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司法考试《物权法》精析之拾得遗失物

更新时间:2024-11-06 11:28:32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3日发(作者:2021六级成绩查询入口)

2022年司法考试《物权法》精析之拾得遗失物

一、考点说明

《物权法》首次规定了全部人对第三人的追及权的2年除斥期间和不

当得利人20日内妥当处理义务。

二、理论分析

遗失物指非基于全部人或占有人的意志而临时丢失占有的物。

埋藏物指包藏于他物之中,不易从外部发觉的物。隐蔽物指放置于隐

藏的场所,不易被发觉的物。遗失物、失散的饲养动物、漂流物、埋藏物、

隐蔽物都不是无主财产,一般都要归复原全部人。重点留意以下问题:

()遗失物与埋藏物的区分标准是:发觉的时候,是否是处于被埋藏

与他物之状态。

拾得遗失物或漂流物、发觉埋藏物或隐蔽与先占的区分:前者的物为

有主物,后者的客体是无主物。

()遗失物的全部权人的救济:

1、全部权人等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2、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全部权人等权利人有权向无处

分权人恳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

让人恳求返复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

该遗失物的,全部权人等权利人恳求返复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

用。

3、全部权人等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

追偿

()拾得遗失物的处理:

1、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自拾得遗失物之日起

二十日内通知全部权人等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2、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全部权人等权利人的,应当准时通知

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准时公布招领公告。

3遗失物自公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全部。

三、例题解析

[例题1]甲有一自然木雕,不慎丧失。乙误以为无主物捡回家,配以

基座,陈设于客厅。乙的朋友丙非常喜爱,乙遂以之相赠。后甲发觉,向

丙追索。以下选项错误的有?( )

A.木雕属遗失物,乙应返还给甲

B.木雕属无主物,乙取得其全部权

C.乙因加工行为取得木雕的全部权

D.丙因善意取得木雕的全部权

[答案]BCD (北京安通学校供应)

此题考察动产全部权(拾得遗失物)、物的分类(有主物与无主物)

依据物在肯定期限内是否有全部人,可以把物分为有主物与无主物。

一般状况下,遗失物不属于无主物,而是有主物,只是由于全部人的不慎

导致物与其临时分别。遗失物在具备肯定条件时可以转化为无主物,拾得

遗失物是动产全部权的取得方式之一。实践中,假如拾得人不知道失主的,

应当将遗失物送交公安机关或有关单位,遗失物经公告招领期满无人认领

的,收归国有。依据《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拾得遗失物、漂

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归

还。拾得物灭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有意的,不担当民事责任。拾得人将

拾得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根据侵权之诉处理。返还拾得

物,不是道德上的义务,而是法定的强制性义务。关于无主物的归属,依

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全部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蔽物,归国家全部。本

案中,木雕属于遗失物,乙应将其返还给甲,并不能取得全部权。

[留意]在本案中还涉及加工后的物权归属问题,我国目前对加工行为

取得动产全部权没有规定,实践中,未经他人的同意在他人的财产上进展

加工的,应当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当事人没有商定的,加工

物一般归原物全部人全部,并给加工人以补偿。但加工物远远大于原物的,

加工物可以归加工人全部,但应给原物的全部人以补偿。因此,此题C

的表述是错误的,乙配的底座远不及木雕本身的价值。

另外,此题也不适用善意取得,由于该遗失物不是第三人(此题中的

)从出卖同类物品的公共市场上买得的,并且木雕是乙赠与丙的,丙无

偿取得并没有付出对价,因此,也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对于善意取得的适

用应当满意的条件,可以参照对考点“动产的善意取得”的解析。

[例题2]甲在盖房挖地基时,发觉一个瓦罐,内有100个银锭及一块

棉布,上面写着“为防日寇搜查,特埋此。乙,l93875日。”乙为

丙的爷爷,l93878日被日寇杀害。该100个银锭的全部权归属,

以下说法错误的选项是:( )

A.应归甲全部,由于是他发觉的,适用先占原则

B.应归丙全部

C.应由甲与丙平分

D.属无主财产,应上缴国家

[答案]ACD

此题考察的是埋藏物的归属。《民法通则》第79条第l款规定:“全

部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蔽物,归国家全部。”但《民通意见》第93条对此

作了变通补充规定:“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觉的埋藏物、隐蔽物,假

如能够证明属其全部,而且依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归其全部的,

当予以爱护。”因此,本案中,可以确定银锭本属于乙全部,丙作为乙的

继承人应依法取得这些银锭的全部权。

[留意]此题中的银锭不管是无主物还是埋藏物,因其的全部人是可以

判定的,所以不应上缴国家。

另外,还应留意埋藏物与遗失物的区分。埋藏物必需藏于他物之中,

而遗失物则不以藏于他物为必要,通常可以知其全部人或全部人所在不明。

另外,对遗失物,遗失人丢失对它的占有,系非基于占有人的意思;而对

于埋藏物,埋藏人丢失对它的占有则大多出于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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