民法院是否可以

启动重整程序?《企业破产法》及司法解释均没有对此做出规定。这

不仅是重大理论问题,也是重大实践问题,涉及企业生死及广大债权

人的切身利益。

(二)破产与重整制度的价值取向

破产案件的受理是破产清算程序启动的标志,即通过全体债权人

公平受偿的方式,一次性解决债务人企业全部债权债务关系,并消灭

企业市场主体地位。虽然破产清算具有简单迅速解决企业债务问题的

优势,但破产清算也消灭了企业主体资格、拆散了企业资源的组合、

削减了整体运营价值,不仅可能导致市场资源配置抵消,也极有可能

引发诸如职工、消费者、业主等一系列主体的社会问题。

《企业破产法》的立法目的除依法清理资不抵债的企业外,还包

含运用司法制度拯救危困企业,从而最大限度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功

能。重整法律制度以促进债务人复兴为宗旨,兼顾债务人、债权人、

股东、职工和社会利益之平衡,体现了破产法私权本位和社会本位的

协调,是现代国际破产法发展的主流。200761日起施行的《企

业破产法》第八章规定了重整制度,填补了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

一项空白,为企业通过司法程序完成资产与债务重组,摆脱经营困境,

重获生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该法关于重整的规定,赋予债权人、

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选择重整的权利,给予具有挽救希望和重整

价值的企业“起死回生”的机会。重整作为困境企业再生的重要手段,

旨在通过司法手段解决企业债务问题的前提下,着眼于企业未来经营

的长期收益而非破产清算下变卖资产的短期收入,通过维持企业的存

续和整体经营价值,使企业内外部各因素继续发挥组合效应并进一步

创造价值。

(三)是否转入重整程序须结合企业价值、重整可行性及社会效

果考量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这应成为

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原则和方向。审判委员会专职

委员杜万华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庭揭牌仪式上致辞时要

求,“建立破产企业识别机制,要以市场化为导向,积极开展‘生病

企业’救治工作,努力将人民法院办成‘生病企业’的医院”。这是

对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具体要求,其核心就是对

“生病企业”的救治是第一位的。破产企业是否具有挽救价值,这种

识别要交给市场。

根据破产案件的实务经验来看,从破产宣告到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之间通常会有一段时间,部分案件甚至会出现很长的时间段。在此时

间段内,市场、技术、资金、政策等因素可能会发生很大的变化,导

致破产财产大幅升值、企业产品市场潜力巨大,从而提高了债权人、

债务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和解或者重整的积极性,进而也为企

业进入重整奠定了坚实基础。大世界公司虽然已经宣告破产,但资产

尚未处置,伴随房地产市场大好的情形,大世界公司具备一定的商业

价值。

《企业破产法》施行后,大世界公司的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对

大世界公司进行重整,并有多个潜在重组方提出重整意向。已宣告破

产的企业是否需要从破产清算程序转为重整程序涉及债权人私权自

治问题,人民法院应充分考虑债权人的意愿。本案对是否从破产清算

转入重整程序先后两次征求债权人意见,大多数债权人均表示同意从

破产清算转入重整。从以上情况来看,对企业施以积极救治并给予重

整机会,不仅是对破产案件审判的指导原则,也是市场

经济的内在需要,更是广大债权人的深层意愿。

因此,针对具有重整价值及重整可行性的企业,法院可以综合考

量并审慎给予宣告破产后仍具有优质生产能力、良好市场前景的债务

人以重整重生的程序机会。

(四)宣告破产后转入重整程序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本案审理面临新旧法如何适用的问题,法院审查认为大世界公司

在《企业破产法》实施之前进入破产程序,当时的相关法律法规尚未

对该类债务人规定相应的重整程序施以挽救。但在该类债务人确有挽

救希望和挽救价值的情况下,给予债务人重整的机会,准许债务人在

破产宣告后进行重整有利于发挥司法能动作用,能最大限度地保护社

会公共利益。在《企业破产法》施行前,《关于审理企

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作

出宣告破产裁定后,债权人会议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经人民法院

裁定认可,由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破产宣告裁定,并公告中止破产

程序。”关于宣告债务人破产后可以和解的规定,根本

目的在于鼓励当事人和解,通过更为和谐的方式完成破产程序。这一

规定在《企业破产法》施行后仍具有重要指导意义。虽然我国未明确

规定债权人可以在破产宣告后提出重整申请,但诸如《美国破产法》

《日本公司更生法》等均对此作出了肯定的立法指导,提供了先进立

法经验。大世界公司虽已宣告破产清算,但尚未进行财产处置,历经

市场重大变化后,仍保留较大重整价值,本案破产清算程序尚具有逆

转的现实可行性。因此,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本案破产宣告裁定,对大

世界公司进行重整。法院裁定大世界公司在破产宣告后进行重整符合

《企业破产法》的立法精神和立法目的,有利于发挥司法能动作用,

有效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二、严格依法审查,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充分体现重整制度的社

会价值

作为保障重整计划顺利达成、推动债务人重整成功的手段,《企

业破产法》赋予了法院强制批准的权利,即在部分当事人反对重整计

划草案时法院可以在草案符合法定条件下强行批准重整计划草案,使

债务人能够顺利完成重整实现再生。正是由于重整程序和强制批准制

度的引入,使得大量债务人可以通过重整程序避免破产清算。但我们

也要看到,重整程序倡导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均能获得保障,因此,一

个遭到部分反对的草案,法院要行使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权力,

必须遵循一定的基本原则,并要符合相应法律标准。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部分表决组未通

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

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

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第二款规定:“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

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

草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

计划草案:(一)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所列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

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者该表决组已经

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二)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

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债权将获得全额清偿,或者相应表决组已经通

过重整计划草案;(三)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

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

获得的清偿比例,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四)重整

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资人组已经通过重

整计划草案;(五)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

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六)债

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上述《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体现了

《企业破产法》对强制批准草案的限制,法院若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

案,则必须满足以上条件。

《企业破产法》的上述规定,隐含了以下四个基本原则:

(一)最小限度组别通过原则

最小限度组别通过原则,又称为最低限度接受原则,即至少有一

个权利人组别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

的规定,只有当“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情况下,才允

许人民法院对重整计划草案行使强制批准的权力。如果没有一个权利

人组别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法律是不允许人民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

草案的。《企业破产法》这一规定系对法院强制批准权力的限制,如

果所有债权人组别都反对重整计划草案,说明债权人并无重整的意愿,

或是该重整计划草案的清偿方案极不合理,此时如果仍然允许人民法

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不仅违背了全体债权人的自治意愿,而且

重整计划草案的难以实现,还可能造成破产程序的拖延和成本的增加,

甚至会造成债权人实质利益的损害,因此,仅仅系债务人一厢情愿的

草案不应获得法院的批准。

大世界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根据债权类型设立有财产担保债权组、

普通债权组及出资人组。经债权人会议两次表决,有财产担保债权组

和出资人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是,普通债权人组表决结果系高

比例通过,已从组别上满足《企业破产法》的限制性要求,不存在所

有权利人组别表决均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情形。普通债权组高比例

通过重整计划草案,说明该草案维护了大部分债权人的利益,法院对

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强制批准,严格遵守了法律规定,维护了大部分债

权人的利益。

(二)绝对优先原则

绝对优先原则,即任何一个反对重整计划草案的利害关系人组别,

在重整计划中所处的清偿顺序应与其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的受偿顺序

相同,而且在其获得全额清偿之前,清偿顺序在后的权利人不能获得

任何清偿。该原则体现在《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一)(二)

项。

大世界公司破产案中,有财产担保债权组虽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但根据草案的安排,担保权人的利益并未受到实质损害。虽然有财产

担保的债权即优先债权通过破产清算程序或重整程序,均可较其他债

权取得优先清偿的地位,但是优先债权通过破产清算程序受偿的前提

是企业的财产可以获得处置变现,由于大世界公司的现在财产仅为在

建工程大世界商城,该工程尚未竣工验收,通过拍卖程序进行变现的

时间和价值均存在较大不确定性,而通过重整程序,可以明确优先债

权的清偿时间和数额,故大世界公司的优先债权不存在因延期清偿而

受到损失的情形。因此,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并没有损害该组别债

权人的实质利益,符合绝对优先原则。

大世界公司破产案中,出资人组没有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根据

绝对优先原则,对股东权益进行调整具有现实必要性。大世界公司经

审计已经严重资不抵债并被宣告破产还债,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偿债

能力分析报告,大世界公司的所有财产尚不能完全清偿所有债务,

时,出资人对大世界公司的权益已经为零;即使按照重整计划草案,

大世界公司普通债权人的债权亦未获得全额清偿,作为企业风险的最

终承担者,大世界公司的股东不能优于债权人从公司获取利益。因此,

重整计划草案将出资人的权益调整为零,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也

符合绝对优先原则的精神。

(三)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要求重整程序中的利害关系人根据重整

计划获得的清偿利益,应当高于其在破产清算程序原可获得的清偿利

益。重整程序是存在巨大风险的,在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时,通常已

陷入资不抵债的状态,即债务人的股东在公司中的实质利益为零,

整成功与否都不会给债务人的股东再造成额外损失。但对于债权人而

言则不同,高昂的重整成本可能会使其获得的清偿低于破产清算,

整失败的风险也由债权人承担。因此,人民法院在作出强制批准决定

前,必须高度关注普通债权人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可能获得的清偿比例

以及普通债权人根据重整计划草案在重整程序中可能获得的清偿比

例,只有当重整清偿率较为显著地高于破产清偿率,也就是债权人通

过重整程序确实可以获得更多的利益时,人民法院才可以考虑作出强

制批准的决定。

大世界公司转入重整程序后,根据重整计划草案的安排,普通债

权的重整清偿率远高于破产清算状态下的清偿率,而且可以化解破产

清算程序中无法为小业主办证的难题,在不减损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利

益的情况下,最大化保证了普通债权人的利益,遵循了债权人利益最

大化原则。

(四)可行性原则

可行性原则,即债务人或管理人制定的重整计划草案客观上是否

具有可行性,在可预见的将来能否有效地实现。可行性标准旨在排除

不具有现实可操作性的重整计划草案,目的是防止重整程序被滥用。

为此,人民法院应当对重整计划草案的经营方案进行必要的实质审查。

法院要适度关注重整计划草案中资金来源、注入时间、资产置换、股

权变更等情况。

大世界公司重整计划草案针对大世界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切

实可行的经营方案。按照重整计划草案,大世界公司可以继续完善在

建工程的续建工作及竣工验收手续,化解在建工程的安全和消防隐患,

解决大世界商城的权属争议及租赁问题,为大世界商城的全体业主办

理产权登记,引入新的经营者重新开发大世界商城。重整成功后,债

权人不仅可以获得更高清偿,而且大世界公司作为开发主体所享有的

开发资格及相应权益将得以保留,可依法开展大世界商城竣工续建、

完善全体业主产权登记、办理产权证书及后期经营开发等工作,从而

有效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综上,大世界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经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及出资人

组两次表决未获得通过,但在草案获得普通债权人广泛支持的情况下,

法院没有回避责任,勇于担当,严格依法审查,立足于保护广大债权

人合法权益及妥善化解社会矛盾,依法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通过

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打破少数权利人的利益壁垒,平衡保护相关

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获得了比破产清算状态下更高比例的债权

清偿,大世界公司重新获得生机,并具备继续开发续建大世界商城的

经营能力,广大业主能够期盼获得竣工验收并具有产权的物业,实现

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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